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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9篇

印发性通知9篇

印发性通知 篇1

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新增)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1)熟悉污染气体的收集措施和要求以及污染气体排放的一般要求;

1.污染气体的收集

(1)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宜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2)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

(3)当不能或不便采用密闭罩时,可根据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其他敞开式集气(尘)罩。集气(尘)罩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将污染物限制在较小空间内,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集气(尘)罩的吸气方向应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利用污染气流的动能,避免或减弱集气(尘)罩周围紊流、横向气流等对抽吸气气流的干扰与影响。

(5)吸气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扩散到周围环境空间为原则确定。

2.污染气体的排放

(1)污染气体通过净化设备处理达标后由排气筒排入大气。

(2)排气筒的高度应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确定,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应同时符合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3)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排气筒高度、材料一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排气筒、钢筋混凝土排气筒或钢排气筒。

(4)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15m/s左右。当采用钢管烟囱且高度较高时或烟气量较大时,可适当提高出口流速至20~25m/s。

(5)应当根据批准的EIA文件的要求在排气筒上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顶留连续监测装置安装位置。排气筒或烟道应按相关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必要时设置测试平台。

(6)排放有腐蚀性的气体时,排气筒应采用防腐设计。

(7)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底部应设置比烟道底部低0.5~1.0m的积灰坑,并应设置清灰孔,多雨地区大型除尘系统排气筒应考虑排水设施。

(8)非防雷保护范围的排气筒,应装设避雷设施。

(9)对于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囱,应按相关要求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2)熟悉除尘、吸收、吸附、燃烧的典型处理工艺及其一般规定;1.除尘处理工艺的一般规定

(1)除尘工艺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配置,控制和减少无组织排放,设备或除尘.系统排放至大气的气体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 6297)和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的限值。

(2)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粉尘的特性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以及其它规范的要求,采取妥善的回收和处理措施。

(3)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工艺的负龙五段上。当布置在正压段时,电除尘器应采用热风清扫,袋式除尘器应保证清灰压力大于系统操作压力,配套风机应考虑防磨措施。

(4)除尘工艺的场地标高、场地排水和防洪等均应符合GB 501 87的规定。2.气态污染物吸收工艺的一般规定

(1)吸收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在一定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而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主要适用于吸收效率和速率较高的有毒的有害气体的净化。

(2)吸收系统应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收液(浆液)制备和供应系统、吸收装置、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管道等。

(3)吸收工艺的选择应考虑:废气流量、浓度、温度、压力、组分、性质、吸收剂性质、再生、吸收装置特性以及经济性因素等。

(4)高温气体应采取降温措施;对一于含尘气体,需回收副产品时应进行顶除尘。

(5)吸收工艺的主体装置和管道系统,应根据处理介质的性质选择适宜的防腐材料和防腐措施,必要时应采取防冻、防火和防爆措施。

3气态污染物吸附工艺的一般规定(1)吸附法净化气态污染物是利用固体吸附剂对气体混合物中各组分吸附选择性的不同而分离气体混合物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净化。

(2)吸附工艺分为变温吸附和变压吸附,本标准中的吸附指变温吸附。

(3)吸附系统包括集气罩、废气预处理、吸附装置、脱附(回收)系统、控制系统、副产物的处置与利用装置、风机、排气筒和管道等。

(3)了解除尘器、吸收处置装置、吸附装置的类型及其适用条件;1.除尘器

除尘器主要有机械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

(1)机械除尘器:包括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机械除尘器宜用于处理密度较大、颗粒较粗的粉尘,在多级除尘工艺中作为高效除尘器的预除尘。

(2)湿式除尘器:适用于捕集粒径1林m以上的尘粒;高湿烟气和亲水性粉尘的净化,可选择湿式除尘器,但应考虑冲洗和清理;湿式除尘器不适用于疏水性粉尘、遇水后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易结垢粉尘。

(3)袋式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风量大、浓度范围广和波动较大的含尘气体。(4)静电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属高效除尘设备,宜用于处理大风量的高温烟气。2.吸收处置装置

(1)常用的吸收装置有填料塔、喷淋塔、板式塔、鼓泡塔、湍球塔和文丘里等。

(2)吸收装置应具有较大的有效接触而积和处理效率,较高的界而更新强度,良好的传质条件,较小的阻力和较高的推动力。3.吸附装置

(l)常用的吸附设备有固定床、移动床和流化床。工业应用宜采用固定床。

(2)常用吸附剂包括:活性炭(包括活性炭纤维)、分子筛、活性氧化铝和硅胶等。

(3)吸附装置用于处理易燃、易爆气体时,应符合安全生产及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4)熟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工艺及选用原则;1.二氧化硫治理工艺及选用原则

(1)二氧化硫治理工艺划分为湿法、干法和半干法,常用工艺包括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法、氨法、镁法、海水法、吸附法、炉内喷钙法、旋转喷雾法、有机胺法、氧化锌法和亚硫酸钠法等。(2)二氧化硫治理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技术政策和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3)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采用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工艺时应符合HJIT 179的规定;②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工艺时应符合HJ}T }的规定;③燃用高硫燃料的锅炉,当周围80 kr}内有可靠的氨源时,经过技术经济和安全比较后,宜使用氨法工艺,并对副产物进行深加工利用;④燃用低硫燃料的海边电厂,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海洋环保论证,可使用海水法脱硫或以海水为工艺水的钙法脱硫。(4)工业锅炉l炉窑应因地制宜、因物制宜、因炉制宜选择适宜的脱硫工艺,采用湿法脱硫工艺应符合相关规定。(5)钢铁行业根据烟气流量和二氧化硫体积分数,结合吸收剂的供应情况,宜选用半干法、氨法、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脱硫工艺。

