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1
附件: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
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和对象
为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特色,从2011年开始,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具体扶持由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由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及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将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鼓励的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型特色农产品基地项目;龙头企业通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专业合作社直接组织的,将生产、加工、流通紧密连结,形成集约化产业模式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不予扶持的项目:国家有关部委粮油加工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不予立项扶持的项目;龙头企业项目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链末端的项目。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8.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力争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2.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3.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4.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6.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7.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8.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9.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10.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07年底前成立,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3.2008年、2009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
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4.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5.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6.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7.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定代表人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8.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9.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专业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专业合作社。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2.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2009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4.2008、2009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5.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
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市场影响力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8.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办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既有地方项目,又有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并采取多元化的扶持方式。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同一不得重复申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80万元(含本数)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上、160万元(含本数)以下。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执行,福建、山东两省按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
(二)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投资的50%。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资金也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六、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方式。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以下简称财政[农发]部门)逐级联合向上申报,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农发)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越级申报概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3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3份。3.项目摘要汇总3份。应按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见附件2)格式编写。
4.每个项目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参照《编写参考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摘要的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七、其他事宜
(一)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编写参考格式》(见附件4)。
(二)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
(三)地方财政(农发)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要按照规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项目摘要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 3.《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
4.《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格式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2
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109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做好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2011年江苏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情况,扎实开展所辖区域建筑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
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2011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深入开展针对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高发种类和高发地区,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全省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达到降低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的目标,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重点: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情况。重点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整治。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3、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情况(春季复工、冬季防火)
(1)春季复工: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各基础有无积雪、积水,安全运行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临时用电电线是否浸水、老化、漏电;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各连接部位及稳定性情况;现场防火、防冻、防滑措施是否到位,职工宿舍取暖设备是否有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对新进工人或转岗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冬季防火:冬季安全生产管理、物料仓库防火、现场平面布置、施工现场等是否
符合防火要求;施工监理是否及时掌握现场较大危险源,是否督促施工各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能否及时制止各类违章作业。
4、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安全、质量、市场综合情况。重点是建设程序、承发包管理和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工程实体质量、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四、组织工作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切实做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市(县)自查、检查组织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第一、二、三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充分利用各市县安监机构人员力量,分三个片区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互查。
各片区范围:南京、镇江、扬州、泰州片区,苏州、常州、无锡、南通片区,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片区。互查工作在各市自查、检查的基础上开展,为不定向检查。分片区互查内容包括: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和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检查。其中,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要求对各地所有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全部检查到位;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脚手架互查,要求在各地在建工程目录中随机挑选具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互查项目每个省辖市不少于5个,每个辖区内县(市、区)不少于2个。
五、时间安排和整治内容
第一季度(2月-3月):活动部署和春季复工、保障性住房检查阶段。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开展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保障性住房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大检查。春季复工、保障性住房大检查在各市、县(区)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3月初组织互查。
第二季度(4月-6月):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整治内容是建筑工程土方开挖阶段的深基坑支护。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深度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整治的重点是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基坑放坡、边坡支护、基坑边沿临时设施距离及物料堆放等。通过整治,深基坑支护要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筑起重机械整治内容是起重机械安全。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人
货两用电梯等起重机械设备。整治的重点是起重设备装拆方案、塔吊基础、各种起重机械的安装、顶升环节、使用中的安全装置及安装队伍资质和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通过整治要达到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检查在各市、县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6月份组织互查。
第三季度(7月-9月):高支模、脚手架。高支模整治内容是模板支撑工程。模板工程包括直接接触混凝土的面板及支撑面板的支撑体系。整治的重点是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施工方案、支撑体系的基础、支撑体系所用材料的材质及搭设过程中的安全操作。通过整治要达到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脚手架整治内容是工具式脚手架,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外持防护架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使用及安全管理,以及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整治的重点是脚手架搭设、“三宝”的使用、洞口临边的防护和高处作业吊篮等内容。通过整治,要达到高处作业、脚手架搭设、高处作业吊篮等规范标准的要求。高支模、脚手架检查在各市、县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9月份组织互查。第四季度(10月-12月):施工消防。施工消防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整治的重点是施工手续完备情况,施工企业具备相应资质情况;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特殊部位防火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和各类易燃易爆作业落实专职监控责任管理,生活区域防火安全管理,宿舍临时用电管理;应急处置,值班巡查制度建立落实情况。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较大危险源动态掌控情况,履职尽责督促情况。施工消防检查在各市、县组织自查、检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12月初组织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指定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请在2月下旬将本地区专项整治组织机构、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报送我厅)。要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情况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县(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
(二)强化管理措施。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扎实开展整治工作,有效落实四个季度不同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创新管理办法,要利用专项整治工作,大力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防护工具化、操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加大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加大企业领导带班值度的检查落实,加大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监机构要全面抓好落实,不断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整治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对整改不利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广泛宣传发动。要以开展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全方位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重点加强对国发〔2010〕23号、建质〔2010〕164号等相关文件的宣传贯彻,要在开展检查整改治标的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根本上树立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活动的最大成效。
(五)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周,将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和检查汇总表(附件8)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在12月31日前将全年安全生产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每季度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凡在专项整治工作互查、巡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和省优质工程奖。凡在专项整治巡查、互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工程项目直接授予省级文明工地。
附表:
1、专项整治—春季复工检查用表;
2、专项整治—保障性住房综合检查用表;
3、专项整治—深基坑检查用表;
4、专项整治—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用表;
5、专项整治—高支模检查用表;
6、专项整治—脚手架(安全防护)检查用表;
7、专项整治—施工防火检查用表;
8、专项整治—各省辖市检查汇总表。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3
呼吸机操作指南及管理
一、操作步骤
1、接好电源和气源,同时接好呼吸机回路,然后打开呼吸机电源开关。
2、呼吸机自我检测正常。
3、选择呼吸模式,合理设定呼吸机各项参数。
4、设定呼吸机各项参数报警上下限。
5、接模拟肺试机。
6、做好患者解释工作,减少人机对抗。(清醒患者)
7、与患者连接,开启加温化器电源开关,调节加温温度。
8、详细准确做好患者护理记录单。
二、注意事项
1、检查气源压力,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气源压力为0.3-0.6MPA,电源电压为220V。
2、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预防肺部感染。
3、每周更换2-3次呼吸机管路,分泌物污染管路随时更换。
4、紧密连接管路各部件,防止漏气。
5、管路中端积水杯低于患者头部,防止管内积液倒流进入气管插管内。
6、管路位置随患者体位改变移动,防止过伸,过屈或牵拉管路,造成管路脱出。
7、管道内、积水杯内积水过多将增加气道阻力,应及时倾倒,管道扭曲和漏气应及时纠正,保持气道通畅。
8、准确记录呼吸机参数,防止参数被意外改动,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
9、呼吸机报警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当报警不能解决时,应撤离呼吸机,予简易呼吸器人工维持通气和给氧。
三、常规保养及维护
1、环境温度湿度要适宜,一般室温为21-25℃,相对湿度为50%-70%。
2、电源应插在治疗带的电源插槽上,保证插座牢靠不松动。
3、加强机器防尘保洁工作,机器表面每天用清洁软布清水擦拭一次。
4、加温湿化器温度32-36℃,湿化器内蒸馏水随时补充,每天耗水量为300-500ML。
5、机器应定时充电,尤其是带有蓄电池的呼吸机要定时充电,定期检修,并进行功能测试,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以便及时维修。
6、呼吸机使用后,应定位放置,并进行性能与使用时间登记。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4
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建设[2005]402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经省建设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规定》的要求,做好新资质申请的准备工作。
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只授予在本省境内经工商注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道、电力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三、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按其隶属关系上报。各市(州)所属检测机构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各厅、局(总公司)所属、中央在甘、省属及无隶属关系的检测机构直接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检测机构须如实填报《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使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原表上报,不装订),并报送软盘。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从http://网站直接下载,也可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领取,附件申请材料按本《规定》第九条
(二)—
(七)的内容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210×297)型纸,一式一份。
五、检测机构的资质申报、审查和审批时间:
受理时间为2006年3月1日—4月1日,实地查验时间为2006年4月6日—5月7日,评审和审批时间为2006年5月8日—6月8日。
六、原建筑业试验室、具有对外试验权的试验室、具有试验检测单位资格的试验室、桩基检测单位和室内环境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效期,均延期到2006年12月31日,届时原资质失效停用。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检测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批中的具体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检测机构依据资质标准规定申请相应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相应类别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内设建筑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其出具的试验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资质、岩土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专项检测甲级资质及其它相关资质。取得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接受委托,对工程结构现状以及质量问题产生原因等进行可靠性鉴定。
第八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前,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并应在30日内到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资质申请手续。第九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及增加检测类别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三);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注册章程、验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 资质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受理检测机构提出的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对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分批进行实地查验及专家评审工作,符合资质审批条件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在公众媒体上公示审批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将发文公告审批结果,在《甘肃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颁发相应类别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检测资质专用章。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之内。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有关变更证明资料,办理变更手续;破产、撤销、歇业的,应当在30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检测资质管理部门按现行资质标准复查合格后,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复查的单位,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检测机构或人员遗失资质证书或上岗证书,应当在法定有效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于15日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检测机构的资质注销手续: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定资质的;
(二)检测机构破产、歇业的;
(三)资质证书被依法撤回、吊销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和资格专用章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签署检测报告。
检测人员的上岗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和复检制度,经查实有不良行为和未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不得继续从事检测工作,由发证机关收回检测上岗证书和资格专用章。上岗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应向发证机关提出证书延续申请,经资格管理部门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岗位证书和资格专业章。
第三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标准范围承揽业务。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省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科学、公正,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和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质量检测业务,均由相关单位委托进行,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由使用单位委托,质量事故鉴定检测由责任单位委托,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方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代为委托。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方对委托试件及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制定方案后方可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进行结构验算,分析检测数据,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帐。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检测报告采用全省统一编制的取样单、记录单、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表格格式,使用先进的、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对检测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二)对实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送检”专用章;
(三)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检测、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依据、检测方法、取样方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其它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
(四)检测报告应有检测、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依据。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跨地区承接检测业务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省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不得任意抬价和压价,无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检测机构的人员设备配置、技术资料归档、检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质量行为档案,并通过公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检查措施:
(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和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二)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的资料;
(三)就有关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限期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达不到资质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资质标准的,上报资质管理部门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
