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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

趣祝福范文大全趣祝福的编辑特别整理来自网络的“民事合同”。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我们都在学着正确、合理地去运用合同。签订合同首先就应当了解己方的谈判底线。建议收藏此页以备后续查阅所需!

民事合同 篇1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代理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项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以下民事案件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1)案号:

(2)案由:

(3)诉讼请求:

(4)诉讼费用:

2.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配合乙方,提供有关案情和证据材料,并根据乙方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和支持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3.乙方对于甲方委托代理的法律行为,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委托期限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案件结束或解除为止。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的民事案件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结案,则乙方可以与甲方重新协商是否续约;如甲方不同意继续委托乙方代理,则视为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 委托费用

1.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代理处理民事案件时,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2.如乙方在代理过程中,需要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则乙方应事先将相应金额告知甲方。如甲方同意支付,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支付给乙方;如甲方不同意支付,则乙方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3.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如因违法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密义务

1.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应当保守对方委托、托收、代理处理等事宜的保密。

2.无论本合同是否解除,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项下达成的保密义务期限内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地为本合同签署地。

第六条 合同解除

1.本合同在委托事项完成后自动解除。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一方解除合同,应根据协商结果对已经完成的工作和已经产生的费用进行结账,未结账的甲、乙双方应当分别保留必要的证据,对合同解除的事宜达成书面的共同意见,并送达对方。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双方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通过协商的方式,本合同的任何改变、补充均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乙方(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民事合同 篇2

上诉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375号

被上诉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XXX路58号880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2619.56元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于以下方面:

一、原审法院依据原告提供开工日期的证据,认定内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为开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内外架工期起止时间一致且不可分,该认定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双方合同的约定不符:

1、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双方约定外架工期从搭架开始,内架工期从木工通知正式进场开始,从该约定上看,内外架工期起算时间不同具备合同依据;

2、合同履行过程中,并非所有脚手架搭建在同一开始时间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约定外架工期从搭架开始计算,那么地上部分脚手架外架的工期也应从地面部分脚手架外架搭架时计算,而不应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开工日期;

3、关于内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审法院以合同未约定内架与外架延期是否分开计算为依据,认为内架延期时间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据。首先,内架的工期起算时间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内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内架并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据施工需要,分楼层循环搭建,边拆边搭;

总之,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开工日期,机械认定开工日期为所有脚手架工期的起算时间,并以此计算延期费用,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之意。

二、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对账的事实,却不对双方对账的性质做出认定,得出结论违背双方的合意,事实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毁约行为。

原审法院查明“20x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言明:从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万元,余款34824元未付……”,该说明虽为被上诉人单方出具,但事实上双方皆按照该说明履行,为双方的合意;按照双方的合意,上诉人履行了合意所约定的付款义务,20xx年1月20日之前双方约定的合同债务,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退一步说,假设上诉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实,双方为合同履行所达成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样,受法律保护;然而,原审法院却罔顾双方合意的.事实,依旧判决上诉人承担从开工后210天至20xx年1月20日的延期费用,实际上纵容了被上诉撕毁双方合意的不诚信行为。

三、总之,原审法院违背事实机械认定了工期起止期间,又罔顾双方合意,判决上诉人承担所有脚手架从20xx年7月19日至20xx年1月20日之间的延期费用,认定事实不清,截止至20xx年1月20日,双方已对之前所产生的工程款项结算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所未付工程款为部分2#房外架从20xx年1月20日至实际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费用。

恳请贵院依法改判为感!

此致

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

民事合同 篇3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xx市xx路,邮政编码:xxxx

电话:xxxxxxxxxxxx

负责人:林++++,职务经理

被告:熊xx

住所:xx市xx区xx乡xx村x组x号

电话:xxxxxxxxx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xxx年6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全站仪和++++铝合金脚架等配件,总价款27,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xxx年7月25日付清货款。还约定逾期付款时,按1%/天支付滞纳金。被告熊xx于xxx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标的物并出具签字盖章的《合同货品签收单》。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根据《合同法》109条、114条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3,000元,还应按合同支付逾期滞纳金23,000元(已经大幅减少),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xx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

xx分公司

负责人:

xxx年六月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3份。

民事合同 篇4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两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所委托乙方代理处理的有关民事事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按照以下3种情形向乙方进行委托,乙方愿意接受委托并尽快办理。

1. 在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起仲裁,代表甲方出庭或出席仲裁庭,起草起诉或仲裁申请状以及相关文件等;

2. 代表甲方进行调解或和解;

3. 代表甲方与第三人签订或变更民事法律文件或者代表甲方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易。

第二条 委托期限

甲方与乙方共同约定委托期限为 ____________ 年月日 至 ___________ 年月日。

第三条 委托费用

1.乙方代理甲方处理上述委托事项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垫付,甲方需在乙方收到法院、仲裁机构或第三方给付赔偿款项后将应当支付的委托费用及专项费用予以给付。

2.若乙方在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因乙方的过错或疏忽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密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和委托期限届满后依然应当对涉及甲方的所有信息严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此情况。

2.如因乙方泄露涉及甲方的信息,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的义务:

1.1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真实的委托材料;

1.2对乙方的意见和建议表示合理的沟通和配合;

1.3委托过程中,遵守法律并不与乙方作对。

2.乙方的义务:

2.1全力确保甲方利益;

2.2根据甲方委托的任务认真为其办理事务;

2.3对所办理的事务进行及时向甲方的上报;

2.4尊重甲方的意见,并对甲方提出的意见进行表达和解说;

2.5保守商业秘密,不泄密。

第六条 合同变更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合同,请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后,签署变更协议并在变更协议生效前所约定期限内进行履行。

第七条 合同终止

1. 合同时间届满后,视为本合同履行完毕,正常终止;

2. 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合同提前终止,提前终止后,合同项下交付和代理费用按实际工作量结算之后进行赔偿,双方无需再以任何理由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条 不可抗力及其他事由

1. 本合同所述之应交付或采取之一切行动均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战争等原因出现交付物件的毁损、丧失或无法交付等情况,甲乙双方应依法进行协商,由双方认真阐述,以确定后续的任务执行方法。

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影响履行本合同等不可抗力情况,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其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力采取措施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或乙方在合理努力内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争议一旦发生,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2. 双方协商不成,应由甲方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效力

1. 签约方式为签字(盖章)、传真或其他方式有效陈述;

2. 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后签署并于当事人签署之时自愿条款生效,并一直持续到约定的时间届满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

甲方:

(盖章/签字)

年月日

乙方:

(盖章/签字)

年月日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不得抽转或转让。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在正本上作出有效的书面陈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 篇5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

依据《合同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上述双方经自愿协商,于20xx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委托事项及范围

1.1甲方与因纠纷一案[简称本案],委托乙方代理。

1.2委托代理的范围为:本案一审阶段;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该审判阶段终结[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和解、撤诉等]。

1.3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上述委托代理的'范围,不包括重审或再审。

1.4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一审的,如诉前达成和解,本案无必要再进行诉讼的,乙方即已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

2.代理律师及代理权限

2.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张思律师[简称代理律师]代理本案,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办理提交法律文书等具体事务。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同意。

2.2代理律师因开庭、出差、疾病等正当原因无法及时亲自办理有关事务,委托事项又急需处理的,乙方可临时指派其他律师办理,但是指派其他律师出庭的,仍需取得甲方同意。

2.3代理权限以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2.4依前款约定特别授权代理的,如甲方对和解、调解有具体要求或特别限制,应事先书面告知代理律师。

3.代理职责

3.1乙方及其指派的代理律师应依法履行下列代理职责:

1)依甲方授权与指示处理委托事项,但其指示与法律或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除外;

2)勤勉尽职的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应甲方要求,告知案件处理进程和结果;

4)因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而知悉的甲方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应依法予以保密;

5)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及时转交甲方。

3.2乙方违约或因过错造成甲方损害的,乙方在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承担责任,如甲方指示或同意办理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办案条件

4.1为保障代理事务的合法、顺利实施,根据本案委托事项的具体需要,甲方应如实、全面、及时的提供下列办案条件:

1)陈述案件事实和案件背景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提供证明其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的证据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络、财产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认真审核、签署办理案件所需的法律文件;如有不明,应在签署前向代理律师询问;

4.2甲方未依前款约定提供相应办案条件的,应自行承担案件办理迟延、失权等风险。

5.办案费用

5.1代为向办案机关或有关机构交纳的费用

甲方应及时、足额的支付应向办案机关或其它有关第三方机构交纳的办理案件所需的诉讼费、保全费、认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拍卖费、审计费、鉴定费、评估费、检验费、公证费、翻译费等费用。

5.2办案差旅费

代理律师办理案件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预交差旅费0元。费用发生后,依付款单据由甲方依付款凭证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5.3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上述办案费用的,应自行承担案件办理迟延、失权等风险。乙方及代理律师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6.律师代理费

6.1甲方应依本条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作为乙方代理委托事项的报酬。律师代理费的计费方式为下列第项。双方据此确定律师代理费为元(¥元),甲方应将律师费转账至乙方账户或者向乙方财务室缴纳现金。

乙方接收律师费的唯一账户:

户名: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外支行

账号:

6.1.1计件收费:

委托事项共件,每件元。

6.1.2按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本案甲方列明的争议标的额为元,按下列方式差额累进计费。

1)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按10%计费(最低收费3000元);

2)争议标的额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6%计费;

3)争议标的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4%计费;

4)争议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计费。

5)反诉与本诉的争议标的额应分别计费。

6.2律师代理费的支付时间,采用下列第1项。

1)本合同订立之日支付全部费用。

2)本合同订立之日支付元;时支付其余元。

6.3甲方迟延支付全部或部分律师代理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同时,乙方及代理律师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由此而造成的案件办理迟延、失权等风险,由甲方承担。

6.4对于乙方收取的律师费,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53号文件》

第三条的规定,由乙方直接核算和扣除费用。

6.5律师费发票

如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方可为其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2)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

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7.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7.1本合同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协议方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7.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的,仍应支付。

1)未依本合同第4条、第5条履行,导致乙方代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2)迟延支付部分或全部律师代理费或办案费用超10日的;

7.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依代理律师完成工作的情况,全部或部分退还律师代理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主要代理职责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严重损害的;

7.4除本合同第7.3条款约定情形外,甲方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已进行交换证据或开庭审理的,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全额支付。

7.5一方依本合同约定,或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发出由其签字或盖章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及代理律师即解除代理权限和相应代理职责。甲方应毫不迟延地与法院等相应办案机关联系,办理有关撤销手续。

8.其他约定

8.1代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本合同订立后,如代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接收代理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和本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三方协议,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移至接收代理律师的律师事务所。

8.2通知与送达

各方确认本合同签署页所记载的联络信息均为其有效的通知和送达方式。由于一方通信信息错误、变更未及时通知等情形导致通知不到或迟延的,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以邮寄方式发出的,挂号信或快件寄出后五日视为送达。