(6)有色冶金工业中硫化矿冶炼烟气中二氧化硫体积分数大于3.5%时,应以生产硫酸为主。烟气制造硫酸后,其尾气二氧化硫体积分数仍不能达标时,应经脱硫或其他方法处理达标后排放。2.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及选用原则

(1)控制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NOx)应优先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当不能满足环保要求时,应增设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 N CR)等烟气脱硝装置。

(2)燃煤电厂燃用烟煤、褐煤时,宜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用贫煤、无烟煤以及环境敏感地区不能达到环保要求时,应增设烟气脱硝系统。

(3)采用SCR脱硝装置时,应优先采用高尘布置方案。(4)选择烟气脱硝方式时,应考虑对锅炉的影响。(5)了解主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恶臭、卤化物气体的基本处理技术及其选用原则;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废气主要包括低沸点的烃类、!钉代烃类、醇类、酮类、醛类、醚类、酸类和胺类等。(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基本处理技术

①回收类方法:主要有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和膜分离法等。

②消除类方法:主要有燃烧法、生物法、低温等离子体法和催化氧化法等。(2)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

①吸附法适用于低浓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有效分离与去除,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化工工艺.单元,由于每一单元吸附容量有限,宜一与其他方法联合使用。

②吸收法宜用于废气流量较大、浓度较高、温度较低和压力较高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处理。工艺流程简单,’可用于喷漆、绝缘材料、粘接、金属清洗和化工等行业应用。

③冷凝法宜用于高浓度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回收和处理属高效处理工艺,宜作为降低废气有机负荷的前处理方法,.与吸附法、燃烧法等其他方法联合使用,回收有价值的产品。

④膜分离法宜用于较高浓度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分离与回收,属高效处理工艺,选择时,应考虑预处理成本、膜元件造价、寿命、堵塞等因索。2.恶臭

(1)恶臭气体的种类:含硫的化合物:如硫化氢、二氧化硫等;含氮的化合物:如胺、氨等;卤素及衍生物:如卤代烃等;氧的有机物:如醇、酚、醛、酮、酸、酉旨等;烃类:如烷、烯、炔烃以及芳香烃等。(2)恶臭气体的基本处理技术

①物理学方法:主要有水洗法,物理吸附法,稀释法和掩蔽法。

②化学方法:主要有药液吸收(氧化吸收、酸碱液吸收)法,化学吸附(离子交换树脂、碱性气体吸附剂和酸性气体吸附剂)法和燃烧(直接燃烧和催化氧化燃烧)法。

③生物学方法:主要有生物过滤法,生物吸收法和生物滴滤法。(3)恶臭气体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

①当难以用单一方法处理以达到恶臭气体排放标准时,宜采用联合脱臭法。

②物理类的处理方法宜作为化学或生物处理的预处理,在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前提下一也可作为唯一的处理工艺。③化学吸收类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大气量、高、中浓度的恶臭气体。④化学吸附类的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低浓度、.多组分的恶臭气体。

⑤化学燃烧类的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连续排气、高浓度的可燃性恶臭气体,净化效率高,处理费用高。⑥化学氧化类的处理方法宜用于处理高、中浓度的恶臭气体,净化效率高,处理费用高。

⑦生物类处理方法宜用于气体浓度波动不大,浓度较低或复杂组分的恶臭气体处理,净化效率较高。3.卤化物气体

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卤化物主要包括无机卤化物气体和有机卤化物气体(氟化氢、四氟化硅、氯气、澳气、澳化氢和氯化氢(盐酸酸雾)等)。

(1)卤化物气体的基本处理技术

①物理化学类方法:固相(干法)吸附法、液相(湿法)吸收法和化学氧化脱卤法。②生物学方法:生物过滤法,生物吸收法和生物滴滤法。(2)卤化物气体处理技术的选用原则

①在对无机卤化物废气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其回收利用价值。如氯化氢气体可回收制盐酸,含氟废气能生产无机氟化物和白炭黑等。

②吸收和吸附等物理化学方法在资源回收利用和卤化物深度处理上上艺技术相对成熟,优先使用物理化学类方法处理卤化物气体。

③吸收法治理含氯或氯化氢(盐酸酸雾)废气时,宜采用碱液吸收法。④垃圾焚烧尾气中的含氯废气宜采用碱液或碳酸钠溶液吸收处理。⑤吸收法治理含氟废气,吸收剂宜采用水、碱液或硅酸钠。⑥电解铝行业治理含氟废气宜采用氧化铝粉吸附法。

(6)了解主要重金属废气的基本处理技术。

大气中应重点控制的重金属污染物有:汞、铅、砷、.Art铬及其化合物。

1.重金属废气的基木处理方法包括:过滤法,吸收法,吸附法,冷凝法和燃烧法。2.考虑重金属不能被降解的特性,大气污染物中重金属的治理应重点关注:

(1)物理形态:应从气态转化为液态或固态,达到重金属污染物从气相中脱离的目的:

(2)化学形态:应控制重金属元.索价态朝利于稳定化、固定化和降低生物毒性的方向进行,如在富含氯离子和氢离子的废气中,Cd(元素镉)易生成挥发性更强的CdCl,不利于将废气中的Cd去除,应控制反应体系中氯离子和氢离子的浓度;