(一)检测仪器未按计量规定定期检定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或接受挂靠从事检测业务的;
(三)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四)检测技术档案管理混乱,检测资料不具有可追溯性的。
检测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的;
(三)超越资质范围承担检测活动的;
(四)涂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五)不按规定收费,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检测机构的责任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上岗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本行业上岗证;检测机构在申请增加检测类别及升级之前一年内有上述所列行为的,检测资质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社会对检测机构的投诉。对经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据规定权限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超出权限的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于6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各地不得设置规定限制和排斥外地检测机构到本地区从事质量检测。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检测机构和委托方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管理规定及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 附件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 附件三: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5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将《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函〔2012〕25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我部《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建质〔2012〕6号)及《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2〕14号)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如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深基坑工程:深基坑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2年4月底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5月至9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2年10月至11月中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要立即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我部将在各地开展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2年11月下旬至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根据督查的有关情况,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预防,及时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通过开展严格细致的监督检查,真正发现问题和隐患,并督促有关企业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到位。对于隐患治理及整改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工作,突出重点,力求治本。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对方案的审核签字等情况。
(四)统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统筹安排建筑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建筑安全专项整治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打非治违”活动和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使专项整治工作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11月30日之前,要将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关于印发的通知 篇6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事业单位筹集建设资金服务,解决单位和个人有价证券的保管问题,建设银行决定试办有价证券代理保管业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各级建设银行(包括其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同)具备办理证券代保管业务的必要条件者(包括人员、设备、安全、保卫等),均可开办此项业务。
二、凡是国家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和企业、公司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各行均可代理保管。
根据客观条件的可能,各行也可先开办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我行发行、代理发行的各种债券的代理保管业务,以后再逐步扩大代理保管业务范围。
三、凡需要委托建设银行代理保管有价证券的,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凭身份证明,可在当地建设办理保管手续。办理时应由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按照不同保管期
四、凡建行发行或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其保管费按证券面额万分之一按月计算;其他各类有价证券可适当提高保管费收取比例,一般在证券面额3‰以内按年计算。保管费一律预缴,经办行作为“手续费收入”列帐。
上述“委托申请书”,由各分行印制。
五、各地建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的代理保管业务,视同现金管理,应严格进、出库制度,设立专门保险柜保管,防止差错。同时要定期核对库存,做到帐实相符。更换经办人时,要严格履行交换手续。
六、委托保管的单位或个人,如名称、地址有变动,应及时到建行办理变更手续。代保管收据丢失,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挂失手续。
七、委托保管单位或个人到期提取有价证券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出示身份证件,并提交建设银行代保管收据,经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对无误后,即可提取,银行收回代保管收据。委托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逾期提取待保管的证券,应及时到经办行办理有关手续。
八、有条件的建设银行,在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同时,视情况可开办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
凡由建设银行发行和代理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委托我行代理保管的,到期兑取时,各行可代为兑取,代为开户存储。
应委托人的要求,对属于能在我行贴现、转让的债券,可向当地办理贴现转让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及省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代贴现或转让手续。
上述代兑取、代储存和代贴现转让业务的具体代理手续及其收取费用,由各分行自行拟定和掌握。
九、委托保管的单位如就已被保管的证券向建设银行设定抵押,申请贷款的,经办行应在有关凭证上注明抵押情况,抵押贷款未归还前,委托人不得提取被抵押证券。
十、办理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对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如有丢失损坏,应负责挂失或赔偿。
十一、有价证券代理保管内部会计核算手续另行制发。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代保管业务的建设银行,过去已经受理的部分,仍可按原来办法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保管证券申请书(略)。
小编推荐
印发通知范本
我们编辑了“印发通知”以满足您的实际需求,希望我的观点能够让您更好地理解某个问题。在单位的平日工作中,一般都要和公告或者通知直接接触。 公告通知可以用来发布关于社会方面的各种信息。
印发通知(篇1)
北京市人民政府
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不断提高本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构建与首都相适应的地质安全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50年来,受地形地质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等自然因素影响,本市地质灾害比较频繁,发生了多起泥石流、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是减少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是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1:5万区域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重点提高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的调查水平,对重点地区进行灾害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评估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制定防治措施。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避险场地选址调查评价工作。
(二)加强汛期检查巡查工作。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制定工作方案,对主要地质灾害点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向社会公布防灾责任单位和排查结果。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
三、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务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在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的重点隐患区(点)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平原区活动断裂监测系统;完善地面沉降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将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纳入到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着重加强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重点隐患点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摇警报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五)提高群测群防水平。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加强群测群防员防灾知识技能培训,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并给予群测群防员适当经费补贴。
四、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六)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杜绝因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在各类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七)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如遇紧急情况,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误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八)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山区产业调整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险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搬迁安置点必须进行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九)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有关部门要协调产权及运营单位对重要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输供电及输油(气)管线、综合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十)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市国土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和市旅游委等部门,要对交通道路、水利设施、旅游景区及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开展工程治理,确保安全。
(十一)积极开展综合防治工作。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区县政府在《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完善区县级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构建完整的市、区县两级防灾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避险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提高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水平,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制度建设。切实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决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十五)切实保证资金投入。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要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科普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将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到财政保障范围。(十六)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结合本市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等工作,充分发挥首都科研单位与高等院校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逐步将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监测以及防治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十七)深入开展培训教育和科普宣传。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全面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不定期组织群众和中小学校学生开展应急避险演练,提高识灾防灾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需求,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群测群防员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主要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十八)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十九)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国土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区县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祝文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印发通知(篇2)
印发方案的通知
【篇一:工作方案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保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2014年1月16日
****办公室于2014年1月16日发布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
根据市委、市**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部署和要求,为组织动员广大干群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改善提高城市卫生水平,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统一领导,全员发动,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全面提高单位和城市卫生水平,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作出我局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各项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任务,保证我局在三年内通过全国爱卫会的考核鉴定,实现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
三、工作标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① 建设国家卫生城市应列入重要议程。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② 爱国卫生组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做到齐抓共管。
③ 该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直属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员。
④ 要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总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运动。 ⑤认真配合所在社区开展卫生工作,社区群众对单位卫生状况满意率达95%以上。
2、健康教育
① 该局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和经费落实到位。全面承担健康教育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②能紧紧围绕单位职工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大家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使广大职工健康行为形成率达90%以上。 ③督促各直属单位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⑥坚持开展控烟工作。督促大家在公共场所张贴禁烟标志,在单位医院内禁止烟草广告。
3、单位环境卫生
①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职工搞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单位环境卫生达到创建标准要求,督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卫生责任制,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不定期进行全面督查,要达到院内整齐美观、无乱张贴涂写,无乱吐乱扔,无乱搭乱建,无不卫生死角、无家禽家畜,院内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达98%。
② 督促委托物管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医院的保洁工作,使医院干净整洁。 ③督促各科室人员做好办公室的卫生,做到办公室摆放整洁。
④ 路面平整干净,院内无乱搭乱堆、乱吊、乱停、乱贴、乱落现象。除实施四项病虫害防治措施外,无违法养殖畜禽。
4、食堂卫生
① 重视食堂卫生工作,把食堂卫生纳入工作计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
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食堂卫生管理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③ 有食品安全整顿计划并已实施。制定了食品中毒重大食故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
④ 食堂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和员工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健康要求。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增加投资。我局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蒋仕民任组长,副书记、副局长朱云飞、副调研员郭时江等任副组长,蒋华清、王桂华、刘红星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桂华兼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和协调创建工作。
各直属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组织足够的人员,形成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要根据创建的要求,安排与创建相关的除四害、健康教育等专项经费,在财力物力上全力支持创建工作。
2要广泛宣传,统一思想认识。要利用局域网、宣传栏、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要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宣传。
通过宣传教育,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人人参与创建,人人支持创建,人人服从创建管理,群策群力,掀起创建卫生城市的高潮。
三。明确职责任务,实行综合管理。要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层层分解指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限期达标。使卫生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长效化的科学管理轨道。
4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在创建工作中要加大检查督促和指导力度,要建立健全创建责任追究制,制定奖惩措施,引入激励机制,及时下发通报,保证整个创建工作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统一行动,取得实效。
五、时序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
① 制定创建计划和实施计划,分解任务,明确需求。
② 召开动员会,部署宣传,表面发动,形成创作氛围。
③ 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开展学习培训。
2、专项整治阶段
①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案
② 按照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③ 配合市爱卫会完成省、市标准的检查评定。根据省爱卫会专家组的指导意见,在市区创建国家卫生组织的领导下,针对创建中的难点、重点问题,落实措施进行突击整改,使我局责任范围内卫生全面达标。
4、考核验收阶段
① 建立和落实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建立的实际情况,发挥我局优势,培育健康亮点。② 要对创建工作进行反复督导,促进创建工作,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③ 做好省、市爱卫会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部分:关于印发薪酬管理规定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文件
赣机集发?2008?4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通知各机关、部、局、中心、公司、机场分公司:
《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机场集团
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3月27日集团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一、江西机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
附件2:江西机场集团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 1 —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人力资源部经办人:熊武**:7112153)
主题词:人力薪酬制度通知
抄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办公室2008年4月18日发布-2-
附件一1. 目的
为贯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薪酬指导意见(修订)》(首都机场集团发(2006)159号)和《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管理办法(试行)》(首都机场集团发(2006)161号)精神,规范江西省机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薪酬管理,确保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不断完善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机制,实现吸引、保留和激励员工的目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集团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和全资、控股和实质控制的各分(子)公司。
3. 指导原则
3.1.战略导向原则
体现战略发展重点,支持战略目标实现。
3.2.预算约束原则
以国家“两个低于”政策为前提,按照不突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人工成本总额预算进行薪酬管理。
3.3.提高效率原则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第1页共25页2008年4月18日第一版修订状态:0-3-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名称:薪酬管理规定
规范薪酬结构,精简薪酬单位,强化激励效果,提高薪酬效率。
3.4.公平评价原则
对员工岗位相对价值的公平评价反映了组织内部的公平性;员工薪酬与集团公司、单位和个人的绩效挂钩,体现了员工的自我公平。
3.5.尊重历史原则
在一定时期内,应保留员工历史贡献的相对价值,逐步实现同酬。
3.6.市场竞争原则
综合考虑市场、行业、区域层面,确保薪酬保持应有的市场竞争力。
3.7.多元发展原则
关注员工发展需求,拓宽员工职业渠道,明确岗位晋升路径,体现员工长远利益。
3.8.岗位管理原则
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4. 管理职责
4.1. 集团公司总经理
审批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实施方案和年度人工成本预算。
4.2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审批集团公司的薪酬体系,实施计划和年度人工成本预算。
4.3. 人力资源部
4.3.1条。制订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实施方案。
4.3.2.负责薪酬的日常管理,适时对集团公司总体薪酬水平、岗位价值进行评估调整,对人员异动后的薪酬及时进行调整。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第2页共25页2008年4月18日第一版修订状态:0-4-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名称:薪酬管理规定
4.4.财务部
4.4.1条。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信息支付各种工资项目。
4.4.2条。汇总、审核集团公司薪酬及相关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核集实性。
4.4.3条。编制集团公司年度人工成本报表和预算表。
4.4.4.代缴个人所得税。
4.5条。集团公司各单位(部、局、机场分公司)
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的考勤管理和绩效管理。
4.6条。集团公司的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全资和控股)
根据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薪酬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5. 薪酬形式
集团公司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体,年薪制、协议制、市场价制相结合的薪酬模式。
5.1.年薪制
5.1.2.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支付,具体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年薪制管理办法》。
5.2.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薪酬体系。除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5.3.协议工资制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第3页共25页第一版修订状态:0-5-
【第三部分:关于印发2016年法治宣传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司2016年度“法制建设专题宣传教育”活
动方案的通知
印发通知(篇3)
编号: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
创 业 计 划 书 创业者姓名:
联系电话: 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 印制 年 月 日 —1—
填表说明
1.《创业计划书》所填写内容是承办单位对你个人及所创办企业真实性的掌握,并据此进行创业项目的考察,请真实、完整地填写。2.《创业计划书》是你争取立项获得“贷免扶补”小额贷款的基础材料,请务必详细填写有关内容。3.承办单位将以《创业计划书》中的内容为依据,对你及所申报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4.创业者类别分别为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人员。—2—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 民族 籍贯 政治面貌 片 学历 专业 创业者类别 常住 户口 地址 所在地 固定电话 通信地址 及邮编 移动电话 流动资金(元)固定资产价值(元)自有资金情况 个人简历 及以往的相关经验 经营场所(自投资总额创业项目 场地面积(㎡)租金(元/月)有/租赁)(元)具体情况 创业项目