8.3联系方式

甲方指定为其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该联系人代表甲方,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向乙方提供或自乙方处收取相关证据、文件、资料、票据,办理与本合同履行有关事宜。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指定为其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该联系人代表乙方收取相关证据复印件、文件、资料、票据,办理与本合同履行有关事宜。乙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8.4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交由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判。

8.5合同生效

本合同之生效时间,为下列第2项:

1)自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时;

2)自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且甲方依本合同第6.2条款支付首笔律师代理费时;

8.6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9.风险告知

9.1任何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裁判、执行均存在不确定的风险;乙方及代理律师就案件所提供的专业分析意见,不应理解为对裁判或执行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9.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律师就案情所提供的专业分析意见做出独立的判断与决策,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9.3证据原件是诉讼获胜的关键,甲方应妥善保管并且避免证据原件灭失,乙方不承担因任何原因导致证据原件灭失的风险。

[甲方]:

住所地:

甲方代表:

传真:

[乙方]:

电话:电子邮箱:

民事合同 篇6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_____(以下称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_____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此处详细列出所有委托内容)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____年/月/日至____年/月/日。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甲方应根据委托事项对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具体事项及支付标准详见附件 ______ 。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支付方式:_______ (现金/转账/支票等)

3.乙方应根据委托事项代理费用的金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四条 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为甲方维护合法权益做出一切努力。

2.乙方应认真履行职责,代为办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手续,按照甲方的要求行事,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办理情况。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交还甲方,不得留存。

第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2.甲方应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并如实告知乙方相关情况。

3.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对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并要求查看相关文件。

4.甲方不得干扰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约定均不能被变更或解除,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乙方明确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或对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如双方就本合同条款及其履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于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使用简体中文书写,合同解释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委托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费用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范文: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张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1号

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

联系电话:13811112222

乙方(代理人):李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身份证号码:234567890123456789

联系电话:13911112222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购房合同纠纷”有关的所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购房合同纠纷”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甲方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调解、签订和解协议或进行诉讼、仲裁等解决甲方与房地产公司生产的纠纷;

2.甲方因购房合同所生其他纠纷的处理等。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3个月,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甲方应根据委托事项对乙方支付代理费用,为20000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转账;

3.乙方应根据委托事项代理费用的金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四条 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为甲方维护合法权益做出一切努力。

2.乙方应认真履行职责,代为办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手续,按照甲方的要求行事,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办理情况。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交还甲方,不得留存。

第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2.甲方应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并如实告知乙方相关情况。

3.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对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并要求查看相关文件。

4.甲方不得干扰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约定均不能被变更或解除,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乙方明确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或对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如双方就本合同条款及其履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于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使用简体中文书写,合同解释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甲方(委托人):张三(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李四(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民事合同 篇7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甲方:(委托人) 住所:

乙方:(代理人) 住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事项:

1. 房屋租赁:代理人应当在甲方未能自行处理的情况下,代为出租甲方房屋。代理人应当妥善处理房屋租赁相关的手续,并保证甲方的利益。

2. 资产管理:代理人应当代为管理甲方的资产,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应当妥善处理资产管理相关的手续,并保证甲方的利益。

3. 诉讼代理:代理人应当为甲方开展诉讼代理服务。代理人应当妥善处理诉讼相关的手续,并保证甲方的利益。在代理诉讼过程中,代理人应当使用一切合法手段,最大程度利益甲方。

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事项全部完成之日止。

委托费用

代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向甲方收取委托费。

委托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及时将委托费支付给代理人。

委托费用的计算标准:委托事项完成后,代理人向甲方收取委托费,委托费的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违约责任

1. 对于代理人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处理。

2. 对于甲方的违约行为,代理人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处理。

3. 对于违约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一方需在另一方要求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履行。

其他事项

1. 甲方与代理人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完成委托事项。

2.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因违约行为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寻求诉讼解决。

3.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当保守本合同涉及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并避免泄露相关信息。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存档备查。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民事合同 篇8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XX县。

负责人:C某,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镇。

法定代表人:Z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L某,董事长。

上诉人因解除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有效及应予解除是错误的

原审判决认定的“但由于双方未严格按该协议履行,且在实际经营中没能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与客观事实相悖。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XX分公司提出该协议系原告乘人之危,以胁迫手段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属可撤销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补充协议系被上诉人乘人之危、威逼上诉人所签。其前言部分已明确“关于双方合资投资2台4m3太重电铲合作施工事宜补充以下条款”、第2条“乙方务必组织人员按项目部要求及时复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可见其重点在于解决被上诉人唆使电铲工作人员罢工、复工的问题。前述有关及时复工的规定及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电铲人员在铲车上所打横幅照片能反映出当时的危急情势。原判决一方面认定“2015年5月15日、2015年6月2日,双方工作人员分别对电铲在2015年4月份的装车量结算值179453元和2015年5月份的装车量结算值85732.5元进行了确认”,另一方面又认为签订补充协议原因在于“在实际经营中没有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签约在先核算在后,2015年3月17日签约时如何判断出是否达盈利目标?预期盈利目标是多少?在被上诉人没有对因何签订补充协议作出说明之下,原审法院却替其作出解释,令人费解,其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由此可见一斑。

原判决错误地认定补充协议实质约定了被上诉人单方终止(解除)合作协议的条件。即使原审法院不考虑补充协议签订的真实背景,也不考虑补充协议第2条前半部分有关及时复工的约定,那么该条款内容公平吗?约定的单方解约条件明确吗?在补充协议没有明确被上诉人的具体收益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达到?原审法院对如此约定不明条款也要支持!“只要原告认为收益达不到预期目标,就可终止合资、合作协议,这合理吗?即便是该条款约定有效,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也要用证据加以证实。2015年4月、5月双方只对机械租赁进行了结算,并没有对投资收益进行结算,两者完全是两码事,6月份双方还没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明经营收益的预期目标及其是否达到、解约的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下,凭什么来认定所附解约条件已成就并应予解除?

(二)《补充协议》实质被《电铲合同》所否定,原审判决认定两者“无明显冲突”错误

《电铲合同》是“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岩土爆破工程公司天然矿业项目部”与被上诉人所签,该合同前言称“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电铲采购合作协议》现补充如下:1、甲乙双方各占2台电铲股份50%,甲乙双方互相补齐投资差额(甲乙双方提供各自相关付款凭证)”,而电铲采购合作协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若该项目部不是上诉人的,被上诉人会同意其就电铲采购合作协议进行补充?上诉人提交的《电铲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上加盖有该项目部的印章,被上诉人提交的2015年4月、5月的“机械租赁结算单”上加盖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岩土爆破工程公司”印章,原判决以“被告未提供证明该项目部与其是同一主体”来否定上诉人抗辩理由未免有些牵强。

原审判决无视《电铲合同》首先强调了双方各自的股份比例及投资差额的补齐,称“从该电铲合同的内容看主要是对电铲作业结算的具体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并未提及解除或终止合作之事宜,与补充协议无明显冲突”。在当时紧急、被迫之情势下,上诉人能直接提及解除或终止合作?签订在后的电铲合同强调股份及电铲施工及结算的事实表明,签订在先的补充协议所提及的终止合资不复存在,如果是终止合作,则无必要补齐投资差额。《补充协议》与《电铲合同》本质上相冲突。

(三)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投资额为1336255元是错误的

假使确应按补充协议之约定按原投资额收购被上诉人投入电铲投资,原审法院应重点查明被上诉人的原投资额实际是多少。因涉及双方分别采购或一方出钱由另一方采购;哪些花费算投资确定为股权;哪些不算投资只计入经营成本,投资额的确认本是个复杂的问题,原审法院却将其简单化为“经核算原告为电铲合作经营支付电铲货款、电铲配件货款、维修费、运输费、吊车费等计2066255元,而XX分公司除支付给大连XX公司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外,还向其支付了730000元,原告大连XX公司支付的费用中扣除该730000元后为其的投资额,其投资额为1336255元。”上述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原判决核算被上诉人为电铲合作经营支付了2066255元,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诉状中自认“按被告要求购置了电铲及配件并按协议约定运至被告投资现场,原告为此共产生1451001元的费用”,其提交的证据反映的也是该数额,庭审中其也未作更改,原判决认定的2066255依据何在?

其次,原审法院在计算维修费时是否按“且维修人员的费用XX分公司已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支付给原告”予以扣减?若没有扣除,扣除其认定的上诉人付维修款247600元,也只有1088655元的所谓投资额。

第三,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977600元的设备款的实际去向未查清,造成上诉人出钱,被上诉人采购后又作为其投资,让上诉人再次出钱收购的不合理现象。原审判决将977600元区分为“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和没有明确用途的“730000元”,表面看似乎上诉人所付款项都有了去处,但问题在于真实的维修费用是多少?《付款协议》中的“维修剩余尾款243600元”,而2015年1月5日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电铲费用款”247625元。原判决认定“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的依据何在?且730000元的去向成谜。双方约定上诉人的投资去向为旧电铲,上诉人提交的银行转账交易信息载明的用途为“购电铲设备款”,被上诉人理应提供上诉人所付款项去向及用于购电铲设备的证据。若被上诉人擅自改变款项用途,也不能将旧电铲作为其投资,要求上诉人再次付款收购。

第四,原审法院没有遵循双方约定的投资额确认程序,且对投资额的确认采用了两种不同的作法:对小额的费用强调“但未经XX分公司确认是因维修而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不计入原告投资款”;对绝大多数的费用原审法院自己直接核算即可认定。《电铲采购合作协议》第17条规定“双方实际投入经确认的费用作为股本金,按照实际投入额度确定投资比例”,既然当事人有约定,法院就理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双方自行或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确认,确实确认不了的专业问题,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司法审计或评估。电铲采购合作协议内容庞杂,既有投资股权的确定,又有合作后经营事项的内容。哪些算双方投资或单独投资?哪些列入经营项目费用之中,均须双方对照约定逐一进行确认。双方合作项目是旧电铲,上诉人之所以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及规定严格的确认程序是有着特殊的考虑。被上诉人具有维修电铲的技术和经验,而上诉人对此却一无所知。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般都是正规厂家,不会胡乱开具,该发票又具有可追溯性,可凭借其编码在互联网上核对售价是否合理,也可在税务系统录入后验证真假。为防止一方出钱而另一方利用采购之机虚报价格情况的发生以及增值税发票可抵税等诸因素,双方在电铲采购合作协议第10条规定“双方在电铲、配件采购、运输、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甲方抬头的增值税发票,确不能开具发票的费用,务必经双方协商确认,否则,不能核算为投资费用,甲方所需发票所产生的税金由甲方自己承担不能进入甲乙双方的投资成本。”该条实际是对确不能开具发票能不能核算为投资费用的约定,但原审法院却曲解为“上述内容是双方对支出费用如何开具票据的约定,并不影响对双方投资额的计算。”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只是称没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因为上诉人没付税金,付税金现在也可开具。在被上诉人承认双方的投资没有互相确认、没有主张第10条仅是对如何开具票据所作约定、且第22条还就开具发票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作出上述解释意欲何为?