(3)二次污染: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处理重金属废气治理中使用过的洗脱剂,吸附剂和吸收液,避免二次污染。3.汞及其化合物废气一般处理方法是:吸收法,吸附法,冷凝法和燃烧法。

(1)冷凝法宜用于净化回收高浓度的汞蒸气,’可采取常压和加压两种方式,常作为吸收法和吸附法净化汞蒸气的前处理。

(2)充氯活性炭吸附法宜用于含汞废气处理。活性炭层需预先充氯,含汞蒸气需预除尘,汞与活性炭表面的C12反应生成Hg C12,达到除汞目的。

(3)燃烧法宜用于燃煤电厂含汞烟气的处理。4.铅及其化合物废气宜用吸收法处理。

5.砷、镉、铬及其化合物废气通常采用吸收法和过滤法处理。

印发性通知 篇2

报名时间为5月6日至5月26日。报名学生登陆西部计划网站(xibu.)和中国志愿者网站查看有关情况,填写《西部计划报名登记表》。5月26日起,各高校项目办在省级项目办指导下,选拔志愿者。6月下旬,招募省项目办审核本省录取的志愿者名单,并及时反馈至服务省项目办,同时报全国项目办。 1. 确定招募指标,落实招募责任 (1)确定各省招募指标。4月中旬,全国项目办综合考虑历年招募工作情况和志愿者整体素质、历年完成本科生招募比例、20各省招募能力意向,各服务省计划派遣名额等因素,确定与各服务省相对应的招募省的招募指标。 (2)确定高校招募指标。4月下旬,各招募省项目办要将西部计划招募工作相关信息通报本省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即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名单》中所列高校,可在教育部、西部计划网站查询)。 5月下旬,招募省项目办在分配本省高校招募指标时,在确保本省招募本科以上学历志愿者的比例不少于85%的基础上,对本省招募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发挥高校在西部计划招募工作中的能动作用,不断提高招募质量,积极与省专项行动实施部门合作,继续坚持有关专项行动志愿者由相关高校定向招募的原则,确保落实有关专项行动志愿者的专业要求。5月25日前,按照集中招募、集中服务的原则和各高校网上报名情况,确定本省各西部计划招募高校的招募指标。 2. 完成网上报名的准备工作 (1)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建立招募高校名单。5月6日前,各招募省通过高校申报、省项目办确认的方式,确定本省参与招募高校名单,并录入西部计划信息系统。 (2)专人负责网上招募。5月6日前,各招募省项目办和高校项目办需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西部计划网站的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并对高校项目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要按照相关时间节点认真做好志愿者资料的备份工作,以应对可能产生的.调整。 3. 报名审核 (1)网上报名。5月6日至5月26日,报名学生可登陆西部计划网站(xibu.)和中国志愿者网站()查看有关情况,填写报名信息。 (2)打印报名表。报名学生从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 (3)交表。报名表由辅导员或院系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5月26日前交至本校项目办。 (4)审核。高校项目办在收到学生的《报名登记表》后,及时对其在网上报名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 4. 选拔志愿者 (1)选拔标准。 a.具有志愿精神 b.学分总绩点(或学业成绩)排名在本院系同年级学生总数前70%之内 c.通过本校毕业体检和西部计划体检 d.获得毕业证书并具有真实有效居民身份证 e.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优先 f.优秀学生干部和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优先 g.西部急需的农、林、水、医、师、金融、法学类专业者优先 h.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西部地区者优先 i.已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优先 j.参加基层青年工作专项行动的志愿者应累计有1个月以上基层工作、志愿服务经历或者曾获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担任过各级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 有条件的高校要鼓励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报名参加西部计划,并在保留其入学资格和学籍等方面出台鼓励措施。 (2)笔试、面试。5月26日起,各高校项目办在省级项目办指导下,根据本校招募指标及服务岗位,考察报名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成绩、志愿服务经历等情况,并组织对报名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笔试、面试工作择优选拔志愿者。要协调学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等有关部门,对入选的报名者逐一进行面试,有条件的高校要进行心理测验,面试结果要书面备案。受省项目办委托与面试合格的志愿者及时签订《招募协议》。有条件的招募省可在高校选拔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组织集中笔试、面试等进行选拔。

印发性通知 篇3

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

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乡镇各单位、部门: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垦利县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太阳能光电建筑

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垦利县《关于印发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2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五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1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交县建设局审核。县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八条 县财政局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会同建设部门及第九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局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印发性通知 篇4

苏人办〔2007〕137号

关于做好2007年苏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9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7〕28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07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申报。请各市、区人事局和有关单位认真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加强领导,制定申报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的文件精神,优先考虑参与国家和省、市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国家和省、市重点发展行业的单位;申报的重点是苏州市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

技术开发区等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申报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工作。

二、严格把关,确保申报的质量。各市、区人事局对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要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的文件,对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根据基本条件,认真进行初审,严格把关,确保推荐质量,严禁弄虚作假。

三、申报材料,真实规范。

1.各市、区人事局《关于设立2007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请报告》一份(单列);

2.各申报建站单位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一式五份,表格从江苏省博士后网站上()下载;

3.上报附件材料包括:

(1)申请设站单位综合情况的简介;

(2)《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有关表项所填内容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3)附件材料要编目录和页码;

(4)分类要清楚,各类之间要用彩色纸分隔;(5)附件材料一式五份;

2(6)所有表格统一用A4纸打印上报;

(7)申请设站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电子文档一份;

(8)申请设站单位填写的《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与附件材料合并装订。

以上材料于2007年12月15日前,报送苏州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1.国家人事部《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9号)

2.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7〕282号)