工商登记地址 简述产品或服 务内容 参加培训及掌 握技能情况 客户分析(哪些人会购买你的产 品或服务,不少于100字)—3—
项目所在地一定范围内,同行业企业情况及 规模最大的企业情况分析 预计招聘员工的数量、工种 及待遇情况 自身竞争优势 和不足分析 产品(产品 计划销量及 成本价(元)销售价(元)系列)/服务 预期利润 成本及销售分 析(说明生产成 本、价格、计划销量及预期利 润)市场营销策略(描述你如何 宣传、推广你的产品或服务)开业6个月内每月的现金流 量计划 —4—
拟申请贷款额度及用途 自身债务情况
创业者承诺:我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创业者签字: 提交日期: 承办单位初审及推荐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单位签章)年 月 日 —5—
备用联系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与创业人 员的关系 我承诺:我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联系人签字: 备 注 —6—
印发通知(篇4)
瑞政发〔2009〕15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设臵和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瑞安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设置
和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规范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加大标后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工业国有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瑞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瑞政发„2007‟10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明确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
(一)凡参加瑞安经济开发区(包括阁巷垦区)、汽摩配产业基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第1、2、4项或第1、3、4项准入条件;参加乡镇工业功能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企业,企业上年度产值原则上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同时必须符合以下第2、4项或第3、4项准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税费达到15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产值可放宽至2000万元以上,税费120万元以上);企业上一年度亩均产值要达到500万元以上,亩均税费18万元以上。
2.企业前三个年度获得过瑞安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进步奖,或承担过瑞安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效专利)。
3.企业至少拥有一个有效期内的瑞安市级(含)以上的品牌。
4.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臵用地。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其拟在出让地块投资的工业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方可参加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温州和我市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
2.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其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3.项目亩均投资不低于220万元;项目投产后,在原企业产出水平的基础上,新增用地每亩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亩均税费达到18万元以上。
4.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文件的规定,除规划、安全、消防、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规定外,工业项目在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建造多层厂房,容积率可放宽至2.5。
(三)上述
(一)和
(二)条款作为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基本准入条件,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近三年已供过工业用地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具备参加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资格条件。
(四)对于招商选资项目,企业准入条件由市外经贸局、协作办审核。项目准入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
(二)条款要求。同时,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要求,且项目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合同外资不少于25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亩均不少于25万美元。外地企业中标或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瑞安市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法人企业,并进行税务、统计等登记,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五)市经贸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项目库,凡是有用地需求的工业企业,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进入项目库,作为工业国有土地出让的申请对象。
二、强化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后的监管工作
(六)加强土地出让合同事项的约定。工业用地出让必须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形式,对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土地集约利用考核评价机制、项目用地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同时,投标人或竞买人在提出参加土地出让活动申请时,要对合同形式及预设定的合同条款无异议,并作出履约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七)明确项目的建设期限。建设项目必须在交付土地之日起9个月内开工,开工后两年内竣工,原则上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大于100亩、小于200亩的项目,竣工时间可放宽半年;对用地面积在200亩及以上的项目,竣工时间可放宽一年。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或竣工的,企业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确认后,开工、竣工及有关经济指标履约时间方可按实际延误时间顺延。
(八)建立项目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制度。由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让企业签订合同,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附加条款。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按出让面积每亩12万元标准,由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统一上缴进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包括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根据项目履约情况,市财政凭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辖区内的企业统一由市经贸局负责)的函,分三次返还,按期开工的返还四分之一,按期竣工投产的再返还四分之一,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余下的四分之二全部返还。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开工或未竣工投产的,市财政凭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辖区内的企业统一由市经贸局负责)的函,将相应比例的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包括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转为滞纳金后缴入国库。
(九)加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抵押的管理。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供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保管,并建立项目档案。若受让人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市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抵押登记,除重大工业项目外,他项权利证明书中必须注明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原来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150%,由抵押权人执行。
(十)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考评机制。项目竣工验收两年后,由企业书面申请综合验收,瑞安经济开发区、汽摩配产业基地内的项目,分别由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牵头,会同经贸、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等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主要指标进行验收;其他工业功能区项目,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项目所在乡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发放土地证正本,属“高产田”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对验收不合格,主要指标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暂扣相应比例的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后,延期整改一年。整改合格后,予以返还。
情况:①针对企业擅自更改项目,或土地、厂房利用严重不足,或对土地、厂房进行转让、出租等情况,及由此导致亩均产值、税费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的,由项目综合验收牵头单位提出,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领导小组确认后,采取项目用地退出机制。由市政府以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厂房的重新购臵价格三项之和的价格对土地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予以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企业生产发展仍需用地的,经受让人申请,市政府同意,可采取部分用地保留与退出机制,由受让人补足保留部分土地的现时土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按平均价格计算)的差额后予以保留土地使用权,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②对企业按合同约定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无擅自变更,投资强度已达到约定要求,土地、厂房也已充分利用,但由于市场变化、效益不佳等客观原因,导致亩均产值、税费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可采取补税措施,即从延期整改一年后开始计算,按约定的年纳税额与实际税收的差额收取集约产出违约金(暂扣的综合验收部分的相应进度履约保障金每亩6万可抵集约产出违约金),直至达到约定的亩均税费要求或已连续两年收取集约产出违约金的,给予办理发放土地证正本。
(十二)建立企业股权变更预警机制。中标人、竞得人获得土地后,原则上10年内不得交易转让。股权确需变更的,须报建设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确无异常情况的,须出具同意变更书面证明,缴纳相关税费后,由工商部门予以办理。
三、加强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成立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出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日常工作。同时,成立项目跟踪推进工作小组,定期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后的后续工作进行跟踪督查。
(十四)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工业国有土地监管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台帐,加强动态监管,督促项目投资主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十五)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订。(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8月21日颁布的《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准入条件设臵和标后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8‟12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工业
用地△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8日印发
印发通知(篇5)
合川府办发〔2010〕8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一日
—
1—
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广大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川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存栏规模折合生猪当量5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畜禽养殖场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
2—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牵头实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负责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规划及布局,统筹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湖库水域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区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具体位置的划定,组织当地畜牧、规划、建设、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污染的措施:
(一)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必须设置规范的畜禽
—
3— 粪污贮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气味和畜禽粪污因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三)畜禽养殖场粪污应首先考虑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污,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四)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粪污。
(六)运输畜禽粪污,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七)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八)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
第六条
本区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一)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内各街道建成区和其他区域的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
4— 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按计划责令关闭或搬迁。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手续,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畜禽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并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不同规模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5— 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并按规定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畜禽养殖场的地点、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项目应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配套消纳污染物土地,且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和完善其他相关部门手续后,才能投入正式生产。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第十二条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审批条件的,限期补办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完善污染防治措施的,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督促完善,达到环保要求,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获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 —
6— 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托责令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达到环保要求,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者报经区政府批准关闭。实施关闭由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吊销证照,经济主管部门实施停水、断电。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7— 第十五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畜禽养殖场,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环保、畜牧、水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
畜牧、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畜禽养殖补贴等优惠政策时,应对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进行审核,对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之一的,不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对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在安排畜禽养殖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成绩突出者,推荐其参与区环保信用企业评选。
第十九条
对阻碍行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
8— 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纠纷调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处理,环保、畜牧、水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主题词:环保
管理
办法
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
—
印发通知(篇6)
***县发电
中共***x公室***
发电单位人民**办公室签章
关于印发《2016年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县单位:
2016年春节即将到来,为认真做好春节走访慰问活动的相关工作,经县委、县**研究同意,现将《2016年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x2016年春节慰问活动方案2.***x2016年春节乡镇慰问活动安排表3.***x2016年春节驻军驻警慰问活动安排表中共******xx
******x人民**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印发性通知9篇
印发性通知 篇1
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新增)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1)熟悉污染气体的收集措施和要求以及污染气体排放的一般要求;
1.污染气体的收集
(1)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宜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2)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
(3)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其他敞开式集气(尘)罩。集气(尘)罩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将污染物限制在较小空间内,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集气(尘)罩的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利用污染气流的动能,避免或减弱集气(尘)罩周围紊流、横向气流等对抽吸气气流的干扰与影响。
(5)吸气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到周围环境空间为原则确定。
2.污染气体的排放
(1)污染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
(2)排气筒的高度应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确定,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应同时符合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3)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排气筒高度、材料一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排气筒、钢筋混凝土排气筒或钢排气筒。
(4)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15m/s左右。当采用钢管烟囱且高度较高时或烟气量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出口流速至20~25m/s。
(5)应当根据批准的EIA文件的要求在排气筒上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顶留连续监测装置安装位置。排气筒或烟道应按相关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必要时设置测试平台。
(6)排放有腐蚀性的气体时,排气筒应采用防腐设计。
(7)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底部应设置比烟道底部低0.5~1.0m的积灰坑,并应设置清灰孔,多雨地区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应考虑排水设施。
(8)非防雷保护范围的排气筒,应装设避雷设施。
(9)对于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囱,应按相关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2)熟悉除尘、吸收、吸附、燃烧的典型处理工艺及其一般规定;1.除尘处理工艺的一般规定
(1)除尘工艺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配置,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设备或除尘.系统排放至大气的气体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 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的限值。
(2)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粉尘的特性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以及其它规范的要求,采取妥善的回收和处理措施。
(3)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工艺的负龙五段上。当布置在正压段时,电除尘器应采用热风清扫,袋式除尘器应保证清灰压力大于系统操作压力,配套风机应考虑防磨措施。
(4)除尘工艺的场地标高、场地排水和防洪等均应符合GB 501 87的规定。2.气态污染物吸收工艺的一般规定
(1)吸收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在一定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而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吸收效率和速率较高的有毒的有害气体的净化。
(2)吸收系统应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收液(浆液)制备和供应系统、吸收装置、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管道等。
(3)吸收工艺的选择应考虑:废气流量、浓度、温度、压力、组分、性质、吸收剂性质、再生、吸收装置特性以及经济性因素等。
(4)高温气体应采取降温措施;对一于含尘气体,需回收副产品时应进行顶除尘。
(5)吸收工艺的主体装置和管道系统,应根据处理介质的性质选择适宜的防腐材料和防腐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冻、防火和防爆措施。
3气态污染物吸附工艺的一般规定(1)吸附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固体吸附剂对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吸附选择性的不同而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净化。
(2)吸附工艺分为变温吸附和变压吸附,本标准中的吸附指变温吸附。
(3)吸附系统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附装置、脱附(回收)系统、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和管道等。
(3)了解除尘器、吸收处置装置、吸附装置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1.除尘器
除尘器主要有机械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
(1)机械除尘器:包括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机械除尘器宜用于处理密度较大、颗粒较粗的粉尘,在多级除尘工艺中作为高效除尘器的预除尘。
(2)湿式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1林m以上的尘粒;高湿烟气和亲水性粉尘的净化,可选择湿式除尘器,但应考虑冲洗和清理;湿式除尘器不适用于疏水性粉尘、遇水后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易结垢粉尘。
(3)袋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风量大、浓度范围广和波动较大的含尘气体。(4)静电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大风量的高温烟气。2.吸收处置装置
(1)常用的吸收装置有填料塔、喷淋塔、板式塔、鼓泡塔、湍球塔和文丘里等。
(2)吸收装置应具有较大的有效接触而积和处理效率,较高的界而更新强度,良好的传质条件,较小的阻力和较高的推动力。3.吸附装置
(l)常用的吸附设备有固定床、移动床和流化床。工业应用宜采用固定床。
(2)常用吸附剂包括:活性炭(包括活性炭纤维)、分子筛、活性氧化铝和硅胶等。
(3)吸附装置用于处理易燃、易爆气体时,应符合安全生产及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4)熟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工艺及选用原则;1.二氧化硫治理工艺及选用原则
(1)二氧化硫治理工艺划分为湿法、干法和半干法,常用工艺包括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氨法、镁法、海水法、吸附法、炉内喷钙法、旋转喷雾法、有机胺法、氧化锌法和亚硫酸钠法等。(2)二氧化硫治理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技术政策和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3)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采用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工艺时应符合HJIT 179的规定;②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工艺时应符合HJ}T }的规定;③燃用高硫燃料的锅炉,当周围80 kr}内有可靠的氨源时,经过技术经济和安全比较后,宜使用氨法工艺,并对副产物进行深加工利用;④燃用低硫燃料的海边电厂,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海洋环保论证,可使用海水法脱硫或以海水为工艺水的钙法脱硫。(4)工业锅炉l炉窑应因地制宜、因物制宜、因炉制宜选择适宜的脱硫工艺,采用湿法脱硫工艺应符合相关规定。(5)钢铁行业根据烟气流量和二氧化硫体积分数,结合吸收剂的供应情况,宜选用半干法、氨法、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脱硫工艺。
(6)有色冶金工业中硫化矿冶炼烟气中二氧化硫体积分数大于3.5%时,应以生产硫酸为主。烟气制造硫酸后,其尾气二氧化硫体积分数仍不能达标时,应经脱硫或其他方法处理达标后排放。2.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及选用原则
(1)控制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NOx)应优先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当不能满足环保要求时,应增设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 N CR)等烟气脱硝装置。
(2)燃煤电厂燃用烟煤、褐煤时,宜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用贫煤、无烟煤以及环境敏感地区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时,应增设烟气脱硝系统。