第五,原审法院武断的得出“但原告提供的购货发票中注明了购买货物的名称如高原型变压器等,而这些配件与双方制作的电铲成本构成明细表中预估的配件相吻合,应为维修必备配件”。即便是属于维修必备配件,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购买的配件真实的用于双方合作的电铲项目,是否用于合作项目还需要查明的。被上诉人承认其是从事维修的专业公司,其服务对象可能众多,并不限于双方电铲合作项目中的电铲维修。被上诉人理应证明其购买的配件用于合作项目之中,被上诉人的入库单表明采购的材料进入了其库房,部分发票也是开具给被上诉人的,如何能说明被上诉人采购的配件一定是用在双方电铲合作项目上?

第六,原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原则的一概予以采信,但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却采用了截然相反的作法。被上诉人所称的支出,或无合同、或无发票(增值税发票)、或有发票但不是开具给上诉人的而是开具给被上诉人的、或是开具给上诉人的但没交给上诉人、或无交货凭据、或无合格证明、或无交付给上诉人及用于合作项目的证明,其仅有的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凭据等无法证实交易行为的真实发生。按照《太重二手4立方电铲转让协议》的约定,抚顺汇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电铲完整并可以使用负责,被上诉人验收合格后付尾款。被上诉人还须花大笔钱去购配件及进行维修?大连XX电机改造厂开具的三份顺序号相连,开具时间在先,顺序号却在后,这样明显存在问题的财政《专用收款收据》,原审法院却予以采信。原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其从何处购买电铲电控的情况下,却直接认定2014年12月11日大连XX公司以400000元购买电铲电控后,开具了名称为上诉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其认定为被上诉人的投资额。从发票来看,被上诉人将自己的商品卖给了上诉人,而这种买卖并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即便是合作的旧电铲维修确实需要电控,被上诉人也确实将电控用于了合作项目,买卖的价格尚须双方商定,不应按照其自定的价值计算投资。不排除被上诉人开具该发票的真实目的在于冲抵上诉人支付的40万元定金。

第七,电铲是特种设备,国家对其实行特别管理,原审法院却将其视同为一般商品,强行要求上诉人为一个没有合格证明、监管部门不让使用的特种设备买单。

二、原审裁判有失公允

被上诉人在《起诉状》称“但被告对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一直未付,对采购的设备更是未给付设备款”,其诉请“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电铲等设备款共计1451001元”。被上诉人没有提出解除协议的诉请,更没有明确解除的是《电铲采购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电铲合同》?但原审法院在“原告诉称”中却替被上诉人增加了“但被告不按补充协议约定给付原告电铲设备款”的内容,进而认定“但在庭审中,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要求被告给付其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明确,且符合双方约定,应予以解除。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收购其电铲投资,给付其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亦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扶持。”若被上诉人真有解除协议之诉请,原审法院为何不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判决解除呢?解除之后双方不需要对投资再进行清算?被上诉人诉请的是电铲设备款,原审判决却超出范围进行裁判。原审法院违背了“不告不理”之诉讼基本原则。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在《民事答辩状》中提及的.重要答辩意见有意省略,判决书未能客观反映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对于证据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认证,并说明其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对于上诉人指被上诉人存在欺诈及虚报及抬高采购价值,虚增投资额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本未予理睬,原审法院的判决实难让人信服。

原审判决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资、合作经营关系”,实为企业间的合伙型联营或协作型关系。合作的解除或终止均需要进行清算,并按约定承担债务、返还投资及分配合作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等。双方在电铲采购合作协议也有规定,但原审法院在双方的合作关系尚未终止,合作经营期间的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一味要求上诉人收购。原审判决使得被上诉人没有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将其所有的花费一古脑判由上诉人承担,不仅有违“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之原则,而且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就管辖提出异议时,由一个审判员作出了(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表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但这次开庭采用的是合议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法院应“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但原审法院并未作出程序转换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也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庭审中上诉人申请审判长回避,法庭未按规定宣布暂时休庭,进行合议,反而要强行继续审理,后在上诉人的一再坚持下,审判长便要求上诉人必须当庭书写书面回避申请,上诉人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后,其径直拿上去找院长签批。法庭没有征询双方是否有问题发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这些都省略了。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但有些审判人员却不能正确对待,采取一些非理性的做法,甚至于作出明显有失公正的判决更不应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判处结果有失公允,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而被上诉人违约,其应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为此,上诉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希冀得到公正之裁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合同 篇9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比较

梁晓旭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摘要2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相同的合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 这两 者往往容易被混淆, 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因此, 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 认真把握两者在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表现、履约能力、履行态度以及取得财物的处置等方面存在的不同, 对于我们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诈骗, 民事欺诈, 区别

当前,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日益频繁, 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针对采取部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 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犯罪? 如何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 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类案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出现不同地区的法院, 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承办人和合议庭可能就同一案件事实会做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因此, 亟需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以探讨和解决。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 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 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 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 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 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 包括捏造、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 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 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 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由于二者之间有如此的雷同点, 因此明确二者的关系, 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有以下几点不同: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 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做出有利于 自己的法律行为, 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时/ 非法利益0, 其实质是牟利, 主观恶性较合同诈骗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轻, 只是通过与对方订立合同, 想占对方的便宜, 在显失公正的交易中谋取不法利益, 如借鸡生蛋者, 还有如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 意思表示0, 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 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单方义务。对于合同而言, 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 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0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是去占些对方经济上的便宜, 而是要非法占有、控制对方的财物。即使在订立合同时付预付款、搞担保, 也不过是体现/诚意的烟幕、获取对方信任的诈术、引诱大鱼上钩的饵料, 财物到手就据为己有, 不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 可以得出结论: 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 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

2.客观表现不同。

(1)在行为方式上, 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伪;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 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2)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以及非法占

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 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 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 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3)从欺诈内容看,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4)从欺骗的手段看,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

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 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 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 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3.履约能力不同。

签订合同能否履行是区别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根本区别。民事欺诈人与受欺

诈人订立合同一般是能够履行合同的, 其后果只是显失公正。如乘人之危, 以少额支出, 获得对方的大额财物, 或某种临时急用, 骗订合同, 并且承认债权债务关系, 临时占用对方财物于合法的急迫用途, 能在不长的时间偿付债务、理赔等等行为, 属于能履行合同的民事欺诈。而合同诈骗人订立合同并无履行的意愿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如前面所讲的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物质条件, 或提供的担保人在法律上是不合格的, 甚至是假的。结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情况, 笔者认为对于履约能力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第一, 有完全履约能力, 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 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 占有对方财物, 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二, 有完全履约能力, 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 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 应认定为民事诈欺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 从而占有对方财物, 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三, 有部分履约能力, 但行为人无任何履约行为, 而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履行合同, 占有对方财物, 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虽有部分履约行为,但附有积极的履约行为, 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 亦应认定为民事欺诈。

第四, 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行为, 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 具备了履约能力, 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能力, 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到完全履行, 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4.履约合同的态度不同。

民事欺诈人所签订的合同虽然是显失公正的, 但欺诈人一般能努力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 以防止夜长梦多, 鸡飞蛋打, 不能获得显失正的利益。如行为人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 与他人签订大于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后努力履行合同, 防止因欺诈民事行为无效。而合同诈骗对合同的履行采取消极态度, 或设连环骗局拆东墙补西墙, 或长期拖欠不还, 或骗取财物后, 挥霍浪费无法返还等等。

5.标的物的处置情况不同。

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 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 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不同的心理态度, 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0所以, 当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说明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真实难以断定时, 可以从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 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 非法占有0 的目的。其一,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 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等, 应认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 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二,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 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 一般均应认定为民事欺诈, 不宜以合同诈骗论。其三,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自己合法的经营活动, 当其有积极的履行行为时, 应认定为民事诈欺: 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 应认定为合同诈骗;但是,行为人虽不履行合同, 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退还, 仍应视为民事欺诈。

笔者认为, 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很明确的情况下,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行为, 应

结合上述情况, 进行综合的分析、比较后再作出判断与认定。同时建议最高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参照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并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关于认定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故意非法占有等方面具体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112夏朝晕.试论合同诈骗罪1J2.法商研究,1997,(4): 78.122熊选国.论利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行为的界限1J2.法学评论, 1990,(1): 41.(作者系山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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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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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纠纷案在人民法院的审诉讼活动。甲方授权范围及出庭人员详见其《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代理目标:

通过乙方代理工作,力争达到以下代理目标:

目标一:

目标二:

甲方如在本案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或甲方撤回诉讼的,视为乙方实现上述代理目标。

第三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代理律师介绍案情,及时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代理工作。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四条乙方义务

乙方律师在代理甲方诉讼过程中必须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职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甲方正当的商业秘密,努力争取实现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代理目标。

第五条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确定的基本代理费为,由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 如实现本合同第二条代理目标一,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的外埠差旅费(包括交通、通讯、食宿等)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收款银行

甲方应付的律师费或其他约定由乙方收取的费用应通过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1.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以下银行账户:

单位名称: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中信银行北站支行

账号:72223986

2.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乙方财务部门。

甲方以前款约定方式之外的方式支付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未经乙方开具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款凭证的,视为甲方未按约定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应当自行承担本案诉讼不利的法律后果,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视为乙方已经以全胜的结果完成了全部代理工作,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与退还,并且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律师费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二)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经有权机关审查认定乙方负有过错责任,则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付的部分或者全部代理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可由乙方投保的执业责任保险机构向甲方先行赔付。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补充,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一)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二)因乙方律师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规定导致损害甲方利益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一)委托事项或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二)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的;

(三)逾期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应当预付或支付的律师费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修改与存放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补充,甲、乙双方应另订协议。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事项终结、双方帐清之日终止。

第十二条合同修改与效力

根据本合同履行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可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2】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订立以下条款,双方遵照执行。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代理人。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

3)甲方委托乙方为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

4)甲方委托乙方为申请再审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

5)其他委托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项代理工作。

3、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_____________元。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

4、乙方律师接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对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乙方指派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5、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如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的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甲方须认真的向乙方指派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指派律师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8、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9、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

10、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约支付全部代理费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款项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11、本合同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12、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13、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14、其他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3】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_____(以下称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_____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此处详细列出所有委托内容)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____年/月/日至____年/月/日。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甲方应根据委托事项对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具体事项及支付标准详见附件 ______ 。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支付方式:_______ (现金/转账/支票等)

3.乙方应根据委托事项代理费用的金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四条 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为甲方维护合法权益做出一切努力。

2.乙方应认真履行职责,代为办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手续,按照甲方的要求行事,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办理情况。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交还甲方,不得留存。

第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2.甲方应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并如实告知乙方相关情况。