苏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博士后 工作 通知

印发性通知 篇5

防控办印发通知:强化疫情防控,守护人民健康

近日,国家防控办印发了一则重要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通知详细规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全面落实,并注重抓好落地执行,以期形成全民一盘棋、共同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

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力推进。政府领导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加强资源调配,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同时,要加强与社区、医疗机构等各方合作,共同制定疫情防控方案,确保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地。

该通知强调了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作用。企事业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通知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切实加强员工健康管理,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要做好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各企事业单位还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做好疫情防控的知识普及工作,使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有效提升。

通知还指出,社区居民对于疫情防控的贡献至关重要。社区是疫情防控的最基层单位,也是最容易传播病毒的场所。因此,通知要求社区居民积极响应疫情防控工作,遵守相关防控措施,落实好个人防护责任。同时,社区居民要加强自我管理,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定期进行体温检测,如发现发热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通知还要求社区要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杜绝谣言的传播。

通知强调了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疫情不容忽视,防控工作任重道远。因此,通知呼吁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在防控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不松懈不放松。要树立全局意识,提高政策应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地。同时,要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互通信息,共同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

小编认为,国家防控办印发的通知明确了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各项要求,积极防控疫情,守护人民健康。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才能有效遏制疫情传播,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健康。让我们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共同迎接挑战,战胜疫情!

印发性通知 篇6

财建[200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印发性通知 篇7

山东省“互联网+”发展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互联网+”工作部署,大力推进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着力发展互联网经济,进一步增强山东经济发展新动力,现就山东省“互联网+”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互联网+”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互联网+”代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向 “互联网+”,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从而形成新的生产方式、产业形态、商业模式和经济增长点。在生产制造和公共服务领域,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同传统的制造、能源、交通、教育、医疗等产业的结合越来越紧密,通过人、机、物的泛在互联,提供智能化的生产和服务,提升资源配置和交易的效率,推动传统产业创造出新的价值。在居民消费领域,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网络购物等互联网技术和应用,深刻改变了人们的衣食住行和生活娱乐方式,不断催生新型的服务业态和服务模式。

(二)我省“互联网+”发展任务艰巨而紧迫 “互联网+”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省是传统产业大省,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主要依靠资源要素投入、规模扩张的粗放发展模式难以为继,转型升级任务刻不容缓。加快互联网对传统产业的提升和改造,加大各行各业的创新发展力度,已经成为传统产业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突破发展瓶颈的重要抉择。“互联网+”发展工作,要着力推进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互联网新技术与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的融合创新,加快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培育新型经济业态,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互联网+”发展,作为当前加快经济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的重要举措,强化领导、创新思路,统筹谋划、加快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总目标,以“互联网+”发展为抓手,坚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协调发展,坚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大力实施创新驱动,致力融合应用,着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突破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新服务、创造新业态,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融合应用,创新驱动。积极推动技术、产业、网络、应用的深度融合和良性互动,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突破一批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促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走创新驱动的发展道路。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战略研究和规划引导,完善相关支持政策,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示范引领,协同推进。坚持典型引领、示范带动,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发展互联网基础设施和互联网技术产业,协同推进互联网在各领域的创新发展。

安全为先,有序发展。坚持积极防御与综合防范相结合,高度重视新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隐患,健全多层次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监督管理水平,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

(三)发展目标

到2018年,全省“互联网+”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模式创新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济社会各领域发展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着力打造“智慧农业”、“智慧工业”、“智慧服务”、“智慧民生”,重点培育新兴的互联网经济,加快实现由传统产业大省向互联网经济强省的跨越。主要体现为“四个提升”: 1.“互联网+”融合传统产业的水平整体提升。互联网全面提升和改造农业、工业、服务业的各个领域,智能制造、众创众设、云服务等新型生产方式和产业形态加快发展,经济运行大数据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到2018年,全省两化融合发展水平指数达到88,数字化研发工具普及率达到65%,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45%。

2.“互联网+”衍生新兴产业的能力快速提升。电子商务、信息消费、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快速发展,互联网经济成为经济增长新动力。到2018年,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6万亿元,年均增长25%左右;全省信息消费规模达到9000亿元,年均增长20%左右。

3、“互联网+”带动信息资源利用和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全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实现互联网业务全覆盖,逐步实现跨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到2018年,全省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率达到95%以上,80%以上的行政许可项目和60%以上的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政务部门间主要业务信息共享率达到85%以上。

4、“互联网+”基础设施和技术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互联网技术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互联网网络基础设施不断升级优化,安全可靠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成。到2018年,全省信息技术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9万亿元,年均增长15%;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70%,移动互联网用户普及率达到85%,3G以上用户普及率达到65%,实现20户以上自然村基本通宽带。

三、重点任务

重点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路径、新业态、新模式、新能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动力由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着力强化四个重点领域、12项重点任务。

(一)推进“互联网+传统产业”,创新经济转型新路径

1、互联网+农业

利用互联网整合分散的农业资源,建设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云平台和大数据平台,构建农业生产经营、农资和农产品交易、村务民生服务三大类专业信息服务系统,加快发展“智慧农业”。

加快农业生产自动化,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物联网技术在粮食生产、畜牧养殖、水产渔业和高效经济作物等农业生产领域的应用,推广农业生产环境物联网监测监控、病虫害远程预警和诊断、农产品质量全流程安全溯源、农业技术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推广具有在线监控和修复能力的自动化、智能化的农业机械和农业装备。