(3)采用SCR脱硝装置时,应优先采用高尘布置方案。(4)选择烟气脱硝方式时,应考虑对锅炉的影响。(5)了解主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恶臭、卤化物气体的基本处理技术及其选用原则;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废气主要包括低沸点的烃类、!钉代烃类、醇类、酮类、醛类、醚类、酸类和胺类等。(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基本处理技术
①回收类方法:主要有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和膜分离法等。
②消除类方法:主要有燃烧法、生物法、低温等离子体法和催化氧化法等。(2)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
①吸附法适用于低浓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有效分离与去除,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化工工艺.单元,由于每一单元吸附容量有限,宜一与其他方法联合使用。
②吸收法宜用于废气流量较大、浓度较高、温度较低和压力较高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处理。工艺流程简单,’可用于喷漆、绝缘材料、粘接、金属清洗和化工等行业应用。
③冷凝法宜用于高浓度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回收和处理属高效处理工艺,宜作为降低废气有机负荷的前处理方法,.与吸附法、燃烧法等其他方法联合使用,回收有价值的产品。
④膜分离法宜用于较高浓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分离与回收,属高效处理工艺,选择时,应考虑预处理成本、膜元件造价、寿命、堵塞等因索。2.恶臭
(1)恶臭气体的种类:含硫的化合物:如硫化氢、二氧化硫等;含氮的化合物:如胺、氨等;卤素及衍生物:如卤代烃等;氧的有机物:如醇、酚、醛、酮、酸、酉旨等;烃类:如烷、烯、炔烃以及芳香烃等。(2)恶臭气体的基本处理技术
①物理学方法:主要有水洗法,物理吸附法,稀释法和掩蔽法。
②化学方法:主要有药液吸收(氧化吸收、酸碱液吸收)法,化学吸附(离子交换树脂、碱性气体吸附剂和酸性气体吸附剂)法和燃烧(直接燃烧和催化氧化燃烧)法。
③生物学方法:主要有生物过滤法,生物吸收法和生物滴滤法。(3)恶臭气体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
①当难以用单一方法处理以达到恶臭气体排放标准时,宜采用联合脱臭法。
②物理类的处理方法宜作为化学或生物处理的预处理,在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前提下一也可作为唯一的处理工艺。③化学吸收类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大气量、高、中浓度的恶臭气体。④化学吸附类的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低浓度、.多组分的恶臭气体。
⑤化学燃烧类的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连续排气、高浓度的可燃性恶臭气体,净化效率高,处理费用高。⑥化学氧化类的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高、中浓度的恶臭气体,净化效率高,处理费用高。
⑦生物类处理方法宜用于气体浓度波动不大,浓度较低或复杂组分的恶臭气体处理,净化效率较高。3.卤化物气体
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卤化物主要包括无机卤化物气体和有机卤化物气体(氟化氢、四氟化硅、氯气、澳气、澳化氢和氯化氢(盐酸酸雾)等)。
(1)卤化物气体的基本处理技术
①物理化学类方法:固相(干法)吸附法、液相(湿法)吸收法和化学氧化脱卤法。②生物学方法:生物过滤法,生物吸收法和生物滴滤法。(2)卤化物气体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
①在对无机卤化物废气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其回收利用价值。如氯化氢气体可回收制盐酸,含氟废气能生产无机氟化物和白炭黑等。
②吸收和吸附等物理化学方法在资源回收利用和卤化物深度处理上上艺技术相对成熟,优先使用物理化学类方法处理卤化物气体。
③吸收法治理含氯或氯化氢(盐酸酸雾)废气时,宜采用碱液吸收法。④垃圾焚烧尾气中的含氯废气宜采用碱液或碳酸钠溶液吸收处理。⑤吸收法治理含氟废气,吸收剂宜采用水、碱液或硅酸钠。⑥电解铝行业治理含氟废气宜采用氧化铝粉吸附法。
(6)了解主要重金属废气的基本处理技术。
大气中应重点控制的重金属污染物有:汞、铅、砷、.Art铬及其化合物。
1.重金属废气的基木处理方法包括:过滤法,吸收法,吸附法,冷凝法和燃烧法。2.考虑重金属不能被降解的特性,大气污染物中重金属的治理应重点关注:
(1)物理形态:应从气态转化为液态或固态,达到重金属污染物从气相中脱离的目的:
(2)化学形态:应控制重金属元.索价态朝利于稳定化、固定化和降低生物毒性的方向进行,如在富含氯离子和氢离子的废气中,Cd(元素镉)易生成挥发性更强的CdCl,不利于将废气中的Cd去除,应控制反应体系中氯离子和氢离子的浓度;
(3)二次污染: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处理重金属废气治理中使用过的洗脱剂,吸附剂和吸收液,避免二次污染。3.汞及其化合物废气一般处理方法是:吸收法,吸附法,冷凝法和燃烧法。
(1)冷凝法宜用于净化回收高浓度的汞蒸气,’可采取常压和加压两种方式,常作为吸收法和吸附法净化汞蒸气的前处理。
(2)充氯活性炭吸附法宜用于含汞废气处理。活性炭层需预先充氯,含汞蒸气需预除尘,汞与活性炭表面的C12反应生成Hg C12,达到除汞目的。
(3)燃烧法宜用于燃煤电厂含汞烟气的处理。4.铅及其化合物废气宜用吸收法处理。
5.砷、镉、铬及其化合物废气通常采用吸收法和过滤法处理。
印发性通知 篇2
报名时间为5月6日至5月26日。报名学生登陆西部计划网站(xibu.)和中国志愿者网站查看有关情况,填写《西部计划报名登记表》。5月26日起,各高校项目办在省级项目办指导下,选拔志愿者。6月下旬,招募省项目办审核本省录取的志愿者名单,并及时反馈至服务省项目办,同时报全国项目办。 1. 确定招募指标,落实招募责任 (1)确定各省招募指标。4月中旬,全国项目办综合考虑历年招募工作情况和志愿者整体素质、历年完成本科生招募比例、20各省招募能力意向,各服务省计划派遣名额等因素,确定与各服务省相对应的招募省的招募指标。 (2)确定高校招募指标。4月下旬,各招募省项目办要将西部计划招募工作相关信息通报本省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即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名单》中所列高校,可在教育部、西部计划网站查询)。 5月下旬,招募省项目办在分配本省高校招募指标时,在确保本省招募本科以上学历志愿者的比例不少于85%的基础上,对本省招募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发挥高校在西部计划招募工作中的能动作用,不断提高招募质量,积极与省专项行动实施部门合作,继续坚持有关专项行动志愿者由相关高校定向招募的原则,确保落实有关专项行动志愿者的专业要求。5月25日前,按照集中招募、集中服务的原则和各高校网上报名情况,确定本省各西部计划招募高校的招募指标。 2. 完成网上报名的准备工作 (1)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建立招募高校名单。5月6日前,各招募省通过高校申报、省项目办确认的方式,确定本省参与招募高校名单,并录入西部计划信息系统。 (2)专人负责网上招募。5月6日前,各招募省项目办和高校项目办需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西部计划网站的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并对高校项目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要按照相关时间节点认真做好志愿者资料的备份工作,以应对可能产生的.调整。 3. 报名审核 (1)网上报名。5月6日至5月26日,报名学生可登陆西部计划网站(xibu.)和中国志愿者网站()查看有关情况,填写报名信息。 (2)打印报名表。报名学生从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 (3)交表。报名表由辅导员或院系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5月26日前交至本校项目办。 (4)审核。高校项目办在收到学生的《报名登记表》后,及时对其在网上报名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 4. 选拔志愿者 (1)选拔标准。 a.具有志愿精神 b.学分总绩点(或学业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 c.通过本校毕业体检和西部计划体检 d.获得毕业证书并具有真实有效居民身份证 e.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优先 f.优秀学生干部和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 g.西部急需的农、林、水、医、师、金融、法学类专业者优先 h.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西部地区者优先 i.已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优先 j.参加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的志愿者应累计有1个月以上基层工作、志愿服务经历或者曾获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 有条件的高校要鼓励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报名参加西部计划,并在保留其入学资格和学籍等方面出台鼓励措施。 (2)笔试、面试。5月26日起,各高校项目办在省级项目办指导下,根据本校招募指标及服务岗位,考察报名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成绩、志愿服务经历等情况,并组织对报名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笔试、面试工作择优选拔志愿者。要协调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有关部门,对入选的报名者逐一进行面试,有条件的高校要进行心理测验,面试结果要书面备案。受省项目办委托与面试合格的志愿者及时签订《招募协议》。有条件的招募省可在高校选拔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组织集中笔试、面试等进行选拔。
印发性通知 篇3
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
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乡镇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垦利县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太阳能光电建筑
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垦利县《关于印发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2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五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1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交县建设局审核。县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八条 县财政局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会同建设部门及第九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局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印发性通知 篇4
苏人办〔2007〕137号
关于做好2007年苏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9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7〕28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07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申报。请各市、区人事局和有关单位认真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制定申报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的文件精神,优先考虑参与国家和省、市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国家和省、市重点发展行业的单位;申报的重点是苏州市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
技术开发区等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申报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工作。
二、严格把关,确保申报的质量。各市、区人事局对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要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文件,对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根据基本条件,认真进行初审,严格把关,确保推荐质量,严禁弄虚作假。
三、申报材料,真实规范。
1.各市、区人事局《关于设立2007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报告》一份(单列);
2.各申报建站单位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五份,表格从江苏省博士后网站上()下载;
3.上报附件材料包括:
(1)申请设站单位综合情况的简介;
(2)《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有关表项所填内容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3)附件材料要编目录和页码;
(4)分类要清楚,各类之间要用彩色纸分隔;(5)附件材料一式五份;
2(6)所有表格统一用A4纸打印上报;
(7)申请设站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电子文档一份;
(8)申请设站单位填写的《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与附件材料合并装订。
以上材料于2007年12月15日前,报送苏州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1.国家人事部《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9号)
2.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7〕282号)
苏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博士后 工作 通知
印发性通知 篇5
防控办印发通知:强化疫情防控,守护人民健康
近日,国家防控办印发了一则重要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通知详细规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全面落实,并注重抓好落地执行,以期形成全民一盘棋、共同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
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力推进。政府领导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加强资源调配,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同时,要加强与社区、医疗机构等各方合作,共同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确保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地。
该通知强调了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作用。企事业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通知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切实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要做好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各企事业单位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做好疫情防控的知识普及工作,使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有效提升。
通知还指出,社区居民对于疫情防控的贡献至关重要。社区是疫情防控的最基层单位,也是最容易传播病毒的场所。因此,通知要求社区居民积极响应疫情防控工作,遵守相关防控措施,落实好个人防护责任。同时,社区居民要加强自我管理,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定期进行体温检测,如发现发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通知还要求社区要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杜绝谣言的传播。
通知强调了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疫情不容忽视,防控工作任重道远。因此,通知呼吁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在防控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不松懈不放松。要树立全局意识,提高政策应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地。同时,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互通信息,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
小编认为,国家防控办印发的通知明确了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各项要求,积极防控疫情,守护人民健康。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疫情传播,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让我们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共同迎接挑战,战胜疫情!
印发性通知 篇6
财建[200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印发性通知 篇7
山东省“互联网+”发展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互联网+”工作部署,大力推进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着力发展互联网经济,进一步增强山东经济发展新动力,现就山东省“互联网+”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互联网+”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互联网+”代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向 “互联网+”,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从而形成新的生产方式、产业形态、商业模式和经济增长点。在生产制造和公共服务领域,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同传统的制造、能源、交通、教育、医疗等产业的结合越来越紧密,通过人、机、物的泛在互联,提供智能化的生产和服务,提升资源配置和交易的效率,推动传统产业创造出新的价值。在居民消费领域,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网络购物等互联网技术和应用,深刻改变了人们的衣食住行和生活娱乐方式,不断催生新型的服务业态和服务模式。
(二)我省“互联网+”发展任务艰巨而紧迫 “互联网+”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省是传统产业大省,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主要依靠资源要素投入、规模扩张的粗放发展模式难以为继,转型升级任务刻不容缓。加快互联网对传统产业的提升和改造,加大各行各业的创新发展力度,已经成为传统产业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突破发展瓶颈的重要抉择。“互联网+”发展工作,要着力推进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互联网新技术与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的融合创新,加快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培育新型经济业态,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互联网+”发展,作为当前加快经济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强化领导、创新思路,统筹谋划、加快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总目标,以“互联网+”发展为抓手,坚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协调发展,坚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大力实施创新驱动,致力融合应用,着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突破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新服务、创造新业态,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融合应用,创新驱动。积极推动技术、产业、网络、应用的深度融合和良性互动,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突破一批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走创新驱动的发展道路。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战略研究和规划引导,完善相关支持政策,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示范引领,协同推进。坚持典型引领、示范带动,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发展互联网基础设施和互联网技术产业,协同推进互联网在各领域的创新发展。
安全为先,有序发展。坚持积极防御与综合防范相结合,高度重视新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隐患,健全多层次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监督管理水平,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
(三)发展目标
到2018年,全省“互联网+”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模式创新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济社会各领域发展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着力打造“智慧农业”、“智慧工业”、“智慧服务”、“智慧民生”,重点培育新兴的互联网经济,加快实现由传统产业大省向互联网经济强省的跨越。主要体现为“四个提升”: 1.“互联网+”融合传统产业的水平整体提升。互联网全面提升和改造农业、工业、服务业的各个领域,智能制造、众创众设、云服务等新型生产方式和产业形态加快发展,经济运行大数据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到2018年,全省两化融合发展水平指数达到88,数字化研发工具普及率达到65%,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45%。
2.“互联网+”衍生新兴产业的能力快速提升。电子商务、信息消费、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快速发展,互联网经济成为经济增长新动力。到2018年,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6万亿元,年均增长25%左右;全省信息消费规模达到9000亿元,年均增长20%左右。
3、“互联网+”带动信息资源利用和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全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实现互联网业务全覆盖,逐步实现跨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到2018年,全省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率达到95%以上,80%以上的行政许可项目和60%以上的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政务部门间主要业务信息共享率达到85%以上。
4、“互联网+”基础设施和技术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互联网技术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不断升级优化,安全可靠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成。到2018年,全省信息技术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9万亿元,年均增长15%;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70%,移动互联网用户普及率达到85%,3G以上用户普及率达到65%,实现20户以上自然村基本通宽带。
三、重点任务
重点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路径、新业态、新模式、新能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动力由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着力强化四个重点领域、12项重点任务。
(一)推进“互联网+传统产业”,创新经济转型新路径
1、互联网+农业
利用互联网整合分散的农业资源,建设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云平台和大数据平台,构建农业生产经营、农资和农产品交易、村务民生服务三大类专业信息服务系统,加快发展“智慧农业”。
加快农业生产自动化,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物联网技术在粮食生产、畜牧养殖、水产渔业和高效经济作物等农业生产领域的应用,推广农业生产环境物联网监测监控、病虫害远程预警和诊断、农产品质量全流程安全溯源、农业技术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推广具有在线监控和修复能力的自动化、智能化的农业机械和农业装备。
加快农业经营网络化,畅通农资、农产品购销的信息渠道。发展“云农场”等农业电子商务平台,促进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领域和水果、蔬菜等特色农产品的网上交易,提高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市场的信息化服务水平,消除农业信息的不对称,解决买难卖难的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完善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信息服务体系,推广农产品运输和销售过程的监督管理系统。
创新农村管理方式,促进民生服务的便利化。建设农村综合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完善农村财务、资产、土地、水资源、农民工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农村管理数据和信息共享。推广农村综合调度管理、灾害监测和应急处理、村务管理、外出务工人员远程事务管理等信息系统。
完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促进信息进村入户。改造完善远程教育服务等各类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提升农村民生服务信息化水平。强化农民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的信息化素质。在全省各行政村以及户数较多的自然村,进一步强化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禹城、寿光、荣成等国家级农村农业信息化示范建设。
2、互联网+工业
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山东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方案(2014-2018年)》(鲁经信字„2014‟255号),加快互联网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把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建立高度灵活的个性化和数字化的产品与服务的智能生产模式,推动产业链的协同和重组,着力打造“智慧工业”。
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加快工业互联网应用,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生产智能化。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物流管理、增材制造等技术和装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促进制造工艺的仿真优化、数字化控制、状态信息实时监测和自适应控制。围绕研发设计、生产管控、设备管理、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绿色生产、供应链管理等方面,推广信息物理系统(CPS)应用,加快生产过程的管控一体化、工艺流程再造、供应链协同、基础数据共享,实现自动化、数字化、模型化、可视化、集成化生产。
——装备、产品智能化。加快建立“可感知、可计算、可交互”智能装备、智能产品产业体系,推动工业产品价值链向高端跃升。加快高端芯片、新型传感器、工业控制计算机、智能仪器仪表、工业软件、互联网技术、信息安全技术等在装备、产品中的集成应用。研发生产具有深度感知、智慧决策、自动执行功能的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等智能制造装备以及智能化生产线。发展智能穿戴、智能家居、数字家庭等新型智能终端。鼓励智能汽车、服务机器人等新型智能产品技术发展和产业化。——经营网络化。鼓励消费品制造企业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移动APP应用等平台,积极探索粉丝经济、个性化推送、基本服务免费增值服务收费、移动O2O等多样化营销模式,增强用户粘性,扩大口碑影响。推动钢铁、冶金、石化等大宗工业品制造企业,通过第三方行业垂直平台和产业链合作模式进行采购和销售,提升企业与市场的对接能力,倒逼企业以销定产,化解过剩产能。鼓励制造企业与互联网、软件企业合作,开发应用具有行业特性的市场大数据分析工具,提升市场分析能力,实现精准营销。
——服务远程化。鼓励工程机械、交通装备、电力、石化等生产企业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实现现场数据采集传输、设备运行实时监控、故障预测与诊断、健康状态评价等远程主动运维服务,提高生产安全与生产效率。支持工控系统制造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合作共建工业设备运营平台,为中小设备供应商和制造企业服务。在食品、电子、汽车等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领域,加快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延长产品服务链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发展云制造、云设计等智慧工业新模式。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云制造、个性化定制、大规模定制、众创、众包、众设等新型制造模式,推动形成基于消费需求动态感知的研发、制造和产业组织方式。完善工业云创新服务平台及工业大数据平台服务功能,建设工业云体验中心,鼓励工业云示范应用,推动软件与服务、设计与制造资源、关键技术与标准的开放共享,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工业及互联网企业围绕集聚创新资源、缩短研发周期、提高响应速度、降低研发成本,建设一批基于网络的开放式行业众包、众设等平台。
打造基于互联网的协同化制造产业链。推动装备、汽车、建筑、家电等行业的龙头企业依托互联网,建设上下游协作管理系统,实现物料、财务等信息共享和实时交互。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开展跨区域的网络协同设计、精准营销、品牌推广,建立国际化的全球产业链体系。推动中小企业加入核心企业的产业链体系,提高产品配套能力。依托烟台海洋装备、东营石化装备等先进制造业集聚区,加快龙头企业智能化转型,培育跨界融合、多方合作的产用联动新机制,加快产业链协同优化,形成区域智能制造发展新模式。