3.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对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并要求查看相关文件。

4.甲方不得干扰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约定均不能被变更或解除,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乙方明确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或对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如双方就本合同条款及其履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于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使用简体中文书写,合同解释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委托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费用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范文: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张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1号

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

联系电话:13811112222

乙方(代理人):李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身份证号码:234567890123456789

联系电话:13911112222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购房合同纠纷”有关的所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购房合同纠纷”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甲方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调解、签订和解协议或进行诉讼、仲裁等解决甲方与房地产公司生产的纠纷;

2.甲方因购房合同所生其他纠纷的处理等。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3个月,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甲方应根据委托事项对乙方支付代理费用,为20000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转账;

3.乙方应根据委托事项代理费用的金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四条 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为甲方维护合法权益做出一切努力。

2.乙方应认真履行职责,代为办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手续,按照甲方的要求行事,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办理情况。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交还甲方,不得留存。

第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2.甲方应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并如实告知乙方相关情况。

3.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对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并要求查看相关文件。

4.甲方不得干扰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约定均不能被变更或解除,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乙方明确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或对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如双方就本合同条款及其履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于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使用简体中文书写,合同解释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甲方(委托人):张三(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李四(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因 一案,欲委托乙方代理。乙方听取了甲方的相关陈述并全面告知甲方相关诉讼权利和诉讼风险,已提示、解答了甲方相关咨询,完成了部分服务内容。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业务能力、服务现状及附件之基础上,有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与 纠纷一案。

第二条 乙方权限和义务

1、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2、乙方代理权限:对案件进行整体策划,就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设计救济方案;代书案件中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代为起诉、调查取证、出庭、发表代理意见;代甲方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参与调解、和解。

3、乙方律师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勤勉、尽责的提供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甲方权限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2、乙方的代理方案和法律建议可供甲方参考,但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因自身决策或判断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和相关费用。

3、乙方可以以任何广泛合法的方式促成代理目的之实现,本合同签订后,无论何时何因致甲方委托目标实现,均视为乙方工作结果,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相关费用。另付乙方为本案发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

第四条 律师费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师代理费 万元;若甲方诉请款项全部或部分通过判决、调解或和解等任何方式得以支持的,甲方应按照其获得支持的诉请金额(或通过调解、和解所确认的款项金额)的 %的比例,于判决生效之日或调解、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解除条件依附件处理。

第六条 保密

1、乙方对于书面向甲方索取的有关文件所涉及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之责。(根据代理事项,需要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相关组织披露的除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包括代理费用在内的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及乙方的一切商业秘密。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地点在北京。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篇5】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诉讼,订立以下条款,双方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

3、甲方委托乙方为执行程序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

4、甲方委托乙方为申请再审的代理人乙方代理权限;

5、其他委托代理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上述第项代理工作。

三、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________元。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

四、乙方律师接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对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乙方指派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五、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如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的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甲方须认真的向乙方指派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指派律师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裁定、调解、案外和解及撤诉)。

十、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解除本合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约支付全部代理费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款项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十四、其他特别约定(_______)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民事合同精选十二篇


民事合同 篇1

原告:卢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系字号为“佛山市XX区XX布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佛山市XX区XX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

被告:欧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人民币XX拾XX万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写:XXX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从XXXX年XX月开始,向原告经营的佛山市XX区XX布行(以下简称“XX布行”)购买布匹。经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对帐确认:截至XXXX年XX月,被告共欠XX布行布款总金额为人民币XX拾XX万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写:XXXXXXX元),被告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确认被告共欠XX布行布款总金额为人民币XX拾XX万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写:XXXXXXX元),被告并承诺从xxx0年7月至xxx1年6月,每月分期还清上述布款,其中xxx0年7月底偿还人民币XX拾万元整(小写:XXXXXXX元)、xxx0年8月底偿还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XXXXXXX元)。然而,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却一直失去联系不知所踪,至今未向原告偿还xxx0年7月、8月两笔布款。

原告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后一直失去联系且不知所踪,至今未偿还xxx0年7月、8月两笔到期布款,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偿还布款的义务,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即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所欠布款;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告所未支付的xxx0年7月、8月两笔到期布款共为XXXXXXX元,该金额已达到全部布款总额XXXXXXX元的五分之一,所以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即时一次性支付全部布款。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知识: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指员工非因客观原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应发生的后果。

2、这种后果或表现为继续履行义务,或表现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3、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消灭。

4、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二、违反劳动合同法案例、违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违反劳动合同赔偿办法、根本违反合同

3、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4、如果卖方已经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69条规定的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各项规则,并不损害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5、如买方有权采取撤销合同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降低价款、请求损害赔偿等。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l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公司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劳动合同依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7、公司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xxx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合同 篇2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比较

梁晓旭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 太原 030006)

摘要2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相同的合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 这两 者往往容易被混淆, 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因此, 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 认真把握两者在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表现、履约能力、履行态度以及取得财物的处置等方面存在的不同, 对于我们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诈骗, 民事欺诈, 区别

当前,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日益频繁, 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针对采取部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 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犯罪? 如何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 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类案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出现不同地区的法院, 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承办人和合议庭可能就同一案件事实会做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因此, 亟需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以探讨和解决。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 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 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 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 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 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 包括捏造、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 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 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 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由于二者之间有如此的雷同点, 因此明确二者的关系, 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有以下几点不同: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 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做出有利于 自己的法律行为, 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时/ 非法利益0, 其实质是牟利, 主观恶性较合同诈骗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轻, 只是通过与对方订立合同, 想占对方的便宜, 在显失公正的交易中谋取不法利益, 如借鸡生蛋者, 还有如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 意思表示0, 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 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单方义务。对于合同而言, 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 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0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是去占些对方经济上的便宜, 而是要非法占有、控制对方的财物。即使在订立合同时付预付款、搞担保, 也不过是体现/诚意的烟幕、获取对方信任的诈术、引诱大鱼上钩的饵料, 财物到手就据为己有, 不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 可以得出结论: 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 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

2.客观表现不同。

(1)在行为方式上, 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伪;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 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2)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以及非法占

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 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 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 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3)从欺诈内容看,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4)从欺骗的手段看,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

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 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 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 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3.履约能力不同。

签订合同能否履行是区别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根本区别。民事欺诈人与受欺

诈人订立合同一般是能够履行合同的, 其后果只是显失公正。如乘人之危, 以少额支出, 获得对方的大额财物, 或某种临时急用, 骗订合同, 并且承认债权债务关系, 临时占用对方财物于合法的急迫用途, 能在不长的时间偿付债务、理赔等等行为, 属于能履行合同的民事欺诈。而合同诈骗人订立合同并无履行的意愿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如前面所讲的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物质条件, 或提供的担保人在法律上是不合格的, 甚至是假的。结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情况, 笔者认为对于履约能力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第一, 有完全履约能力, 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 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 占有对方财物, 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二, 有完全履约能力, 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 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 应认定为民事诈欺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 从而占有对方财物, 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三, 有部分履约能力, 但行为人无任何履约行为, 而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履行合同, 占有对方财物, 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虽有部分履约行为,但附有积极的履约行为, 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 亦应认定为民事欺诈。

第四, 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行为, 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 具备了履约能力, 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能力, 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到完全履行, 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4.履约合同的态度不同。

民事欺诈人所签订的合同虽然是显失公正的, 但欺诈人一般能努力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 以防止夜长梦多, 鸡飞蛋打, 不能获得显失正的利益。如行为人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 与他人签订大于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后努力履行合同, 防止因欺诈民事行为无效。而合同诈骗对合同的履行采取消极态度, 或设连环骗局拆东墙补西墙, 或长期拖欠不还, 或骗取财物后, 挥霍浪费无法返还等等。

5.标的物的处置情况不同。

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 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 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不同的心理态度, 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0所以, 当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说明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真实难以断定时, 可以从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 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 非法占有0 的目的。其一,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 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等, 应认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 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二,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 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 一般均应认定为民事欺诈, 不宜以合同诈骗论。其三,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自己合法的经营活动, 当其有积极的履行行为时, 应认定为民事诈欺: 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 应认定为合同诈骗;但是,行为人虽不履行合同, 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退还, 仍应视为民事欺诈。

笔者认为, 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很明确的情况下,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行为, 应

结合上述情况, 进行综合的分析、比较后再作出判断与认定。同时建议最高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参照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并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关于认定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故意非法占有等方面具体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112夏朝晕.试论合同诈骗罪1J2.法商研究,1997,(4): 78.122熊选国.论利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行为的界限1J2.法学评论, 1990,(1): 41.(作者系山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民事合同 篇3

原告:李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XX年XX月XX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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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年 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 月 元,并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元。 )

支付利息(至起诉日,该利息为 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实与理由 原告 公司与被告 公司有业务往来, 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 30 天。被告 原告 合计仍有公司于 20xx 年 7 月,8 月,9 月份向 元, 但目前公司购买材料发生的货款合计有 元的货款未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 讼,请求依法公正处理。具体诉请如前述。 此致 人民法院

民事合同 篇4

上诉人(一审被告)姚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XXXXXXXX.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中国财富陶瓷城XXXX, 注册号: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姚X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XXX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XX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镇金陶工业园,注册号: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xxxx)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68条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本案中,诉讼标的近百万,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双方争议意见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谓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存在原则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审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判决书多列诉讼参加人,亦属程序违法。本案判决书中列明被上诉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XX,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但一审诉讼过程中,从来没有该律师参加过法庭庭审等诉讼程序,一审判决书中却列明该律师为被上诉人一审的委托代理人,属于多列诉讼参加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程序违法。

3、本案一审追加上诉人李X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X在本案争议合同中没有签名,不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权利,当然也不能承担合同义务,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4、上诉人姚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作为xxXX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对外代表机关,其行为是法定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姚X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xxXX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xxXX经贸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一审随意将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为被告并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关于代理权滥用问题。“李通”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本案《经销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诉人与xxXX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签订,在该《经销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xxXX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与自己公司的同一销售合同事务,明显属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同时为双方代理的代理权滥用的法律禁止行为,该行为如同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一个人同时接受原、被告的委托进行同一诉讼代理行为,这样的代理在开庭时会出现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又接着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读相反意见的答辩状,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所有的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以“姚X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权原告的员工李通作为业务代表,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权滥用法律事实的成立,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1)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能因合同标的达千万之巨就可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条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观念上的权利义务,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义务,这与标的额大小没有必然联系。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销售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合同没有履行“有违一般陶瓷行业大额交易的常理”为由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完全是一种主观臆断。如现在的借贷纠纷,只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而没有交付事实,不管合同数额多大,都不能认定还款义务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向上诉人履行交货义务,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付款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对帐单、银行结算流水明细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出示的对帐单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而与对帐单一一对应的银行结算明细的结算人是黄明鑫和刘健,经查证,黄明鑫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与李通是同事,刘健上诉人则均不认识。而对这一明显的事实,一审判决却故意遗漏分析,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话通话明细,都是首先拨打0533-5XXXX的电话,然后拨打0533-5XXXXX,而0533-5XXXXX并不是上诉人的电话,0533-5XXXXX又是一个打印社的公用传真号,存在不特定多个公司、门面共用的事实,况且,电话通话只是一种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无法证明本案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让人感到地方保护、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的判决取向。被上诉人隐瞒事实,移花接木,欺诈诉讼,意图让上诉人无端偿债,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经贸有限公司