加快农业经营网络化,畅通农资、农产品购销的信息渠道。发展“云农场”等农业电子商务平台,促进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领域和水果、蔬菜等特色农产品的网上交易,提高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市场的信息化服务水平,消除农业信息的不对称,解决买难卖难的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完善鲜活农产品物流配送信息服务体系,推广农产品运输和销售过程的监督管理系统。

创新农村管理方式,促进民生服务的便利化。建设农村综合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完善农村财务、资产、土地、水资源、农民工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农村管理数据和信息共享。推广农村综合调度管理、灾害监测和应急处理、村务管理、外出务工人员远程事务管理等信息系统。

完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促进信息进村入户。改造完善远程教育服务等各类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提升农村民生服务信息化水平。强化农民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的信息化素质。在全省各行政村以及户数较多的自然村,进一步强化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禹城、寿光、荣成等国家级农村农业信息化示范建设。

2、互联网+工业

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山东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方案(2014-2018年)》(鲁经信字„2014‟255号),加快互联网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把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建立高度灵活的个性化和数字化的产品与服务的智能生产模式,推动产业链的协同和重组,着力打造“智慧工业”。

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加快工业互联网应用,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生产智能化。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物流管理、增材制造等技术和装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促进制造工艺的仿真优化、数字化控制、状态信息实时监测和自适应控制。围绕研发设计、生产管控、设备管理、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绿色生产、供应链管理等方面,推广信息物理系统(CPS)应用,加快生产过程的管控一体化、工艺流程再造、供应链协同、基础数据共享,实现自动化、数字化、模型化、可视化、集成化生产。

——装备、产品智能化。加快建立“可感知、可计算、可交互”智能装备、智能产品产业体系,推动工业产品价值链向高端跃升。加快高端芯片、新型传感器、工业控制计算机、智能仪器仪表、工业软件、互联网技术、信息安全技术等在装备、产品中的集成应用。研发生产具有深度感知、智慧决策、自动执行功能的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装备等智能制造装备以及智能化生产线。发展智能穿戴、智能家居、数字家庭等新型智能终端。鼓励智能汽车、服务机器人等新型智能产品技术发展和产业化。——经营网络化。鼓励消费品制造企业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移动APP应用等平台,积极探索粉丝经济、个性化推送、基本服务免费增值服务收费、移动O2O等多样化营销模式,增强用户粘性,扩大口碑影响。推动钢铁、冶金、石化等大宗工业品制造企业,通过第三方行业垂直平台和产业链合作模式进行采购和销售,提升企业与市场的对接能力,倒逼企业以销定产,化解过剩产能。鼓励制造企业与互联网、软件企业合作,开发应用具有行业特性的市场大数据分析工具,提升市场分析能力,实现精准营销。

——服务远程化。鼓励工程机械、交通装备、电力、石化等生产企业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实现现场数据采集传输、设备运行实时监控、故障预测与诊断、健康状态评价等远程主动运维服务,提高生产安全与生产效率。支持工控系统制造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合作共建工业设备运营平台,为中小设备供应商和制造企业服务。在食品、电子、汽车等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领域,加快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延长产品服务链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发展云制造、云设计等智慧工业新模式。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云制造、个性化定制、大规模定制、众创、众包、众设等新型制造模式,推动形成基于消费需求动态感知的研发、制造和产业组织方式。完善工业云创新服务平台及工业大数据平台服务功能,建设工业云体验中心,鼓励工业云示范应用,推动软件与服务、设计与制造资源、关键技术与标准的开放共享,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工业及互联网企业围绕集聚创新资源、缩短研发周期、提高响应速度、降低研发成本,建设一批基于网络的开放式行业众包、众设等平台。

打造基于互联网的协同化制造产业链。推动装备、汽车、建筑、家电等行业的龙头企业依托互联网,建设上下游协作管理系统,实现物料、财务等信息共享和实时交互。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开展跨区域的网络协同设计、精准营销、品牌推广,建立国际化的全球产业链体系。推动中小企业加入核心企业的产业链体系,提高产品配套能力。依托烟台海洋装备、东营石化装备等先进制造业集聚区,加快龙头企业智能化转型,培育跨界融合、多方合作的产用联动新机制,加快产业链协同优化,形成区域智能制造发展新模式。

强化基础能源的供应保障和科学决策能力。建设智能电网,完善重点企业用电量信息监控、发电企业电量情况实时调度等系统。建设数字矿山,鼓励枣矿、临矿等开展智慧矿山试点,加快地理信息、井下通讯、监测监控等系统的应用,完善矿山调度指挥等系统。建设数字油田,加快生产和消费全过程的能源监测、预测和节能优化,建设战略物资储备平台。加快电力、煤炭、石油铁路、公路、港口等单位之间运行调度信息的互联共享。面向高耗能行业,建设工业能耗在线监测、能源管理交易服务等平台。完善两化融合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实施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跟踪评价。开展企业两化融合整体性水平测度和等级认定,稳步推进企业、行业、区域两化融合水平评估。围绕智能制造、智能监测监管、工业软件、工业控制、机器到机器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应用等开展试点示范,推广海尔集团等重点企业的互联网转型典型经验。制定一批两化融合技术标准、规范和解决方案,积极开展标准的评估、试点、宣贯和推广应用。开展两化融合深度行活动,强化行业对标,促进信息化企业与工业企业对接合作。培育一批第三方两化融合服务机构。

3、互联网+服务业

深化互联网技术在服务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向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渗透,实现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推进服务业向高级化的“智慧服务”发展。