强化基础能源的供应保障和科学决策能力。建设智能电网,完善重点企业用电量信息监控、发电企业电量情况实时调度等系统。建设数字矿山,鼓励枣矿、临矿等开展智慧矿山试点,加快地理信息、井下通讯、监测监控等系统的应用,完善矿山调度指挥等系统。建设数字油田,加快生产和消费全过程的能源监测、预测和节能优化,建设战略物资储备平台。加快电力、煤炭、石油铁路、公路、港口等单位之间运行调度信息的互联共享。面向高耗能行业,建设工业能耗在线监测、能源管理交易服务等平台。完善两化融合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实施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跟踪评价。开展企业两化融合整体性水平测度和等级认定,稳步推进企业、行业、区域两化融合水平评估。围绕智能制造、智能监测监管、工业软件、工业控制、机器到机器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应用等开展试点示范,推广海尔集团等重点企业的互联网转型典型经验。制定一批两化融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解决方案,积极开展标准的评估、试点、宣贯和推广应用。开展两化融合深度行活动,强化行业对标,促进信息化企业与工业企业对接合作。培育一批第三方两化融合服务机构。
3、互联网+服务业
深化互联网技术在服务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向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渗透,实现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推进服务业向高级化的“智慧服务”发展。
培育网络化的生产服务新模式。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服务,发展物流配送、节能环保、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外包、融资租赁、人力资源、售后服务、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网络化服务,加快传统制造业向服务型制造转型。鼓励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创新业务协作流程和价值创造模式,发展网络直销、在线定制、线上线下互动、在线监测、全产业链追溯等新型服务,加强对产品、市场的动态监控和预测预警,实现服务与制造的无缝对接。实施物流信息化提升工程,统筹建设区域性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加快专业物流和供应链物流信息化改造,增强面向工业、农业和居民消费需求的物流响应能力。
培育移动化的生活服务新模式。加快移动互联网、移动终端和软件在生活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发展旅游订票、餐饮住宿、体育娱乐等服务领域的信息服务网站、平台,推动生活性服务实现线上预订与线下服务的结合。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建设供应链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发展网络零售和网络购物等现代经营方式。发展移动多媒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型业态,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中华民族特色的网络文化产品,加快数字版权知识保护,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网络文化品牌。建立社区综合服务云平台,建立社会化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推进养老机构、社区和医疗护理机构协同信息服务,推广远程健康监测等平台和系统。
(二)发展“互联网+新兴产业”,培育经济新业态 随着互联网对传统产业的全面改造,传统产业生态链的分配、消费、支付等环节不断衍生出智能化服务新业态和新模式,催生了新兴的互联网经济。
4、电子商务服务业
结合我省实体产业优势,利用电子商务促进资源整合和产业转型,实现平台对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聚集效应。——培育电子商务平台产业。在原材料领域,重点培育煤炭、石油、钢铁、有色、稀土等生产要素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在消费品领域,鼓励纺织、家电、食品等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快速占领终端消费市场;在工业品领域,发展机械、化工、轻工等行业垂直电子商务平台;在农业领域,重点发展农资、农产品交易平台;在民生领域,培育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的网络零售和生活服务平台。实施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创新工程,首批在电动汽车、能源、机械、石化、物流等领域确定20个试点平台,推动平台整合资源、做大做强。
——加强电子商务支撑保障。发展网络营销、咨询调查、网站建设、网店运营、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推动互联网支付、数字认证和电子合同应用;发展信用调查、认证、评估、统计等服务;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围绕电子商务提供快速高效的支撑服务;鼓励发展移动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基于电子商务的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经济发展运行监测。培育“好品山东”等一批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开展工业电商百县行活动,培育优秀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
5.信息消费产业
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9号),加快推广面向民生的智能终端、移动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软件和信息等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培育新的居民消费热点,形成我省经济增长的新亮点。推进潍坊、淄博、济宁、威海国家级信息消费试点和22个省级信息消费试点建设,制定信息消费试点考核评估指标及办法,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和定期评估。推动济南、青岛国家级数字家庭应用示范基地建设。遴选一批信息惠民产品,在全省大力推广销售,进一步扩内需、促消费、稳增长。
6.互联网金融产业
鼓励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产品、技术、平台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互联网新金融。推动“联行支付”等非金融法人机构开展第三方支付,提供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其他支付服务。发展P2P网贷(点对点信贷)、众筹、互联网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利用互联网平台募集项目资金。鼓励企业基于产品智能化、供应链在线化的信用信息挖掘,开展信用销售、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等新业务,利用互联网快速提高融资效率。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创新金融服务,拓展业务领域。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
(三)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形成政府管理和社会服务新模式
推进公共服务的移动化、网络化和信息化,促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鼓励公众更便捷、更优质地获取公共服务,加快发展智慧教育、智慧医疗等“智慧民生”。
7.互联网+民生服务 建设教育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网络化教育,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打造城乡一体化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和公共卫生服务共享,完善居民健康档案资源库和电子病历资源库,建立以居民健康卡为主线的医疗卫生信息交换体系,实现医疗卫生信息资源跨医院、跨地域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省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平台建设,扩大应用范围;推动就业信息联网,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强化省市业务协同。建设智慧交通、平安山东等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市民“一卡通”建设,促进各市间互联互通。
8.互联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落实省政府《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5‟6号)、《关于加快我省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7号),建设省、市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和灾备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协同管理效率。完善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研究制定政务数据共享与交换机制,鼓励公共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开发利用。推动各级机关业务系统向云平台迁移,完善数据交换体系功能,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政务大数据应用系统,加快中央数据库的建设,逐步完成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等资源的共建共享,推动我省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推动公共事业缴费服务平台、地理信息平台等系统的广泛应用。
9.“智慧山东”建设
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智慧山东”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号),加强对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需求的智能响应,提升城市的智慧式管理和服务水平。重点建立涵盖资金、技术、管理的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组建智慧城市产业发展联盟,建设智慧城市产业发展体验中心。积极试点推行PPP、BOT、BT等运营方式,完善智慧城市产业发展融资机制。加快智慧城区、社区建设,推进城市智慧管网建设和智慧社区服务。加快智慧园区建设,在济南综合保税区等20个园区开展试点,推动形成通信网络高速泛在、精细管理高效惠企、功能应用高度集成、重点产业高端发展的“四高”产业园区。
(四)发展“互联网+基础设施”,提升支撑保障新能力
重点发展互联网基础网络、设备、终端和软件,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建立配套完整的互联网技术和服务产业链。
10.优化互联网基础网络
落实省政府《山东省“宽带中国”战略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4‟20号),推进宽带网络升级提速。加快建设基于IPv6的下一代高速宽带网络,推进城域网高速互联,提升网络承载综合业务的性能。推动农村宽带网络普遍惠及,加快行政村通光纤、较大自然村通宽带。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网,深化无线宽带网络覆盖,统筹WLAN、3G/LTE等的协调发展,扩大3G以上网络覆盖范围,推动WLAN在热点地区、公共场所的覆盖,提高热点地区大流量移动数据业务的承载能力。推进地面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积极推进“三网融合”。
11.发展互联网新技术产业
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7号文件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6号),依托济南“中国软件名城”及青岛、烟台、威海等信息技术制造业基地,重点发展适用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服务器产品、网络设备、存储系统、云服务终端和软件产品,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加快发展智能型和网络化家用、商用电器,以及各种终端多媒体产品。发展适应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特点和移动互联网需求的系统设备、网络设备、芯片、手机等技术和产品。加强专业智能工厂软件、智能控制系统等工业软件的研发和设计。开展物联网应用试点示范,加快发展北斗和地理信息产业。
12.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 鼓励企业优先使用国产软件、硬件和技术服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应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联动机制,拓展应急支援服务范围。推动企业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引导省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支援中心、数据灾备服务中心、数据清除与恢复技术中心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安全服务。加强智能制造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在嵌入式系统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业云安全等领域,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大对企业工作人员网络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信息安全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互联网+”发展相关工作,部署和落实重点任务,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有关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实际,制定“互联网+”整体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行业“互联网+”发展推进机制,引导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各行业企业广泛参与。
(二)加大宣传推广。加强互联网发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强化互联网成果在产业转型升级、新型业态培育、政府公共服务、民生保障改善中的地位和作用,创造“互联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开展“互联网+在山东”网络媒体宣传等活动,宣传“互联网+”企业品牌、标杆案例、重点产品和服务,普及“互联网+”知识,增强全社会对“互联网+”工作的认知度、参与度。
(三)建立创新驱动机制。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设产学研用结合的“互联网+”创新体系。培育创新载体,支持“互联网+”领域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平台建设。扶持“互联网+”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具有实用价值的创新成果进行产业化应用和推广。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四)开展试点示范。在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云制造(云设计)、电子商务、平台经济、信息消费、智慧城市、互联网新技术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统筹考虑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梳理典型案例,总结提炼示范企业的转型升级经验,挖掘分析“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关键因素和有效路径,推广新业务、新模式、新机制。
(五)强化人才培养。将互联网复合型人才纳入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吸引省外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省创新创业。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互联网意识,强化政府和企业首席信息官(CIO)制度,结合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面向市场需求,积极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培养相关人才。开展“互联网+”专家咨询活动,建立专家服务长效机制。
(六)优化要素保障。鼓励各级、各部门优先保障“互联网+”重点项目的资源要素需求。省级、市级产业集聚区、高新区要把发展“互联网+”作为重点任务,明确主攻方向和目标,规划发展空间,实施重点项目,保障辖区内企业对资源要素的合理需求。
(七)加大资金支持。优化省级财政资金配置,围绕“互联网+”发展试点示范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品、关键技术、人才培养,采用贴息补助和资金扶持的方式,加大对“互联网+”领域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在“互联网+”方面的政策支持,落实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明确需地方配套的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引导信贷资金、各类投资基金重点投向“互联网+”重点项目、优势企业、产业基地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八)强化协会服务作用。组建省工业互联网协会。发挥省电子商务协会、首席信息官(CIO)联盟、物联网协会,以及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等行业协会在“互联网+”技术推广、交流合作、项目对接、咨询规划、人才服务、行业统计等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依托山东产业优势和市场优势,组织举办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电子商务、智慧家居、物联网高峰论坛、专业展会等,打响我省互联网经济品牌。
印发性通知 篇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
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政府 时间:2011-08-07查看次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 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全市人民共同努力下,“十一五”期间,本市以举办“绿色奥运”和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实施一系列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优化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污染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由2005年的234天增加到2010年的286天;2010年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05年分别下降36%、13.6%和14.8%。但是,空气质量状况与首都地位和人民群众期望还有较大差距。
“十二五”期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面临着继续削减污染物“存量”和控制污染物“增量”的双重压力,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更加艰巨,空气质量改善面临新挑战,大气污染防治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主线,严格源头管控,深化结构调整,强化污染治理,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为建设宜居城市奠定良好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优化发展,控制增量。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改善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通过提高环境准入标准、限制高污染和高耗能产业发展等措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控制污染物增量。
125
综合控制,协同减排。坚持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并重,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与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的行业企业,深化污染治理,创新经济补偿与鼓励政策,加强环境监管,实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有效控制大气复合型污染。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按照区县功能定位,推进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要突出打造“无煤区”和扬尘污染控制区。城市发展新区要优化能源结构和产业布 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结构调整。生态涵养发展区要坚决退出资源消耗型产业,着力加强生态修复和建设。
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以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强化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排污主体减排责任,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完善配套管理机制,形成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
(三)工作目标。
在建立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基础上,到2015年,全市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苯并(a)芘、氟化物和铅等六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0%左右;臭氧污染趋势逐步减缓;全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80%。
各区县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到2015年,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和延庆县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5%,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85%;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0%,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80%;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5%,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76%。
三、坚持总量控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完善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
建立动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依据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明确各区县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对于新增大气污染排放项目,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原则进行规划、审批和建设。
(五)构建绿色能源体系。
进一步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减少煤炭消费量。到2015年,全市燃煤总量控制在2000万吨以下,天然气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达到20%;基本建成覆盖新城、重点小城镇及重点工业开发区、园区和产业基地的天然气供应管网。新建项目原则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
(六)加快发展公共交通系统。
大力推进轨道交通建设,2015年全市轨道交通总里程达到660公里以上。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2015年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到50%。
(七)限制高污染行业发展。
定期发布高污染行业调整退出目录,加快退出不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行业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禁止新建、扩建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炼油、水泥、钢铁、铸造、平板玻璃、陶瓷、沥青防水卷材和人造板等加工业以及非金 属矿采选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到2015年,全市炼油规模控制在1000万吨以下,水泥生产规模控制在700万吨以下。
(八)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按照产业发展方向进入相应类别的工业开发区、园区。除大兴安定化工基地和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外,其他区域不再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各类工业开发区、园区应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提升技术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四、实施六大工程,全面控制大气污染
(九)燃煤污染治理工程。
推进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建设。对现有燃煤电厂实施清洁能源改造,2011年底前建成东南热电中心,替代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燃煤电厂;2012年底前建成西南热电中心和东北热电中心;2014年底前建成西北热电中心,替代京能热电公司、大唐北京高井电厂燃煤机组。
实施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程。2015年底前,城六区基本实现无燃煤,加快推进20蒸吨以上及部分分散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现有燃煤设施基本完成改造。远郊区县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地区,燃煤锅炉逐步改用清洁能源,国家级与市级工业开发区、园区必须改用清洁能源供热;无管道天然气供应条件的地区,鼓励常年运行的燃煤设施改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
开展低矮面源污染治理。东城区、西城区政府结合旧城改造,制定平房、简易楼居民采暖改用清洁能源方案,分组织实施,2014年底前完成改造。城乡结合部地区通过“城中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使用清洁能源。远郊区县政府拆除新城集中供热中心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农村地区要推进生态创建活动,鼓励使用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减少小煤炉燃煤使用量,逐步禁止原煤散烧。
(十)机动车污染控制工程。
不断提高新车排放标准。2011年起新增公交车必须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2012年对新增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配套供应相应标准的车用燃油。
继续淘汰老旧车辆。研究建立老旧机动车更新淘汰长效机制。2015年底前,力争淘汰全部黄标车及其他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共40万辆。
严格在用车排放监管。进一步扩大对黄标车限行范围,逐步对其他相对高排放车辆采取限制行驶措施。加强对外埠进京车辆管理,其高排放车辆按照本市有关限制行驶的规定执行。严格在用车排放定期检测管理,加强路检路查、入户抽查,促进在用车达标排放。
加强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管理。完善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管理法规体系,依法加强对其销售和使用环节监管。对非道路柴油 动力机械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十一)重点污染行业治理工程。
退出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进一步整合水泥行业,关闭4家水泥生产企业。调整整合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构件厂,2012年底前,按照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压缩现有混凝土搅拌站产能规模;2015年底前,五环路以内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构件厂基本退出。2012年底前,关停建筑渣土烧结砖生产企业。调整搬迁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鹿牌都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翔牌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逐步退出沥青防水卷材、冲天炉铸造、电石法制乙炔等高污染落后生产工艺和土砂石开采、平板玻璃等污染行业。关停工业开发区和园区以外规模以下的化工、石灰石膏、石材加工和砖瓦等生产企业。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工业企业全面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在建材行业开展物料储运系统密闭化改造,控制粉尘污染;在石油化工、化学品制造、汽车制造、家具生产、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专项治理;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完成催化裂化再生烟气脱硫除尘治理,推进燃煤、燃石油焦锅炉改用清洁能源。保留的工业窑炉改用清洁能源。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治理和检查,所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均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有效运行机 制,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对经营性小煤炉、露天烧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治理低空污染。
(十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控制施工扬尘。强化建设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继续严格落实“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迁100%洒水压尘、暂不开工处100%绿化”等“五个100%”要求。在建设工地开展高效车轮清洗技术示范和推广,促进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进步。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创新绿色施工监管机制,抓好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记录作为不良信息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加强执法检查,突出重点季节、重要时期、关键时段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遏制扬尘污染反弹。
治理渣土遗撒。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开展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新工艺改装,扩大绿色车队规模。充分利用新技术,形成覆盖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监控系统。