姚X 李X

xxxx年12月1日

民事合同 篇5

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中级人民法院(xxx)曲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xxx中级人民法院(xxx)曲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进行改判;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所供铅精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被上诉人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Pb≥60%。同批铅精矿质量应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第四条“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见附表。”在《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附表1规定“60%

以上规定说明,主要铅精矿应达到Pb≥60%,不达到此标准的少数铅精矿可按照附表递增和递减,Pb

2、公安机关取样检测的结果证明上诉人所供的铅精矿品位不合格。

(1)xxx年5月25日xxx公安局xxx公安分局民警xxx在上诉人xxx分公司粗铅厂依法对堆放车间内的xxx年4月29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诉人运到的铅精矿进行取样,经均匀布点取样后,混合十字对角四分法缩分,然后提取检测铅精矿一袋(灰黑色粉末状物)。(详见xxx年5月25日提取笔录)

(2)xxx年6月5日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xxx公安局xxx分局委字[xxx]17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xxx公安局xx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检测,委托书内容“为打击犯罪,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铅精矿进行价格鉴证。”(详见委字[xxx]174号委托书)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委托“依法对被骗13.14%Pb品位铅精矿487.34吨的价格进行鉴定”(详见区发改价鉴[xxx]158号鉴定结论书)并出具编号:区发改价鉴[xxx]158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价格鉴定基准日为xxx年4月29日至xxx年5月4日,结论书认定xxx年4月29日、5月3日、5月4日共计487.34吨铅精矿Pb13.14%,价格250532.00元。同时,在委字[xxx]17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了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Pb都为13.14%。

在委托xxx公安局xx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同时,xxx公安局x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还委托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测试,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编号P09-624检测报告书,报告指出5月25日铅精矿的Pb13.14%。

3、讯问笔录证实5月3日、5月4日的铅精矿均不合格。

民事合同 篇6

1.主体及主体具备的条件不同

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是不同的,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即一方是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另一方则是企业、行政等用人单位。除此之外,劳动者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劳动者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民事合同的主体则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具有不特定性。作为民事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可以是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可以是年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且对于主体资格的具备并没有严格的要求。

2.合同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之间既有平等关系,又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体现平等性特点;劳动合同成立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之中,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承担劳动义务,双方之间就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动者的劳动义务必须是劳动者以其自身的技能亲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劳动者提供劳动,这是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最主要的区别。一般民事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使可以由他人代理。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没有命令与服从关系,也没有监督和管理的从属关系。

3.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即劳动合同订立应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即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具备法定必备条款。这是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的重要方面。一般合同形式,不强调要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和其他多种形式。与劳动合同相比,一般民事合同的内容受法律限制较少,只要不与国家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所签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

4.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法定性,即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要具备的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9项,劳动合同只有完全具备了这些条款,才能依法成立,才能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劳动合同的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较大,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常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比如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拖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等等;而民事合同的`内容则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的余地,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如在劳务合同、承揽合同中,用人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无义务为另一方当事人办理社会保险;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时间等等。但注意的是民事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同的标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而不是劳动成果。即劳动合同的标的没有物存在,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其劳动成果是否实现。而民事合同的标的主要是物和行为,虽然有些民事合同的标的也涉及到劳动行为,但一般是与劳动结果相联系的劳动行为。

6.合同的效力不同

民事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而劳动合同则无效力待定一说。

民事合同 篇7

答辩人:XXX,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伊川县吕店乡XX一组。

答辩人因与XXX等五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事实理由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答辩人不是肇事车辆实际的使用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车辆于 月 日由XX借走使用,已脱离答辩人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答辩人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非使用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出借造成侵权事故,答辩人作为出借人对损害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赔偿义务人。答辩人出借车辆时,车辆是通过国家标准的年检,车辆性能符合安全要求,且购买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出借车辆时答辩人也进行了必要的审查,车辆使用人杨水杰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综上所述,事故发生时,答辩人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任何过错,要求答辩人对XXX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无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XXX等五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民事合同 篇8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周的诉讼请求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现作扼要答辩如下:

一、 贵院受理本案违反了民事案件一事不再理的.规定。

答辩人与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历经贵院一审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且二审法院已经做出厦民终字第176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贵院再次受理该案件,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二、周的诉讼请求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上述(2008)厦民终字第176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

贵院执行局已经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向答辩人收取了9.9万元款项用于XX大厦33户的煤气设施建设,上述判决已经执行完毕,答辩人与周之间就煤气设施建设已无未了事宜。

另据答辩人了解,包括周在内的33户业主已经与燃气公司签署了煤气设施建设的协议,该协议已经大部得以履行,只是因为XX大厦部分业主不愿安装煤气,才导致南浦路63号 室无法进行煤气设施建设,这些情况,答辩人已向贵院提起了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调查核实。也就是说,现在南浦路63号 室无法进行煤气设施建设与答辩人毫无关系。

其次,周并未因煤气设施未能建设遭受经济损失。其提出的气罐租金、运气费、燃气费差价、通讯费等系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其计算依据为商品房的使用年限58年。这些费用既然尚未发生,则周并未实际遭受损失。

总之,上述(2008)厦民终字第176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答辩人与周之间就煤气设施建设已无未了事宜;现在南浦路63号 室无法进行煤气设施建设与答辩人毫无关系;周也未受任何经济损失。因此,周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作为依据。

综上所述,贵院受理该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依法驳回周的起诉;其诉讼请求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民事合同 篇9

上诉人(一审被告):魏某某,女,xxx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xx办事处xx村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渤海五路x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新华街建行宿舍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xxxx年7月4日做出的(xxxx)x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一)、xxxx年7月9日,被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魏某某出租渤海国际广场A1-C59房屋给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xxxx年7月10日起至xxxx年7月9日止。自双方签订合同后,该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并且一审法院也认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李某某应当在房租租赁期限届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但自从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该房屋,并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截止到一审法院判决做出的xxxx年7月4日,至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还差5天,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李某某使用房屋的一年时间里,该房屋的使用受益权都在李某某手里,李某某也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且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未将该房屋返还给上诉人魏某某,其一直在使用收益。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律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而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李某某155000元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我国无论是侵权法里的侵权责任还是合同法里的违约责任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损害填补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弥补因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使法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法律严格禁止当事人因此而获得法外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一直使用收益该房屋,并且直到现在也未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该房屋,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房屋租赁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一审判决却对此事实予以不顾,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服该判决。

(二)、一审判决曲解法律,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明确化,法律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并且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魏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与魏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根源还在于被上诉人高某某的无权转租行为,一审判决不能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假使一审判决正确 ,它也应当在判令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的同时判令被上诉人高某某向上诉人魏某某返还租赁费,这才是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被上诉人高某某并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也是一审的被告,而一审判决却回避了这个问题,将原本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人为拆解,明显的是在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结合xxx法院(xxxx)滨民二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其并未判决被告高某某承担任何责任,可见一审法院偏袒高某某的行为更加明显,不能叫人心服。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是在xxxx年的年8月,而做出判决的时间是在xxxx年7月4日,审理期限长达近一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而一审判决在xxxx年7月4日做出后,直到xxxx年2月20日才送达给上诉人,整整拖了长达7个月的时间,程序的严重违法,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严重的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不公,法律丧失公信力,希望二审法院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魏某某

xxx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合同 篇10

上诉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375号

被上诉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XXX路58号880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2619.56元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于以下方面:

一、原审法院依据原告提供开工日期的证据,认定内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为开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内外架工期起止时间一致且不可分,该认定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双方合同的约定不符:

1、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双方约定外架工期从搭架开始,内架工期从木工通知正式进场开始,从该约定上看,内外架工期起算时间不同具备合同依据;

2、合同履行过程中,并非所有脚手架搭建在同一开始时间全部搭建完成,既然合同约定外架工期从搭架开始计算,那么地上部分脚手架外架的工期也应从地面部分脚手架外架搭架时计算,而不应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开工日期;

3、关于内架工期起始事宜,原审法院以合同未约定内架与外架延期是否分开计算为依据,认为内架延期时间同外架一致,缺乏依据。首先,内架的工期起算时间同外架不一致;第二,合同履行中,内架使用方式同外架也大不相同,内架并非一次性全部搭建,而是根据施工需要,分楼层循环搭建,边拆边搭;

总之,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开工日期,机械认定开工日期为所有脚手架工期的起算时间,并以此计算延期费用,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之意。

二、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对账的事实,却不对双方对账的性质做出认定,得出结论违背双方的合意,事实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毁约行为。

原审法院查明“20x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言明:从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万元,余款34824元未付……”,该说明虽为被上诉人单方出具,但事实上双方皆按照该说明履行,为双方的合意;按照双方的合意,上诉人履行了合意所约定的付款义务,20xx年1月20日之前双方约定的合同债务,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退一步说,假设上诉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实,双方为合同履行所达成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样,受法律保护;然而,原审法院却罔顾双方合意的.事实,依旧判决上诉人承担从开工后210天至20xx年1月20日的延期费用,实际上纵容了被上诉撕毁双方合意的不诚信行为。

三、总之,原审法院违背事实机械认定了工期起止期间,又罔顾双方合意,判决上诉人承担所有脚手架从20xx年7月19日至20xx年1月20日之间的延期费用,认定事实不清,截止至20xx年1月20日,双方已对之前所产生的工程款项结算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所未付工程款为部分2#房外架从20xx年1月20日至实际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费用。

恳请贵院依法改判为感!