培育网络化的生产服务新模式。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服务,发展物流配送、节能环保、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外包、融资租赁、人力资源、售后服务、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网络化服务,加快传统制造业向服务型制造转型。鼓励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创新业务协作流程和价值创造模式,发展网络直销、在线定制、线上线下互动、在线监测、全产业链追溯等新型服务,加强对产品、市场的动态监控和预测预警,实现服务与制造的无缝对接。实施物流信息化提升工程,统筹建设区域性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加快专业物流和供应链物流信息化改造,增强面向工业、农业和居民消费需求的物流响应能力。

培育移动化的生活服务新模式。加快移动互联网、移动终端和软件在生活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发展旅游订票、餐饮住宿、体育娱乐等服务领域的信息服务网站、平台,推动生活性服务实现线上预订与线下服务的结合。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建设供应链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发展网络零售和网络购物等现代经营方式。发展移动多媒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型业态,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中华民族特色的网络文化产品,加快数字版权知识保护,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网络文化品牌。建立社区综合服务云平台,建立社会化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推进养老机构、社区和医疗护理机构协同信息服务,推广远程健康监测等平台和系统。

(二)发展“互联网+新兴产业”,培育经济新业态 随着互联网对传统产业的全面改造,传统产业生态链的分配、消费、支付等环节不断衍生出智能化服务新业态和新模式,催生了新兴的互联网经济。

4、电子商务服务业

结合我省实体产业优势,利用电子商务促进资源整合和产业转型,实现平台对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聚集效应。——培育电子商务平台产业。在原材料领域,重点培育煤炭、石油、钢铁、有色、稀土等生产要素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在消费品领域,鼓励纺织、家电、食品等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快速占领终端消费市场;在工业品领域,发展机械、化工、轻工等行业垂直电子商务平台;在农业领域,重点发展农资、农产品交易平台;在民生领域,培育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的网络零售和生活服务平台。实施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创新工程,首批在电动汽车、能源、机械、石化、物流等领域确定20个试点平台,推动平台整合资源、做大做强。

——加强电子商务支撑保障。发展网络营销、咨询调查、网站建设、网店运营、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推动互联网支付、数字认证和电子合同应用;发展信用调查、认证、评估、统计等服务;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围绕电子商务提供快速高效的支撑服务;鼓励发展移动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基于电子商务的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经济发展运行监测。培育“好品山东”等一批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开展工业电商百县行活动,培育优秀电子商务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

5.信息消费产业

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9号),加快推广面向民生的智能终端、移动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软件和信息等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培育新的居民消费热点,形成我省经济增长的新亮点。推进潍坊、淄博、济宁、威海国家级信息消费试点和22个省级信息消费试点建设,制定信息消费试点考核评估指标及办法,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和定期评估。推动济南、青岛国家级数字家庭应用示范基地建设。遴选一批信息惠民产品,在全省大力推广销售,进一步扩内需、促消费、稳增长。

6.互联网金融产业

鼓励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产品、技术、平台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互联网新金融。推动“联行支付”等非金融法人机构开展第三方支付,提供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其他支付服务。发展P2P网贷(点对点信贷)、众筹、互联网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利用互联网平台募集项目资金。鼓励企业基于产品智能化、供应链在线化的信用信息挖掘,开展信用销售、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等新业务,利用互联网快速提高融资效率。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创新金融服务,拓展业务领域。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

(三)推进“互联网+公共服务”,形成政府管理和社会服务新模式

推进公共服务的移动化、网络化和信息化,促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鼓励公众更便捷、更优质地获取公共服务,加快发展智慧教育、智慧医疗等“智慧民生”。

7.互联网+民生服务 建设教育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网络化教育,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打造城乡一体化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和公共卫生服务共享,完善居民健康档案资源库和电子病历资源库,建立以居民健康卡为主线的医疗卫生信息交换体系,实现医疗卫生信息资源跨医院、跨地域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省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平台建设,扩大应用范围;推动就业信息联网,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强化省市业务协同。建设智慧交通、平安山东等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市民“一卡通”建设,促进各市间互联互通。

8.互联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落实省政府《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5‟6号)、《关于加快我省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7号),建设省、市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和灾备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和协同管理效率。完善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研究制定政务数据共享与交换机制,鼓励公共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开发利用。推动各级机关业务系统向云平台迁移,完善数据交换体系功能,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政务大数据应用系统,加快中央数据库的建设,逐步完成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等资源的共建共享,推动我省电子政务集约化发展。推动公共事业缴费服务平台、地理信息平台等系统的广泛应用。

9.“智慧山东”建设

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智慧山东”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号),加强对民生、环保、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等需求的智能响应,提升城市的智慧式管理和服务水平。重点建立涵盖资金、技术、管理的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组建智慧城市产业发展联盟,建设智慧城市产业发展体验中心。积极试点推行PPP、BOT、BT等运营方式,完善智慧城市产业发展融资机制。加快智慧城区、社区建设,推进城市智慧管网建设和智慧社区服务。加快智慧园区建设,在济南综合保税区等20个园区开展试点,推动形成通信网络高速泛在、精细管理高效惠企、功能应用高度集成、重点产业高端发展的“四高”产业园区。

(四)发展“互联网+基础设施”,提升支撑保障新能力

重点发展互联网基础网络、设备、终端和软件,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建立配套完整的互联网技术和服务产业链。

10.优化互联网基础网络

落实省政府《山东省“宽带中国”战略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4‟20号),推进宽带网络升级提速。加快建设基于IPv6的下一代高速宽带网络,推进城域网高速互联,提升网络承载综合业务的性能。推动农村宽带网络普遍惠及,加快行政村通光纤、较大自然村通宽带。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网,深化无线宽带网络覆盖,统筹WLAN、3G/LTE等的协调发展,扩大3G以上网络覆盖范围,推动WLAN在热点地区、公共场所的覆盖,提高热点地区大流量移动数据业务的承载能力。推进地面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积极推进“三网融合”。