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水平。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研究制定区域道路尘负荷监测评估方法,完善道路清扫保洁考评和信息公开办法。
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研究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区达标评比和考核办法。各区县政府以控制施工扬尘和渣土遗撒、开展裸露地面治理、加强道路清扫保洁为重点,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活动。到2015年底,各区县扬尘污染控制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80%。
(十三)生态建设与修复工程。
增加水域面积。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和永定河绿色生态发展带建设,扩大城市水域面积。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永定河、北运河和潮白河流域综合治理。
扩大城乡绿化。进一步推进“山区绿屏、平原绿网、城市绿景”三大生态屏障建设。到2015年底,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全市林木绿化率达到57%,森林覆盖率达到40%。开展低效林改造、中幼林抚育和森林健康经营,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实施生态修复。加强对煤矿、金属矿、石灰矿和采砂场、采石场等关停废弃矿区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到2015年底,完成矿山生态恢复5.5万亩,矿区内开采岩面得到有效治理,区域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明显改善。
(十四)环保新技术应用工程。
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研发和应用。鼓励公交、邮政、环卫和出租汽车等行业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12年底,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数量超过5000辆;到2015年底,新能源汽车在全市达到 适当规模。
加强车用油品清洁技术应用。制定国家第四阶段以上柴油车添加氮氧化物还原剂的监管机制。在储油库对车用汽油和柴油添加清净剂。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工作。
示范推广氮氧化物减排新技术。以燃气为能源的新、改、扩建电厂、锅炉和工业窑炉全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新建燃气电厂实施烟气脱硝治理。积极开展水泥窑、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的烟气脱硝技术研发与示范,到2015年底,远郊区县集中供热中心燃煤锅炉和保留的水泥窑实施烟气脱硝治理。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新产品。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它工业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涂料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50%。引导企业在现有涂料、溶剂的使用环节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替代。
五、完善管理机制,提升保障能力
(十五)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建立市级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机制,督促本计划落实,并将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强督导。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县,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将相关任务纳入本行业规划,制定落实意见或相关配套政策,督促和指导区县开展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排污企业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履行相应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公开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在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基础上,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清洁生产,实现污染减排。
(十六)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借鉴国内外经验,总结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绿色奥运”成功经验,研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冶金、建材和石化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制定有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标准。
(十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健全经济补偿与鼓励政策。进一步完善各类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落后产能和工艺退出的经济补贴政策。研究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开发区或园区、淘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轻型车、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济鼓励政策。继续支持组建并鼓励优先使用“绿色车队”。制定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的经济鼓励政策。完善区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政策。
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 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可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研究制定扬尘污染源排污费征收办法和更高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提高排污成本,促进污染治理。
(十八)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提高对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监测能力。配合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完善新车和在用车排放实验室,建立流动污染源监控指挥中心。
(十九)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积极推动京津冀区域合作,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区域大气监测网络、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发展和布局、机动车污染控制和秸秆禁烧等领域的交流与协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减少污染转移,提升区域整体环境质量。
(二十)推动公众参与。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宣传引导,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施工扬尘、渣土遗撒和露天烧烤等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市民积极参与“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和“少开一天车”等活动,为“绿色北京”建设贡献力量。
附件: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表(略)
印发性通知 篇9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
来源: 首都之窗 日期: 2012-05-03
【字号 大 中 小】
京政发〔2012〕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的大力支持下,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先后实施了16个阶段性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和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年措施,大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大幅下降,空气质量连续13年改善。在首都发展新阶段,对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首都科学发展目标和人民群众新期盼,空气质量仍需进一步改善。为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现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以控制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着力深化结构调整,着力强化污染治理,着力实施生态建设,举全市之力,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污染物总量减排力度,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到2015年,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均比2010年下降15%。其中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总悬浮颗粒物基本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达到每立方米100微克左右,细颗粒物(PM2.5)达到每立方米60微克左右,二氧化氮达到每立方米50微克左右。
到2020年,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均比2010年下降30%。其中二氧化硫达到每立方米20微克以下,总悬浮颗粒物稳定达标,二氧化氮基本达标(达到每立方米40微克左右),可吸入颗粒物(PM10)达到每立方米80微克左右,细颗粒物(PM2.5)达到每立方米50微克左右。臭氧超标小时数比2010年减少30%,全年控制在200小时左右。
2020年后,通过持续不断努力,使本市空气质量继续改善,力争早日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
(一)完善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一是优化和完善监测网络,全面开展细颗粒物(PM2.5)监测。增设细颗粒物(PM2.5)监测站点,在2012年底前细颗粒物(PM2.5)监测站点达到35个左右。建立卫星遥感监测体系,基本形成地面和立体相结合的空气质量监测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二是实时发布细颗粒物(PM2.5)监测数据,加强公众监督。在国家监测技术规范颁布前,公布近年来细颗粒物(PM2.5)研究性监测数据;国家监测技术规范颁布后,逐步公布细颗粒物(PM2.5)实时监测数据。2012年底前实现所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部开展细颗粒物(PM2.5)监测并实时发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是落实区县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实时发布本市各站点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定期通报各区县空气质量状况,让公众了解各地区空气污染情况。强化各区县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责任,督促区县政府改善辖区空气质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二)积极发展绿色交通,控制机动车污染。
一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轨道交通建设,优化公交网络,增强乘坐轨道交通和公交的吸引力,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使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在2015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50%和55%。加快自行车道和步行道建设,鼓励市民采用绿色出行方式,到2020年,自行车出行比例达到18%。(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重大办、市规划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相关区县政府)
二是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大研发和推广力度,率先在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使用纯电动、液化天然气、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科委、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
三是有效控制新增机动车污染。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在严格控制机动车过快增长的同时,不断提高新车准入标准。2012年在全国率先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配套供应相应标准的油品;2016年力争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四是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继续采取经济鼓励措施,加快推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到2013年提前完成“十二五”期间淘汰40万辆的目标;通过缩短出租汽车报废年限和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标准,使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到2015年再淘汰30万辆,到2020年再淘汰90万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五是加强在用车辆污染控制。通过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机动车按车牌尾号限行、老旧高排放车辆区域限行和适时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等手段,降低在用车辆使用强度。加强对在用车辆特别是大型运输车辆的监管,严格进行尾气排放定期检测管理,确保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三)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控制燃煤总量。
优化能源结构,构建以电、气为主的能源体系。不断增加本市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量,加快输变电线路及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大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力度,将本市建成以使用电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主的城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
到2015年,在“十二五”规划煤炭消费总量2000万吨的基础上,力争进一步削减到1500万吨,比“十一五”末削减43%。建成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关停国华、京能、高井电厂燃煤机组;完成所有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完成城六区范围内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基本实现无燃煤区。在燃气管线基础设施好的郊区县,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严格控制低矮面源燃煤污染,利用两年时间,完成核心区全部平房采暖改用清洁能源工程,改变平原地区农村平房采暖方式,取消原煤散烧,在有条件的地区,改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同时加强管理,防止反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重大办、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规划委、各区县政府)
到2020年,本市电和天然气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不低于60%,燃煤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比重达到8%以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比“十一五”末削减62%。完成华能电厂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改造,在所有远郊区县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实施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继续扩大无燃煤区范围,将远郊区县城关镇建设为基本无燃煤区;继续推进农村地区采暖改用清洁能源工程,逐步控制燃油消耗量,燃油锅炉全部使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规划委、各区县政府)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一是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制定并发布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目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炼油、石化、水泥、钢铁、铸造和建材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大力发展金融、软件、旅游和文化创意等污染排放低的新兴产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各区县政府)
二是实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提高工业产业聚集度,进一步规范各类工业开发区(园区)管理,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实施清洁生产,提高技术水平,减少污染排放。(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各区县政府)
三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2015年前,调整、退出冲天炉铸造、沥青防水卷材、玻璃、陶瓷、砖瓦、化工等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约1200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严格控制水泥产能,水泥生产能力在“十二五”规划700万吨的基础上,到2020年削减至400万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政府)
四是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实施更加严格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污染排放。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达标企业实施限期关停。利用3年时间完成水泥厂烟气脱硝治理。实施石化、汽车制造维修、电子、家具、印刷包装等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工业行业实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50%。研究制定油漆、涂料等溶剂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建立严格的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
(五)加强科技支撑,促进污染减排。
一是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利用首都科技资源优势,组织研究团队,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地区细颗粒物(PM2.5)的形成、传输规律及其与北京地区地理气象条件之间关系的研究,搞清细颗粒物(PM2.5)的来源及形成机理。(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环保局)
二是进一步加强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应用,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开展以治理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实施烟气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等新技术研究,开发清洁生产工艺和绿色产品,降低污染排放。(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六)提高绿色施工和道路保洁水平,遏制扬尘污染。
一是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将扬尘污染控制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建设,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监督考核,加快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
二是切实控制工地扬尘污染。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控制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面积,减少裸露作业面。五环路以内的建筑施工工程和全市土石方施工现场须全封闭作业;应用洗轮机、吸扫车、防尘墩和抑尘剂等技术,落实工地边界无尘责任区。实施渣土运输车辆资质管理,实现渣土全密闭化运输,杜绝遗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是提高道路保洁标准,控制交通扬尘污染。按照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的道路保洁标准,所有道路须进行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城市主干路及施工工地周边道路须实行冲刷保洁作业,降低路面尘负荷,提高城市道路保洁水平,实现道路不起尘。(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各区县政府)
四是优化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有效控制处置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生活垃圾实施全密闭化运输,杜绝遗撒。进一步优化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到2015年,垃圾焚烧、填埋和生化处理的比例达到4:3:3。生活垃圾焚烧实施严格的尾气治理,确保尾气达标排放。进一步规范卫生填埋作业程序,缩小作业面,并对作业区域进行及时覆盖。收集处理填埋场产生的全部沼气,减少沼气污染。加大历史遗留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治理和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规范管理力度,到2020年,完成全部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治理,防治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七)加强生态建设,增加环境容量。
一是加大绿化力度。进一步推进“山区绿屏、平原绿网、城市绿景”三大生态屏障建设,重点提高平原地区绿化水平。2012年实施平原地区造林20万亩,力争用5年时间平原地区增加林地100万亩,增强环境自净能力。(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二是扩大水域面积。到2015年,新建永定河园博湖、南大荒、柳林、南彩等湿地,完成翠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二期工程、潮河减河交汇处等湿地公园建设,扩大汉石桥湿地面积,完成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建设,增加水域面积750公顷。到2020年,完成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流域治理,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增加城市生态用水,新增水域面积2000公顷,减少扬尘,扩大环境容量。(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三是实施生态修复。加强对各类关停废弃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到2015年底,完成5.5万亩矿山生态恢复,开采岩面得到有效治理,减少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八)加强重污染日预警,实施应急管理。
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在出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重度污染时,加强预警,及时宣传,提醒市民特别是敏感人群做好防护,减少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校停止体育课、课间操等户外活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和渣土运输作业,部分企业减产、停产,在京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部分机动车,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各区县政府)
(九)强化政府、企业责任,促进公众参与。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污染减排监管力度,全力做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严格落实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督促其采用新的污染治理技术,全面控制污染排放。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努力形成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齐抓共管、企业积极治理、公众广泛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新格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督查考核。
一是建立健全市级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机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确保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
二是认真落实大气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改善属地责任。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全市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每年要确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分解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三是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制定本部门承担措施的具体落实意见,于2012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区县开展相应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委、办、局)
(二)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借鉴国内外大气污染控制的先进理念和模式,总结本市大气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加快制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完善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及机动车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环境准入,促进高污染落后工艺、产能和设备的退出。(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的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各类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的经济补贴政策;制定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强制退出的经济补偿政策;研究制定引导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经济鼓励政策;制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和产品的经济鼓励政策。研究制定促进污染治理的经济鼓励政策。进一步加大淘汰老旧高排放机动车的经济补偿力度;继续支持组建并鼓励优先使用“绿色车队”;制定完善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经济鼓励政策;制定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的经济鼓励政策和区县空气质量改善“以奖代补”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科委)
(四)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市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和帮助。
争取加大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进一步优化本市能源结构。争取扩大平原地区植树造林面积的相关政策支持,增加环境容量。协调制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和更加严格的小客车技术安全标准,促进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淘汰。积极参与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商务委、市环保局)
印发类通知汇总
想要系统地了解“印发类通知”的知识点,小编为您推荐这篇文章。在从事行政工作时,一般会阅读最新的公告通知,因为公示和通告的目的是向更多人传达特定信息。希望这篇文章能让您的生活更加美好,建议您保存下来!
印发类通知 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证券交易营业部,是指依本暂行办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金融机构设置的专门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对外营业场所。
非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批准可以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三、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
第四条 金融机构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并填写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登记表》,由人民银行根据当地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置情况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持下列文件:
一、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申请报告。
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筹建方案。筹建方案须包括下列内容:所在地、证券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主要业务人员人选及其资历。