此致

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上海)XX材料有限公司

日期:

民事合同 篇11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xx市xx路,邮政编码:xxxx

电话:xxxxxxxxxxxx

负责人:林++++,职务经理

被告:熊xx

住所:xx市xx区xx乡xx村x组x号

电话:xxxxxxxxx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xxx年6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全站仪和++++铝合金脚架等配件,总价款27,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xxx年7月25日付清货款。还约定逾期付款时,按1%/天支付滞纳金。被告熊xx于xxx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标的物并出具签字盖章的《合同货品签收单》。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根据《合同法》109条、114条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3,000元,还应按合同支付逾期滞纳金23,000元(已经大幅减少),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xx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

xx分公司

负责人:

xxx年六月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3份。

民事合同 篇12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白X,男,汉族,1xxx年9月2日生,住址:xx省xx市xxx区丰xx路XX号9幢xx室,邮编: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住址:xx区xx镇环东一路65弄XX号1586室,法定代表人:陆根X,邮编:201501,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陆根X,男,汉族,xxxx年10月19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府前街X号,邮编:xxxx,现住址:xx区合xx镇xx村xx宅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xx)金民三(民)初字第1772号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原审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二向上诉人支付欠款人民币614,461.00元的利息,自xxxx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直至付清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主张利息的诉请,实属欠妥,具体理由如下:

1、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被上诉人二并未依约行事。上诉人考虑到维持合作,故允许被上诉人二在收到货物后迟几天付款,该事实可从已付几笔货款中得到印证,但上诉人并未同意可以无限期延迟付款,且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

2、上诉人曾采用多种方式,不断向被上诉人二追讨货款,并通过借高利贷(月利2分)维持生意,对此被上诉人二亦已明确知晓,且其曾承诺在xxxx年11月底前将全部欠款结清,但事后依旧没有履行。

综上,被上诉人二应当支付上诉人同期贷款利息,以弥补违约造成的利益损失,否则有失公平。现上诉至贵院,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民建房合同


民建房合同(篇1)

自建房买卖合同书范文一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产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层车库一处,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车库门前附属场地____ _____平方米及附属卷闸门、防盗窗等设施,上述内容以下简称“本房屋”)以人民币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 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 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由乙方负担。甲方承担本合同转让的房屋及土地税费。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后 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交易后甲方给乙方写好收据)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购房后应付的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本房屋为关联与他人订立任何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30天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 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30天时,甲方有权解除

甲方:乙方:日期:

自建房买卖合同书范文二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座落及面积:本房屋座落在为:和府国用(

筑面积 )第 ,土地证编号号,现甲方将建成房屋的二楼出售给乙方,出售房屋建平方米,准确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元整(¥ 元)。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元(¥: 元)。 二、房屋概况及计价、付款方式:本房屋已由甲方全面装修好可入住使用,交易总价为人民币 用(即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需全部缴清房屋总价款

三、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保证出售的房屋为合法房产,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再订立《买卖合同》。

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的24个月内办理好房产证,办理房产证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签订24个月后仍没有办理好房产证,甲方需对乙方做出赔偿。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即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影响乙方享用该房屋的所有权。

2、乙方如有必要对房屋重新装修时,不得影响该房屋本体结构安全。

五、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和平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本合同连同附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证明人:

日期: 日期: 乙方:

自建房买卖合同书范文三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享有平等知情权。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山西省大宁县______________的自建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由于系自建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书。故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将来如果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承担房屋购买后的一切义务。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相关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20 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_ 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

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年 月 日 日

民建房合同(篇2)

建房联建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的一块地修建一栋房屋达成以下联建协议:

一、甲方提供土地一块给乙方修建房屋,其所建房屋按分屋方式,甲方拿取四套住房,规格按设计图纸为准,由甲方任意选取一套,甲方拿取所建房屋按一个楼梯拿取,从下至上拿取。甲方所分得住房户型和面积全由乙方设计,不能影响整体规划,不管乙方修建多少层,甲方不得干涉。

二、乙方房屋建成后达到合格标准,外墙正面瓷砖,三面拉毛,所有地面均为水泥粗沙地面,屋顶盖瓦或平顶归乙方所有,内墙用水泥沙浆粉平,甲方与乙方的新房同样质量和要求,甲方不得增加或更改。所有进户门安装防盗门500左右,窗户安装铝合金带纱窗,价格在130元左右,水、电进户。水、电开户,甲乙双方各负其责及费用。

三、建设期间,甲方负责土地纠纷、周边邻居关系处理。其它任何不管,其它手续甲方一律不管。

四、甲方不负责一切建房期间手续费用,如需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正式费用,甲、乙方双方按所得房屋各出各的费用,如果邻里纠纷和隔壁告状影响进度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交房时间延期。

六、新房修建时间为12个月,若乙方原因(资金、人员不能修建的情况下)自动退场,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但乙方在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另外政府部门干涉的情况下工期顺延。周边邻居纠纷由甲方处理,不得阻碍乙方施工,否则造成任何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保证水电到工地。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异议,共同协商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房联建合同范文2

土地方: (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提供资金共同开发修建多层住宅楼,秉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在自愿诚信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多层住宅楼

二、工程地点:怀化与芷江交界地

三、工程建筑:房屋结构:砖混结构

四、联合建房分成方式:

1、甲方所分房屋面积(住房)共为480平方米为甲方所有,其余全部归乙方所有(在480m2内,上下允许相差10m2以内),反之多余部分或不足部分均按1200元/m2补差价给对方,房屋面积计算方式为:每套房子的边对边外加公摊面积。

2、土地分配:如土地征用,甲乙双方联合所建房屋滴水内的土地面积,均按建筑总面积,由甲乙双方按各自分成的房屋面积计算分配所有土地征用款。

3、甲方所分房屋户型,从下到上或从上到下一个楼梯间上顶,而后依次排列,不能从中挑选。建房设计图出来后由甲方确定所需户型。本次确定户型后不能更改,如需更改需经乙方同意。

4、房屋的归属权甲乙双方互不干涉。

五、交房时间:二年,自动工之日起计算工作日,除特殊情况外,如: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连续3天以上的雨天或政府部门原因可顺延工期。

六、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提供土地:怀化与芷江交界处 有一块空地约 1200平方米 ,旁边另加那一块小地约30平方米。全部交给乙方进行开发修建多层住宅楼。

(二)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处理村、组及四周邻居关系,负责处理邻居之间的土地间距关系及费用。

(2)甲方负责搬走青苗,与乙方无关。

(3)所建房屋一至七层的政府关系及费用,及执法部门打坏东西或损坏房屋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派专人在工地看护,积极配合乙方工作顺利进行。

(5)甲方必须在乙方的每份购房合同书上签字认可。

(6)如因甲方跟村、组及四周邻居关系处理不当或因四周围间距界线划分等引起的纠纷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或停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提供本工程的全部建房资金及本工程设计绘图,机械设备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

(2)第一层为框架厂房,无门面,如有需要最多一至二个。

(3)主体为砖混结构,房子外墙一面为瓷砖饰面,另三方为水泥拉毛,室内顶、墙为水泥拉毛,楼顶盖瓦,住房高度为3米包板,进户防盗门,室内无任何装修。窗户材料为铝合金,楼梯扶手为不锈钢。楼梯间安装一副不锈钢大门。

(4)水电进户安装

水进户只安装一个球阀到厨房或卫生间。电线的主线进户为6mm2铜线,国家标准线。

水、电上户安装分表费用甲方所分房屋由甲方自己负责。

(5)抓好工程质量,强化施工安全。

(6)如因资金不足等属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停工或停建不能按时交房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除政府部门原因外)。

七、甲、乙双方共同共同遵守以上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因为本房产本身就是无证房产、属违章建筑,如政府禁止开发无证房产,违章建筑,利用关系或费用都无法修建时,不作违约处理)。

八、未经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房联建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甲方有老宅基地(均已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和部分空地一块,可用来新建住房,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经甲、 乙双方多次协商同意将原有旧房拆除新建住宅一栋,现将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 联合建房地点及用地面积和范围

该项目位于甲方旧房住宅基地及空地,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左右。

二. 新建住房的基地要求及标准

1、 新建住宅楼拟建七楼,除甲方分得的住房为三室二厅一厕一厨外,其余住房户型由甲方自己确定。

2、 本住宅楼为砖混结构,外墙前方贴瓷砖,侧面和后面三方为水泥粗沙拉毛,所有地面均为水泥粗沙地面找平。厨房、 厕所均不贴瓷砖,不锈钢楼梯扶手,其他部位按图纸设计要求施工,甲方不得乱改图纸设计,屋面为平顶或盖瓦面。内墙水泥沙浆粉平,双飞粉由用户自理。

3、 室内厨房、卫生间由用户自己安装塑钢门,进户门由乙方安装一樘防盗门(价格在500元左右),其余房间乙方只留门洞,均由甲方自己出资安装木门。甲方若需要更好的防盗门,乙方将500元返还回给甲方,由甲方自行购买,乙方安装。

4、 本住宅由乙方出资安装铝合金塑钢窗(带纱窗)并达到质量合格。

5、 该房需要安装的水电,由乙方负责,乙方保证甲方水、电两通到户。

三、房屋分配及所占住房位置

1、新房建成后,甲方分得新住房2套,每套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楼层为三——四楼,共贰套。另外,甲方再分得一室一厅壹套(要求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楼层为一楼。

2、除以上甲方分得的住房外,其余住房、门面、柴棚均属乙方所有的永久性财产,由乙方出卖或使用,甲方不得干涉。

3、甲方原有旧房由甲方自行拆除,旧材料归甲方自行处理。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方负责随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保证该土地无任何土地纠纷,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开支资金。队组应交的土地款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负责配合到村组乡政府签字盖章。

2、整栋住房必须办理土地证(大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大证由甲方保管,土地产权按实际住房数分摊。

3、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4、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建房保证金壹万元(10000)人民币,从开工之日起12个月竣工并交付甲方使用,若超过12个月未能交付使用,则每月给甲方补偿违约金壹仟元(1000)人民币。22个月还未能按要求交付使用,则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所有修建的房屋。

6、乙方负责该栋住房的全部建筑资金,亏盈与甲方无关。

7、乙方必须安全文明施工,一切工伤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给甲方提供施工材料合格证。

8、该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约,不得私自涂改、转让。甲方不得反悔或另找他人联建,否则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其他补充条款

以上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建房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在______镇______村建房屋一栋,建筑总面积约__________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_________________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_________________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向外墙贴瓷砖、后向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安装瓷盆、大便器、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处理。

三、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女儿墙按每米壹拾元计算,包括水泥砂浆抹面。楼面混凝土捣制另请施工队伍,所需费用甲乙双方各负担__________%.