11.发展互联网新技术产业

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7号文件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6号),依托济南“中国软件名城”及青岛、烟台、威海等信息技术制造业基地,重点发展适用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服务器产品、网络设备、存储系统、云服务终端和软件产品,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加快发展智能型和网络化家用、商用电器,以及各种终端多媒体产品。发展适应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特点和移动互联网需求的系统设备、网络设备、芯片、手机等技术和产品。加强专业智能工厂软件、智能控制系统等工业软件的研发和设计。开展物联网应用试点示范,加快发展北斗和地理信息产业。

12.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 鼓励企业优先使用国产软件、硬件和技术服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应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联动机制,拓展应急支援服务范围。推动企业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引导省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支援中心、数据灾备服务中心、数据清除与恢复技术中心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安全服务。加强智能制造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在嵌入式系统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业云安全等领域,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大对企业工作人员网络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信息安全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互联网+”发展相关工作,部署和落实重点任务,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有关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实际,制定“互联网+”整体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行业“互联网+”发展推进机制,引导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各行业企业广泛参与。

(二)加大宣传推广。加强互联网发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强化互联网成果在产业转型升级、新型业态培育、政府公共服务、民生保障改善中的地位和作用,创造“互联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开展“互联网+在山东”网络媒体宣传等活动,宣传“互联网+”企业品牌、标杆案例、重点产品和服务,普及“互联网+”知识,增强全社会对“互联网+”工作的认知度、参与度。

(三)建立创新驱动机制。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设产学研用结合的“互联网+”创新体系。培育创新载体,支持“互联网+”领域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平台建设。扶持“互联网+”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具有实用价值的创新成果进行产业化应用和推广。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四)开展试点示范。在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云制造(云设计)、电子商务、平台经济、信息消费、智慧城市、互联网新技术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统筹考虑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梳理典型案例,总结提炼示范企业的转型升级经验,挖掘分析“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关键因素和有效路径,推广新业务、新模式、新机制。

(五)强化人才培养。将互联网复合型人才纳入省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吸引省外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省创新创业。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互联网意识,强化政府和企业首席信息官(CIO)制度,结合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面向市场需求,积极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培养相关人才。开展“互联网+”专家咨询活动,建立专家服务长效机制。

(六)优化要素保障。鼓励各级、各部门优先保障“互联网+”重点项目的资源要素需求。省级、市级产业集聚区、高新区要把发展“互联网+”作为重点任务,明确主攻方向和目标,规划发展空间,实施重点项目,保障辖区内企业对资源要素的合理需求。

(七)加大资金支持。优化省级财政资金配置,围绕“互联网+”发展试点示范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品、关键技术、人才培养,采用贴息补助和资金扶持的方式,加大对“互联网+”领域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在“互联网+”方面的政策支持,落实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明确需地方配套的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引导信贷资金、各类投资基金重点投向“互联网+”重点项目、优势企业、产业基地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八)强化协会服务作用。组建省工业互联网协会。发挥省电子商务协会、首席信息官(CIO)联盟、物联网协会,以及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等行业协会在“互联网+”技术推广、交流合作、项目对接、咨询规划、人才服务、行业统计等方面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依托山东产业优势和市场优势,组织举办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电子商务、智慧家居、物联网高峰论坛、专业展会等,打响我省互联网经济品牌。

印发性通知 篇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

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政府 时间:2011-08-07查看次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 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全市人民共同努力下,“十一五”期间,本市以举办“绿色奥运”和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实施一系列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优化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污染减排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由2005年的234天增加到2010年的286天;2010年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05年分别下降36%、13.6%和14.8%。但是,空气质量状况与首都地位和人民群众期望还有较大差距。

“十二五”期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面临着继续削减污染物“存量”和控制污染物“增量”的双重压力,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更加艰巨,空气质量改善面临新挑战,大气污染防治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主线,严格源头管控,深化结构调整,强化污染治理,推进区域联防联控,为建设宜居城市奠定良好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优化发展,控制增量。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改善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通过提高环境准入标准、限制高污染和高耗能产业发展等措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控制污染物增量。

125

综合控制,协同减排。坚持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并重,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与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的行业企业,深化污染治理,创新经济补偿与鼓励政策,加强环境监管,实现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有效控制大气复合型污染。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按照区县功能定位,推进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要突出打造“无煤区”和扬尘污染控制区。城市发展新区要优化能源结构和产业布 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业结构调整。生态涵养发展区要坚决退出资源消耗型产业,着力加强生态修复和建设。

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以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强化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排污主体减排责任,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完善配套管理机制,形成各级政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

(三)工作目标。

在建立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基础上,到2015年,全市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苯并(a)芘、氟化物和铅等六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0%左右;臭氧污染趋势逐步减缓;全市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80%。

各区县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到2015年,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和延庆县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5%,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85%;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和顺义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0%,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80%;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0年下降15%,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比例达到76%。

三、坚持总量控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四)完善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体系。

建立动态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依据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目标,明确各区县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对于新增大气污染排放项目,按照“以新代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原则进行规划、审批和建设。

(五)构建绿色能源体系。

进一步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减少煤炭消费量。到2015年,全市燃煤总量控制在2000万吨以下,天然气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达到20%;基本建成覆盖新城、重点小城镇及重点工业开发区、园区和产业基地的天然气供应管网。新建项目原则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