三、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四、证券交易营业部内部管理办法。
五、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度业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批文。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全国性的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总行审批。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和该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及当地证券市场的需要,批准证券交易营业部经营下列业务的部分或全部。
一、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
二、自营和代理证券买卖。
三、代理支付和代收证券的本息红利。
四、证券的鉴证、登记过户。
五、证券代保管。
六、证券投资咨询。
七、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交易营业部扩大证券业务经营范围,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 证券交易营业部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七条 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的金融机构应将下列变更情况告知原批准机关。
一、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营业场所。
二、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证券营运资金数额。
三、该金融机构的经营出现重大变故。
[1] [2]
印发类通知 篇2
射洪县卫生局文件
射卫发[2012] 10号
射洪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期制定了新的《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单位
建设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今年我县被国家、省中医药管理局
列为复核单位,为做好创建工作,迎接检查验收,现将《射洪县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新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希各单位按
新的标准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成功。
附件: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中医先进单位创建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射洪县卫生局2012年2月20日印
校对:杜彬共印70份
附件:
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
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为做好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各项工作,推动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乡镇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指导,以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为目标,以加快提升我县卫生服务队伍的中医药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为重点,深入贯彻新时期中医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优化中医药发展环境,营造浓厚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辖区中医药卫生资源,健全中医药特色的卫生服务模式,着力构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镇建设相一致,与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让广大农村居民享受更加优质、高效、价廉、便捷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积极开展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建立健全以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以简便、高效、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提高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使我县中医药服务功能,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中医药服务队伍,基本满足广大农村居民不同层次的中医药需求,推动全县中医药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确保顺利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我县的评估工作。
三、创建重点
(一)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落实中医药倾斜政策。
(二)、加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建设。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条件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设臵,打造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配臵中医诊疗设备。
(三)、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县中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重点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开展名医、名科、名院创建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
(四)、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多途径开展农村中医药骨干人才培养,为基层配备中医药人员。
(五)、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每个乡镇卫生院推广10项,每个村卫生室推广4项。
(六)、贯彻落实新农合各项中医药政策措施,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降低中医医院和以中医药治疗为主的病种起付线。
(七)、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和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四、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实施,县卫生局成立由郭德军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杨先武、副局长文斌、杜彬、何佳、颜容、局纪检书记王国键任副组长,卫生局各股室长及各县直医院院长为成员的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考核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医政中医股,办公室主任由杜彬副局长兼任。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中旬至2012年3月中旬
1.成立局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创建工作。
3.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统一制作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手册、知识读本和宣传折页。
4.完成我县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中医工作情况的现状调查,完成各项统计信息资料和文字材料。
(二)创建阶段:2012年 3月中旬至2012年 5月下旬
1、先在金华、广兴两个乡镇开展创建试点工作,召开现场会,全面启动。
2、在创建工作期间,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我县创建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县领导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加以落实。
3、组建强有力的创建班子,熟悉新的创建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并按照创建要求和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突出中医药文化特色,着力提升中医药人员素质,保障中医事业费用的落实,制定、收集、归纳、整理各种创建软件资料,确保创建达标。
4.认真开展自测自评工作,查漏补缺,完善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督导活动,对全县卫生服务机构自测自评工作进行复审,迎接上级验收。
(三)迎检阶段:2012年 6月上旬至2012年8月上旬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标准》,逐项自查整改、落实措施、查漏补缺。
2、县卫生局于2012年6月中旬组织对全县各乡(镇)中医工作进行初审验收。
3、经进一步落实和整改后,由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下旬通过市中医药管理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省检”,迎接省上验收。
4、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下旬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国检”,迎接国家验收。
(四)总结阶段:2012年11月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我县创建工作进行总结,评选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五)巩固阶段
在创建达标后,要继续巩固创建成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在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狠下功夫,为构建和谐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继续努力。
印发类通知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中央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党委、政府超常规推动,高等学校扎实有效工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现了20的目标任务,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30余万人,加上往届未实现就业的毕业生,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很大。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20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繁重。为切实做好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力争2010年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确保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力争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
2.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开辟新的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努力形成长效机制。要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切实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
3.各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就业工作作为学校重要的战略任务和当前工作重点,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任务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继续组织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努力扩大规模。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项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力争全国中小学补充教师总规模达到30万人以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本地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
5.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及早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可成立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兵工作协调机构,理顺工作体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与各级兵役机关的沟通联系;要将国家和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及早传达到毕业班每名学生,力争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人数比2009年有较大增长。
6.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扩大就业服务领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服务外包行业发展需求,促进校企合作,培养服务外包企业适用的人才;要会同商务部门,积极推动在全国实现服务外包企业吸纳20万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把服务外包领域扩大到金融业、语言服务业等行业,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在服务外包领域就业的渠道。
7.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配套政策。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签订服务协议、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吸纳方式,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并逐步建立起一支以合同制管理为基本模式的专职科研队伍。
8.积极开辟新的基层项目和政策领域。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实施大学生社区就业计划、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服务计划等新的基层就业项目,在更多的领域为基层输送高素质人才。要积极协调并配合财政等部门加快制订地方性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完善服务期满毕业生在基层持续发展的后续保障体系。
9.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力争出台社保补贴、贷款扶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毕业生;要切实清理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落实户籍、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保接续、工龄计算等方面的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企业用人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监察力度,营造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创业教育,完善创业政策,力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突破性进展
10.全面加强高校学生创业教育。教育部将成立“高校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也可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以及有关院系参加的创业教育指导协调机构;要积极探索在专业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就业指导课程也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通过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社团活动等,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业素质。
11.积极建设高校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资源,出台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各高等学校也要积极整合资源,特别注重依托大学科技园等综合性科技服务平台,建立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教育培训、配备创业导师,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扶持一批高校学生实现自主创业。
12.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推动落实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力争推动出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在工商注册、办理纳税手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方便。
五、加大投入,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13.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对所属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人员编制、服务场地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14.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高等学校要建设全员化、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高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要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18号)规定予以保证。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应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高等学校要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水平。
15. 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加强对就业创业规律的研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课程质量。通过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
16.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快推进就业信息服务建设,努力完善就业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收集渠道。高等学校要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深入各行各业为毕业生挖信息、找岗位。2010年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举办的网络、现场招聘会场次及岗位数与2009年相比要有明显的增长。
17.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发布制度;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办法,使就业统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核查和举报制度,对毕业生就业率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制”。
18.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设立专项经费和帮扶项目,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高等学校要摸清困难学生的底数,建立专人“一对一”跟踪和帮扶机制,通过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并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就业指导、重点培训、设立专门项目、政府购买岗位等措施,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9.科学确定各类高等学校办学定位。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应努力满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行业、地区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地方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要重点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需要服务;高职院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为行业企业的生产和服务一线培养高技能和技术应用型人才。各类院校都要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20.合理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教育部将于2009年底启动本科、高职专业目录和专业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也要加大专业调整力度,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要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培养模式改革,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进行专业设置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1.大力加强实践教学。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充足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要积极探索建立对顶岗实习合作企业兼职教师给予补贴和对学生工伤保险给予补贴等制度;要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并逐步扩大规模。
22.切实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在对新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估中,要加大就业状况指标的权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深入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等重要依据。
2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毕业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把职业发展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于高校就业工作的始终。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到西部地区、到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24.多措并举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决贯彻“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预案;及时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妥善化解潜在矛盾;要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25.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宣传工作,把新闻宣传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新闻媒体作为推动就业工作的重要力量。要主动与当地宣传部门联系,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和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同时,要高度关注舆情动态,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良好沟通,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正面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印发类通知 篇4
2005-04-30
京国土市〔2005〕30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局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
第四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市国土局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前,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规划使用条件、土地用途、年限、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等土地出让条件。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发布公告。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二十日前公开发布。
第十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开发建设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或者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价格等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需要保密的,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结果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场所为市土地交易市场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媒介。第十三条招标、拍卖和挂牌确定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规划、交通、市政、环保和建设等有关手续。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书样本、中标通知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实行投标预登记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投标人预登记时应交纳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投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开标以前应当对投标人的情况保密。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
(一)在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书;
(二)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并投入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标箱。
投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全部投标价均低于标底的,招标无效。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意见。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二十四条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拍卖文件收受人。拍卖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拍卖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拍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定有底价;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九)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报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拍卖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应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竞买报价单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三十三条挂牌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挂牌文件收受人。挂牌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挂牌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挂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布;
(二)竞买人填报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三)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四)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人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七条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人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八条挂牌期限截止后,按照下列情形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挂牌不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竟买人应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不能成交。
第三十九条竞得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条竞得人应当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确定的时间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挂牌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京国土房管出
[2002]717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5
财政部、商务部《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第七条 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由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通知确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6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