四、付款方式

完成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付__________元,完成第二层付款__________元,完成第三层付款__________元,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购买私人建房合同范本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民建房合同(篇4)

出卖方(甲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买受方(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项达成协议,现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合法取得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还建房壹套出售给乙方,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____,房屋性质为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实用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并保证已取得房屋其他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二条经过双方协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总房款为

三、该房屋需在20xx年12月31日前交付,逾期未交付,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具体利息应自实际付款之日起计算,月利息按照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案处理:

1、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及利息,并按照累计付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照乙方累计付款的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房屋双证(土地证、产权证)需在房屋交付后5年内由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妥当,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案处理双证办理事宜:

1、由甲方负责办理双证并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并予以配合;

2、若截至20xx年12月31日甲方仍未为乙方办理双证,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案处理:

2.1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后__________天内退还乙方支付房款__________元,并支付房价__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愿承担房屋交付后至退房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用,该费用的计价方式按照同区域、同类房屋租赁费用计算;

2.2双证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包括可能的契约税、增值税由甲方承担;

2.3乙方因双证未办理成功造成的交易等方面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五、房屋价格按照总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加超出部分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3000元,总金额为三十万元,超出部分在房屋交付后由乙方在一年内付清。

六、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约定,100平方米的房款共计三十万元人民币分两次付清,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和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元,逾期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利息;具体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七、甲方保证房屋交易是该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一房多卖等,如出现产权纠纷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合同未尽事项,有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本合同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居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自__________日起生效。)

出卖方(甲方)(签章):买受方(乙方)(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建房合同(篇5)

小产权合作建房合同范本一

甲方(出地方):

乙方(投资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在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上同意合作建房,决定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办上早 号甲方权属地块,按照政府批准的用地规划进行集资建房合作开发,现对拟开发项目的合作方式、开发方案、双方责任及利益分配等事项订立如下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办上早 号甲方权属地块规划许可证编号: 。用地面积: 平方米:地块拟用于合作开发为商住用途的综合楼。

二、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办上早 号土地,乙方负责投入建设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

三、利益分配:

3.1 × 米,第一层为层高4.5米商用店铺,二楼至十肆层为 米× 米。房屋建成后甲、乙双方按4:6比例占有房屋产权,即甲方占4成乙方占6成。

3.2 已建成房产如需办房产证补地价及税费的,应根据甲乙双方所分得的房产比例双方各自承担。

3.3 双方对分得的房屋享有永久的使用权。本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甲方使用

后,地皮产权甲、乙双方按4:6比例占有地皮产权。乙方对分得的房屋拥有完全的权利,可自行转让、出租,赠送及继承等。甲方及其亲属不得干涉。 (3.4)如政府征收房屋,征收赔赏款按双方所占的房屋比例分配。

四、双方责任

4.1 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承诺不另将该土地与第三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协议或意向书;如因其内部争议和其他原因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违反方须连带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甲方保证其完全拥有上述地块的所有权益和保证上述地块未对外转让、抵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4.2 在开工前甲方应协助办好所有手续,水电开户,协调好土地上的任何

争议,并放好线给乙方开工,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4.3 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和图样要求进行施工,合作建房工期为壹年半政府行为和天气原因造成停工时工期顺延。乙方保证有充足的资金和实力完成该合作项目的开发。

4.4 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认定的设计平面图纸要求完成施工并达到合格质量;第一层整体架空分两套高度包板4.5米高,甲方分得的楼房按 套 房 厅设计施工,电梯一部(800公斤国产品牌如佳登曼、富士通等)。装修标淮,外墙贴纸皮方块砖(同乙方外墙一致),每套房内贴(50cm×50cm)耐磨地板砖,厨房及卫生间贴(20cm×33cm)瓷片到顶,厨房卫生间及阳台地板贴(30cm×30cm)防滑砖,房间及厅贴15公分地脚线,墙批白色乳胶漆,每套房厨房内装水泥板煤气灶台一个不锈钢洗手盆一个,卫生间装铝合金门,入户房门装防火门,房间用木板套门,水电主线为6mm²洗手间、厨房和空调为4mm²其他为1.5mm²安装好,每套需配备对讲机门铃、网络线路和电视线路。

(4.5)甲方应在20xx年 月份前清理好现有住户搬迁工作,同时交付给乙方进场开工。

4.6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策划、设计、建设、办证等管理工作;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认定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达到合格质量。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自然灾害除外。

五、保证金

乙方在要开始拆除旧楼时付10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合作建房保证金,甲方开

具收据。该保证金当乙方完成房屋主体第四层时退还清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发布全面履行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变更(不可抗力除外)。

6.2 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则承担评估房产造成的1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并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七、物业管理

房屋交付使用后公共设备保养费(包括电梯保养费、水箱水泵保养费等)及公共场所保养费,由甲、乙双方按物业比例分摊支付。各自分得的物业房屋维修

保养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九、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律师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20xx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20xx年 日 月

小产权合作建房合同范本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

第一条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

1.甲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法以招标(或拍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位于______、编号为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______、容积率为______、计划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红线图)编号为________;

2.乙方是经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条 合作建房

甲方同意提供依现状上述第一条所指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提供建房资金,双方合作开发建成_____栋_____层的办公(或商住、住宅)楼,并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进行产权分成。

第三条 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预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全部由乙方提供,实际建筑成本高于或低于该预计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和享有。

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验收合格且甲方取得房地产证时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该建房资金不包括甲方因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地价款。

第四条 报批手续

除按规定应由双方共同办理的报批手续外,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办理,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甲方持有的所需材料。

第五条 设计、建筑

工程设计和建筑的招标、施工监督由甲方负责,但按本合同第 条约定产权应分给甲方部分的设计图纸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报批并实施。

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完成,整个建筑工程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第 天内开工,并在第 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产权分成

全部建筑的产权由甲、乙双方按下列方式或比例分成:甲方拥有____栋____ 层房屋的产权,乙方拥有____栋____房屋的产权。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日内办理完甲方应分得产权部分房屋的房地产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设计的招标工作、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第____天内开工、或在第____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除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误外,如乙方未能按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时间办好房地产证,乙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报批手续或工程的延误,当拖延时间在____个月以内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当拖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产权合作建房合同范本三

甲方:×× 身份证号码:44030××90417

乙方:×× 身份证号码:4409××157418

甲方购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沙湾丹竹头岭背新村住宅地一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1991446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26483号;用地通知书:18144号;甲方因资金不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合作兴建一栋七层半住宅楼,协议细则如下:

一、甲方负责提供以上地皮,乙方出资人民币680000元,分得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的布吉丹竹头综合楼A座501二房一厅的套房一套。(面积以建筑面积测量为准)

二、乙方出资合作兴建的房方,甲方协助乙方统一办理房地产证,费用由各层各套各自支付。乙方拥有此单元的所有权,有权出租、转让、馈赠、继承、抵押及处分权利。房屋使用权限为70年。

三、建筑及装修要求:1、建筑采用框架结构(超建面积罚款由甲方负责)。2、装修:外墙采用粉红色高级条砖,内墙厅、房用玻璃光滑胶墙,厨房、厕所贴瓷片到顶,配套有不锈钢洗菜盆、煤气台、切菜台、水龙头及厕盆,地面用地板砖,窗用铝合金窗,各房间有木门配锁,水电设施由甲方安装好,并通水通电,城市征地建设费及道路建设费由甲方负责,甲方须保证房屋建筑质量,如果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按原有布局乙方第二次装修及更改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付款方式:见证后一次性付清。乙方如未能准时交款给甲方视为自动放弃产权,乙方合作建房收据作废,律师见证费由乙方负责。

五、双方有权享有该楼的公共通道设施,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公共设施管理费(保安员工资,公共部分电费,保安办公室等相关住户共同费用按住房面积计算)。公共设施需维修时按双方所占的房产面积比例分摊支付。

六、房产交付使用后,如需改装,以不影响整体结构为原则,否则一切经济损失由损坏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本协议双方签订后经见证部门见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者,违约方应作相应经济赔偿。

八、本合作协议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互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致使该物业受损,甲乙双方共同获赔偿,获赔金额甲乙双方按建筑面积比例划分,涉及相关费用亦依此比例交纳。

十、甲方不得在以后日子里,收取任何其他管理费及其他杂费。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部门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民建房合同(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现将的土地与乙方合作开发建房,为明确双方的权、责、利,特订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概况:宅基为_______________的良田(约_______________亩)与_______________的良田(约_______________个平方)。

二、合作方式:甲方宅基地与乙方合作开发建房,乙方将车库上的一楼二个套间和_______________万元现金补偿给甲方,另外方勇的宅基地乙方以现金_______________万的`方式一次性补偿给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付,其余部分待动动工付清元_______________。

四、权利与责任:甲方必须保证现方勇修的通道给乙方正常使用,乙方享有该条路的永久性使用权,但无所有权,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道路及其他一切费用。甲方必须保证周围群众的不得无理取闹,遮光、前后间距所发生的费用概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乙方必须保证该房屋的质量,甲方的两套住房享有乙方房屋的同等权利。甲方不负责所有的建房手续费用。甲方必须负责经办该房屋施工期间和以后的生活水电,但所发生的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所给甲方的两套住房,乙方不负责房产证件手续。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民建房合同(篇7)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文件,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本合同为一次性包死的固定价合同,在发生任何物价涨跌的情况,均按本合同价格执行。

4、承包范围及内容:主体结构,厨房卫生间所需要件的装配(面盆、无烟灶台,大便器),外墙正面贴砖,其它三方水泥收光,里面墙体腻子粉胶水收光一次,二到四楼地面贴砖,然后厨房卫生间的墙砖地砖粘贴,厨房贴1,5米,卫生间贴1.8米,厨房要做水泥灶台带贴砖,楼梯扶手凉台扶手不锈钢的按装,窗户用塑钢安装.水电安装带有线安装。

5.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如果发生意外事故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6、施工期限:年前完成主体,如天气的变化和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7、工程造价:按420元一个平方乘以实际面积来算(楼梯不另加面积,凉台算半面积.)

8、本工程必须由乙方自己施工完成,不得转包和分包。

1、将施工所需用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到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的电费由乙方支付 。

2、确保施工场地与城乡公路的通道在施工期内的畅通。

4、确定水准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5、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关系,确保施工的正常顺利进行。

乙方责任:

1、管理人员必须常驻工地,甲方代表有权考勤。

4、对关键工程、重点部位编制劳动力、材料、设备计划,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报甲方工程管理人员审批后,才能施工。

5、接受并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按甲方规定期限整改完成。

6、本工程施工所需用水,乙方可钻井或在河中取水,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0、为确保房屋的漏水问题,乙方在做楼顶,厨房,卫生间时必须做防水措施(要做油)。

11、施工现场搭建临时设施,费用由乙方负担。

13、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乙方予以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1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做到文明施工。交付前清理现场必须达到甲方要求,非因甲方原因而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16、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把关,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和合格证,水泥要用华新牌,钢材要用鄂钢牌,电线要用正宗的二厂的铜芯护套线,开关插座要用飞雕牌,上水管要用金牛牌,下水管用联朔牌,窗户用朔钢120一平方的材料,门要用100元的木门,甲方如要用更好的门窗就补差价,楼梯扶手和凉台要用120元一米的不锈钢的扶手,需经甲方认证许可,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否则承担返工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

三、工程质量要求:

2、主要建筑材料采购,必须先向甲方提供材料样品,并经甲方确认后才能进货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

四、工程进度:

1、乙方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改进。

3、工程如需提前完工,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

五、工程安全:乙方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确保安全施工无事故,若施工期间发生工伤或疾病等事故,法律责任和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七、工程款计算与支付:

1、除本合同第一条款约定以外的新增工程的价款结算,按乙方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计算后让利 ;投标报价预算中没有的项目,套 定额后乘以投标报价的让利率 。

2、为便于建设管理和结算,双方约定:基坑开挖后,实际深度增减在+1m以内(含),土方和钢筋混凝土工程量的费用不增不减,总造价不调整;超过+1m以上,工程量按实计算,按。

3、原则上不进行工程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严格按照如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甲方或乙方提出的变更,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由甲方工程管理人员转交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监理工程师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和收集到的资料,按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对工程变更费用(按第七条1条款计算)与工期作出合理评价。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字后,才能由甲方签发工程变更单。

(4)、施工单位没有收到工程变更单前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

4、工程款支付:

h、留取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期限1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满后,经双方复验,确无质量问题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甲方在15天内全额付给乙方。

八、工程竣工验收:

e) 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自双方法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 住所: 电 话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农民工合同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如今,依法设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你知道如何起草一份合同吗?栏目小编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为您编辑出这篇“农民工合同”的文章,欢迎引用将知识传递给更多人!