(三)三年内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6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文 件 工信部企业[]240号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印发类通知 篇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约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及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税务约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第五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六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分析相关资料,发送《税务约谈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约谈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税务约谈时,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涉税疑点,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账簿、凭证、合同等证明性资料,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 经税务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的解释说明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无法排除其涉税疑点或问题的;
(二)纳税人不积极配合税务约谈,拖延、推诿、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使涉税疑点无法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
第九条 税务约谈后,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根据纳税评估核实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十条 税务约谈相关资料按照市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在实施税务约谈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核实真实结果,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5〕361号)同时废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印发类通知 篇8
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9
2014年全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2‟112号)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文件精神,针对建筑施工生产事故高发种类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薄弱环节,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和扬尘防治水平,为全市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目标实现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工地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筑牢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在安全生产方面达到“双降”、“一控”、“一杜绝”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整治。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3、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情况(春季复工、冬季防火、重大节
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是否进行硬化,出入口是否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并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
5、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是:是否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资料‣;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纳入“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监管,且督促施工现场管理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是否要求受监项目机重机械设备录入•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登记、使用注销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四、时间安排和整治内容
第一季度(2月—3月):复工和扬尘整治
复工整治内容是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开工复工隐患排查、安全基础管理等。整治的重点是新进、转岗、换岗工人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等运行前检查维护验收,开工复工前隐患排查、整改。
扬尘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整治的重点是参建各方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围档封闭和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出入冲洗、裸土覆盖、粉尘作业控制和建筑垃圾清运等。
施工消防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整治的重点是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器材配备布点、特殊部位防火管理、易燃易爆作业监控、生活区域用电管理、重大火险源掌控监管、值班巡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建立情况等。
五、组织工作
为加强对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城乡建设局成立了盐城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姜华任组长,顾慧春、花青担任副组长,成员:魏炜、刘大庆、杨国新、赵永祥、吕士彬。领导小组下设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和市政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分别由局建筑业处,城建处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扎实抓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自查、检查组织工作。请于3月上旬将各地专项整治组织机构、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报送市城乡建设局。
六、整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强化企业履行法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严格处罚问责,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个人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作用,全面推行工程安全监理手册,强化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督促项目总监、专监、监理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监理失责行为。认真落实•盐城市建
工现场管理人员LBS定位考勤制度,逐步实行在建项目远程视频监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继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充实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信息共享资源,预防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全面应用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全市施工现场动态监督网络平台资源信息共享。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针对本地区工程实际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强化措施。要以“全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为契机,把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列入重点工作,并加强与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扬尘污染问题。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标准化考评为手段,加强扬尘防控源头管理,巩固整治成效。要建立各类举报平台,进一步健全群众投拆、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显著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突击抓好涉及建筑起
印发类通知 篇10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l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 0 0 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 0 0 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 2 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类通知热门
在我们所处的社会里,可能都要公告通知进行接触。公告通知可以让员工更好地认识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公告通知需要在哪些方面重点着墨呢?我们会不断地推送有价值的信息以帮助您学习和成长!
印发类通知 篇1
附件: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
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和对象
为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特色,从2011年开始,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具体扶持由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由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及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将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鼓励的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型特色农产品基地项目;龙头企业通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专业合作社直接组织的,将生产、加工、流通紧密连结,形成集约化产业模式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不予扶持的项目:国家有关部委粮油加工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不予立项扶持的项目;龙头企业项目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链末端的项目。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8.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力争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2.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3.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4.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6.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7.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8.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9.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10.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07年底前成立,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3.2008年、2009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
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4.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5.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6.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7.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定代表人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8.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9.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专业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专业合作社。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2.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2009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4.2008、2009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5.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
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市场影响力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8.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办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既有地方项目,又有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并采取多元化的扶持方式。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同一不得重复申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80万元(含本数)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上、160万元(含本数)以下。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执行,福建、山东两省按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
(二)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投资的50%。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资金也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六、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方式。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以下简称财政[农发]部门)逐级联合向上申报,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农发)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越级申报概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3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3份。3.项目摘要汇总3份。应按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见附件2)格式编写。
4.每个项目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参照《编写参考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摘要的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七、其他事宜
(一)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编写参考格式》(见附件4)。
(二)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
(三)地方财政(农发)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要按照规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项目摘要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 3.《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
4.《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格式
印发类通知 篇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城镇户籍制度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人口政策,发挥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调、迁入人员的户籍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主城区放开人才、控制人口;新城区和卫星城放开人才、放宽人口;小城镇鼓励人口迁入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二)45周岁以下,出国学习并在国外取得本科学历或出国前具有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在国外学习2年(含本数,下同)以上,在主城区有接收单位的。
(三)在新城区和卫星城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属于我市需要且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学历在职人员。
(四)45周岁以下,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师和技师;40周岁以下,确有专长的高级工人,已在本市主城区工作,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45周岁以下,在本市主城区高强度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获技术等级证书,或在市举办的工人技术等级大赛获得前5名,并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的毕业生或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派遣到我市主城区且确实需要而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计算机及其他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应届毕业生(计算机专业含往届)以及中专应届毕业生。
(七)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新城区,其配偶及未
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先办理落户手续,后落实用人单位。
第十条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市委组织部同意调入的干部,可以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执行上款规定调入中央和省驻连单位的干部,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厅局级干部(含副厅局级)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处级干部(含副处级)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调、迁入:
(一)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
(二)分居3年以上的。
(三)夫妻一方在主城区,拟调入一方在新城区、卫星城工作满4年,分居1年以上的允许调、迁入主城区。
(四)拟调入一方无接收单位,但人事关系由市或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允许调、迁入配偶所在地。
(五)在本市一方系1级残疾人或经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有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分居1年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本市离退休人员、本市在职干部和职工体弱病残需要照顾,或经批准来连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本市无子女的,可以调、迁入1名子女。
第十七条 成建制调、迁入我市的人员,必须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改革人口划分方式,取消“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按居民实际居住地和从事的职业划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并登记居民常住户口。
第十九条 取消“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和“农转非”审批。城市区划内的农村人口及政策性需要“农转城”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当年人口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承载能力,确定“农转城”的范围和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无落户条件的,允许将户口空挂在单位集体户或亲友家中;不愿意或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和人事关系调转,以及以借调、聘用、兼职、兼薪等形式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不符合引进条件又确属我市需要的人员,可到市及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才居住证,在住房、子女入学或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调、迁入的各类人员,不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二条 调、迁入新城区的人员,5年内不得迁入主城区;要求迁入的,按外地调、迁入主城区的规定办理。
印发类通知 篇3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文 件 工信部企业[]240号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印发类通知 篇4
防控办印发通知:提高疫情防控工作效能
近日,针对当前新冠疫情形势的严峻性,防控办发出一份重要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疫情防控措施,提高工作效能,全力以赴打赢抗疫阻击战。
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国内局部地区的疫情防控形势任重而道远。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遵守通知的要求。
通知明确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机制的建立。各地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流,及时掌握疫情变化趋势,确保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同时,要加强对疫情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做好科学研判,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场所的封控和消杀工作,确保风险最小化。同时,要加大对密切接触者和疑似病例的追踪和排查力度,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制作宣传资料,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同时,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还要加强对谣言的打击和曝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次通知的发布是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一次有力推动,为广大民众提供了重要的保护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同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疫情的迅速控制和彻底消除。
在这个关键时刻,每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到防控工作中,主动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各项措施。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让相信科学,坚定信心,相互支持,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一定能够战胜疫情,重回正常生活轨道。
防控办印发通知,号召全国人民共同迎战疫情,相信通过的努力,大家一定可以共同迈向健康、幸福的未来!
印发类通知 篇5
为贯彻中央领导对生态资源保护,特别是林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强化依法治林,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守住林地和森林红线,12月16日,江苏省林业局在南京召开贯彻中央领导批示专题会议,夏春胜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卢兆庆副局长主持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省领导的批示精神。省委、副省长徐鸣在批示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近日,、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林地保护、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以坚决的态度予以整治,以实际行动遏止此类破坏生态文明的问题蔓延扩散。江苏是一个以平原为主的省份,林地资源十分宝贵。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不懈地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加强依法治林,依法护林,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发生牺牲和破坏林地资源的现象,出现查处不力、以罚代刑等行为。全省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以国家林业局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排查专项行动为契机,精心组织实施,认真细致排查,坚决查处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切实保护林地资源,巩固提升“绿色江苏”建设成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家园提供“绿色屏障”。
夏春胜指出,11月5日国家林业局召开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后,省林业局党委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领导小组,负责本次专项行动。11月20日专门召开省辖市森林资源管理处长会议,对全省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从目前情况看,各地传达部署较为迅速,组织计划比较周全,措施办法较为得力,初步成效已经显现。
夏春胜要求,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务必把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向深入。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相继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近日又对林地保护和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省委、副省长徐鸣十分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并专门作出批示。全省各级林业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坚决守住林地和森林红线,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江苏奠定坚实的基础。二要认真开展清理排查专项行动,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对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违法占用林地,尤其是对搞别墅、高尔夫球场、房地产开发和采石采矿的,要分门别类彻查清楚,并严格依法坚决打击,绝不手软,绝不姑息,绝不放过。此外,对于土地整理中违规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工业园区建设中违规占用林地问题、随意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问题和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毁林问题等,也要特别关注。三要坚决依法查处到位,务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等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方案、狠抓落实,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加快排查进度,针对辖区内林地保护管理的突出问题,抓紧查办大案要案;积极协助纪检监察和公检法等部门,确保把各类违法侵占林地行为查处到位。四要加快完善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侵占林地行为蔓延。着力推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将规划落实到山头地块,切实依据规划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对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将林地保护管理作为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积极协助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健全破坏林地资源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执法力量和投入,积极拓宽和畅通社会及群众的监督渠道,在全社会形成打击破坏林地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卢兆庆要求,一是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做好汇报;二是要突出重点,深入依法开展清理专项行动;三是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