农民工合同 篇1

农民工代领工资协议书范本

一、代领人员信息:

委托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被委托方(农民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委托内容:

委托方授权被委托方代为领取工资。

三、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为每月的工资发放日期,并将周期性地自动续签。

四、工资领取方式:

工资将由被委托方亲自到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劳动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领取。

五、工资发放方式:

被委托方将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准时到指定地点领取工资。被委托方在领取工资时会确认收到金额的准确性,并在必要时签收相应的凭证。

六、工资保障与合法性:

委托方保证所付工资的合法性,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委托方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如有发生工资拖欠或其他权益侵害的情况,委托方将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

七、返还义务:

被委托方在领取工资后须将工资款项及所有相关凭证及时返还给委托方。如有发生资金遗失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况,被委托方需要立即向委托方报告,并协助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八、违约责任:

1. 如被委托方在约定期限内未及时返还工资款项或相关凭证,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法律后果。

2. 如委托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侵犯被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委托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赔偿金及其他法律后果。

九、其他约定事项:

1. 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异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将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2.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附录:

1. 委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被委托方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方(用人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被委托方(农民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以上是一份农民工代领工资协议书的范本。如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在签署协议时,双方应保证签字人具备相应的授权和代表资格,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协议的签署旨在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并提供一种对工资支付的合法和有力的监管方式。

农民工合同 篇2

甲方

性别

地址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现住址身份证号码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在上岗或调换新岗位前应对乙方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4、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5、团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每周至少保证乙方休息一天。

3、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将工资报酬支付给乙方本人,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也可委托银行发放。

2、甲方支付工资报酬的支付周期为,支付时间为支付标准为。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4、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

5、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贴或生活费。

第六条保险福利

1、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保险,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费。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养老保险的待遇等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制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按法定条件办理,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十条违约责任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害、除如数支付损失数额外,还应加付25%的赔偿费用。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

(5)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签订时间:

代理人(签章) 年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鉴证时间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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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合同 篇3

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法律武器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和工业化的发展,农民工逐渐成为中国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劳动力资源。然而,由于缺乏合法的保护机制和规范,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获得劳动报酬、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国家出台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一系列文件,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

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是国家为解决农民工问题而制定的专门法律。这份合同主要规定了双方在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为解决农民工在用工过程中的缺陷和问题提供了法律武器。

首先,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规定了用工期限,对于农民工的用工期限进行明确,有利于加强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规范管理,防止出现用工时间过长、超时加班等问题。同时,合同规定了加班、休息、假期等方面的规定,使农民工获得更加合法、合理的休息权益。

其次,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规定了工资支付方式和期限,对于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进行规范、透明,使农民工能够及时、准确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工资收入。同时,合同还规定了迟延支付工资的处罚措施,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制裁,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再次,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这些规定能够让农民工获得相对稳定、全面的社会保障,减轻农民工不幸遭遇意外所带来的负担和压力。

总之,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不仅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中国用工市场的秩序,逐步消除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农民工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需要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才能逐步实现农民工权益的全面保护和改善。

最后,我们呼吁所有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能够共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遵循劳动合同的规定,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和和谐的劳动关系,让农民工也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农民工合同 篇4

申请人: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

纠纷简要情况: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______时左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______余元。双方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____________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一、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______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______一次性补偿______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____________元;

3)______与______即日起终止一切关系,以后如有其他后果皆于双方无关。

二、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______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______现金____________元

2、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由______为______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当事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民工合同 篇5

聘用方:_______________

受聘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_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受聘于项目部,从事建筑务工工作。

二、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__个月。

三、工作时间

因工作性质不同,聘用方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调配工作地点。

四、工资待遇

1、受聘人每月工资待遇为计件工资(其中包括加班工资、社人保险及福利待遇)。

2、聘用方每月___________日前(节假日顺延),支付受聘人上月工资待遇。

3、聘用人在生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五、重新订立和终止合同

1、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2、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六、劳动争议

聘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聘用方:_______________(盖章)受聘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农民工合同 篇6

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及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在我国许多地方,农民工数量庞大,这也意味着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十分突出。众所周知,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福利待遇等通常都较差,而这正是因为他们所处的劳动市场往往存在一些不合理、不规范、不公正的经营行为,其中包括未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我国实施了《中国农民工合同法》并发布了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以下便是本文重点探讨的话题: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及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一、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是农民工用工合法性的重要证明,既合法又规范,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交流、沟通的基础,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明确了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和待遇等内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从而避免用工单位的欺诈行为,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健全劳动用工机制。通过签订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可以合法化、规范化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关系,使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都有所明确,从而更好地维护权益平衡。

3. 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不仅能够促进就业机会的充分利用,而且还能够避免农民工的返乡和职业转换,从而安定农村劳动力。

二、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签订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对于促进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 保障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资的支付方式,用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其合法权益。

2. 保障福利待遇应符合规定。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福利待遇,如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避免用工单位不合理地规避劳动法规。

3. 保障工作环境合法安全。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对工作环境的规定明确全面,用工单位也应当落实规定,确保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合法安全。

4. 保障劳动时间的合理使用。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中设定劳动时间的范围,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严格执行,避免加班过度或超时劳动。

综上所述,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规范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才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长久稳定的社会发展。因此,用工企业需重视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落实好相应的法规使其合规化发展,及使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农民工合同 篇7

农民工是新时期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既是经济发展的推动者,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近年来,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加强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本文将从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内涵、现状和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方面,探讨如何健全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内涵

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依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和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其中,工资和福利待遇是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当包括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二、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现状和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备的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实名制和签订率低难以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要求雇主与工人实行“实名制”,但实际上,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不签订或是强制签订劳动合同,而农民工也不敢维权,签订率低,这使得用人单位可以不合理地调整农民工工资、加班费等待遇,侵犯农民工的权益。

2、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存在条款模糊和不完善的问题。在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中,存在一些条款模糊的情况,无法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比如,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安排,则可能会被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导致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同时,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在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方面,与现实需要并不完全吻合。

3、监管机制不健全。对于违规用人单位的监管和惩处力度不足,给部分用人单位以不遵守法律法规成本低的想法,无形中降低了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执行力度,也降低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

三、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解决措施

从解决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问题的角度来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农民工群体的工作和生活状况,提高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

2、完善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条款,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配合,充分考虑劳动者利益,降低工作不完全合法性问题,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3、加强监管力度,与相关部门开展协调,增强执法力度,依法惩处违规用人单位,降低违法成本和风险,使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能够正常的得到执行和保障;

4、促进企业人才培育,提高用人单位人员素质,推行更加合理高效的劳动组织和管理模式,让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制度更能适应互联网和数据过程性这样的新领域。

综上,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础,需要各方以合法的手段加强监管和执行。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让中国的农民工享受更高质量的生活和工作待遇,以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农民工合同 篇8

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适用于下岗失业青年、青年农民工)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就业形势逐渐向好。然而,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来说,就业依然是一个难题。下岗失业的青年、青年农民工,由于缺乏职业技能和经验,往往难以找到稳定的工作。为了帮助这些人群更好地就业,政府推出了“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这份协议书是由用人单位与青年见习者签署,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就业见习机会,并为见习者提供一定的工资待遇和必要的培训。以下是该协议书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见习期限

该协议书规定的见习期限为一年,届满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期或解除。

第二条 见习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者一定的工资待遇。同时,在见习期内,用人单位应根据见习者的表现和工作能力适当调整工资水平。

第三条 见习内容

用人单位应根据见习者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见习计划,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见习内容涉及工作技能、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四条 见习者权利

见习者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劳动法规定的权益。同时,在见习期满后,用人单位应根据见习者的表现和工作能力,考虑是否与其签订长期劳动合同。

第五条 协议解除

在见习期内,如果见习者无法胜任工作,或者不适应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可以对协议进行解除。此时,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帮助。同时,见习者也有权提出解除协议的申请。

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为下岗失业青年、青年农民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份协议书的不足之处。一年的见习期可能无法完全适应各个行业的要求,一些特殊的行业可能需要更长的见习时间和更加细致的培训。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对见习者的管理和关注,确保他们得到充分发挥和提升。

总之,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为下岗失业青年、青年农民工提供了一条重要的就业途径,同时也促进了青年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发展。希望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该协议,为青年就业创造更加优秀的环境和机会。

农民工合同 篇9

甲方: (见习单位)

乙方: (见习人员)

为明确见习青年、见习基地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1、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见习。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乙方学习务工技能,增强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二、见习岗位

3、甲方安排乙方到甲方 部门,从事 工作。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乙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甲方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 元;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 元的基本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单位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见习结束时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5、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个人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按时完成见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农民工合同 篇10

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意义与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快速经济发展给农民工群体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大量的农民工涌进城市,成为了劳动力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与此同时,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实施,旨在为这一群体提供更加稳定和安全的就业环境,保护他们的劳动权益,助力中国社会的平稳发展。

一、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背景和意义

农民工一直以来都是城市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他们来自农村,对城市的生活环境、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等缺乏了解,因此往往成为劳动弱势群体。许多外来务工农民工在城市找到了工作,但由于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是由于违约拖欠工资等原因,无法得到妥善的处理和赔偿。这种情况不仅侵害了农民工的权益,而且也对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在2008年正式实施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加入社会保险。这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随后,劳动部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规定和措施,其中就包括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模板和操作细则。

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等指导性文件,由劳动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具有签订方的法律效力,旨在规范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界定和要素

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界定: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由劳动法律援助机构、工会、企业与农民工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这份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涵盖了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内容,实现了对农民工的保护。

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标识

2.签订时间和地点

3.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

4.农民工姓名

5.工作岗位及职责和要求

6.工作时间和计时方式

7.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8.合同期限

9.劳动保护措施

10.劳动纠纷处理

11.双方签字、盖章和见证

三、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实施效果和展望

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实施,为城市的农民工提供了更稳定和安全的就业环境。在标准劳动合同的规范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劳动关系得到了更为清晰和明确的界定,规避了因为合同不明确或未签订合同而导致的各类纠纷。同时,由于合同规定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也减少了用人单位不合理拖欠工资或恶意加班的情况。

在未来,中国将继续加强农民工标准劳动合同的实施,加快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体系和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防范不法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工能够得到足够的保护,为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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