(六)加快发展公共交通系统。

大力推进轨道交通建设,2015年全市轨道交通总里程达到660公里以上。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2015年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比例达到50%。

(七)限制高污染行业发展。

定期发布高污染行业调整退出目录,加快退出不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的行业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禁止新建、扩建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炼油、水泥、钢铁、铸造、平板玻璃、陶瓷、沥青防水卷材和人造板等加工业以及非金 属矿采选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到2015年,全市炼油规模控制在1000万吨以下,水泥生产规模控制在700万吨以下。

(八)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按照产业发展方向进入相应类别的工业开发区、园区。除大兴安定化工基地和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外,其他区域不再新建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各类工业开发区、园区应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提升技术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四、实施六大工程,全面控制大气污染

(九)燃煤污染治理工程。

推进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建设。对现有燃煤电厂实施清洁能源改造,2011年底前建成东南热电中心,替代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燃煤电厂;2012年底前建成西南热电中心和东北热电中心;2014年底前建成西北热电中心,替代京能热电公司、大唐北京高井电厂燃煤机组。

实施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程。2015年底前,城六区基本实现无燃煤,加快推进20蒸吨以上及部分分散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现有燃煤设施基本完成改造。远郊区县具备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地区,燃煤锅炉逐步改用清洁能源,国家级与市级工业开发区、园区必须改用清洁能源供热;无管道天然气供应条件的地区,鼓励常年运行的燃煤设施改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

开展低矮面源污染治理。东城区、西城区政府结合旧城改造,制定平房、简易楼居民采暖改用清洁能源方案,分组织实施,2014年底前完成改造。城乡结合部地区通过“城中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使用清洁能源。远郊区县政府拆除新城集中供热中心覆盖区域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农村地区要推进生态创建活动,鼓励使用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减少小煤炉燃煤使用量,逐步禁止原煤散烧。

(十)机动车污染控制工程。

不断提高新车排放标准。2011年起新增公交车必须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2012年对新增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配套供应相应标准的车用燃油。

继续淘汰老旧车辆。研究建立老旧机动车更新淘汰长效机制。2015年底前,力争淘汰全部黄标车及其他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共40万辆。

严格在用车排放监管。进一步扩大对黄标车限行范围,逐步对其他相对高排放车辆采取限制行驶措施。加强对外埠进京车辆管理,其高排放车辆按照本市有关限制行驶的规定执行。严格在用车排放定期检测管理,加强路检路查、入户抽查,促进在用车达标排放。

加强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管理。完善非道路柴油动力机械管理法规体系,依法加强对其销售和使用环节监管。对非道路柴油 动力机械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十一)重点污染行业治理工程。

退出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进一步整合水泥行业,关闭4家水泥生产企业。调整整合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构件厂,2012年底前,按照本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专项工作规划,压缩现有混凝土搅拌站产能规模;2015年底前,五环路以内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构件厂基本退出。2012年底前,关停建筑渣土烧结砖生产企业。调整搬迁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方化工厂、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鹿牌都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市翔牌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逐步退出沥青防水卷材、冲天炉铸造、电石法制乙炔等高污染落后生产工艺和土砂石开采、平板玻璃等污染行业。关停工业开发区和园区以外规模以下的化工、石灰石膏、石材加工和砖瓦等生产企业。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工业企业全面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在建材行业开展物料储运系统密闭化改造,控制粉尘污染;在石油化工、化学品制造、汽车制造、家具生产、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专项治理;北京燕山石化公司完成催化裂化再生烟气脱硫除尘治理,推进燃煤、燃石油焦锅炉改用清洁能源。保留的工业窑炉改用清洁能源。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开展餐饮行业专项治理和检查,所有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均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有效运行机 制,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对经营性小煤炉、露天烧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治理低空污染。

(十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控制施工扬尘。强化建设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继续严格落实“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车轮、拆迁100%洒水压尘、暂不开工处100%绿化”等“五个100%”要求。在建设工地开展高效车轮清洗技术示范和推广,促进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进步。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创新绿色施工监管机制,抓好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记录作为不良信息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加强执法检查,突出重点季节、重要时期、关键时段监督管理,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遏制扬尘污染反弹。

治理渣土遗撒。强化渣土运输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运输公司资质认证、车辆密闭运输备案、运输遗撒治理资金保障以及年检复查制度。开展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新工艺改装,扩大绿色车队规模。充分利用新技术,形成覆盖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监控系统。

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水平。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日对重点地区、主要道路进行冲洗作业,切实降低道路尘负荷。研究制定区域道路尘负荷监测评估方法,完善道路清扫保洁考评和信息公开办法。

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研究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区达标评比和考核办法。各区县政府以控制施工扬尘和渣土遗撒、开展裸露地面治理、加强道路清扫保洁为重点,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活动。到2015年底,各区县扬尘污染控制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总面积的80%。

(十三)生态建设与修复工程。

增加水域面积。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和永定河绿色生态发展带建设,扩大城市水域面积。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永定河、北运河和潮白河流域综合治理。

扩大城乡绿化。进一步推进“山区绿屏、平原绿网、城市绿景”三大生态屏障建设。到2015年底,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全市林木绿化率达到57%,森林覆盖率达到40%。开展低效林改造、中幼林抚育和森林健康经营,提升生态服务功能。

实施生态修复。加强对煤矿、金属矿、石灰矿和采砂场、采石场等关停废弃矿区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到2015年底,完成矿山生态恢复5.5万亩,矿区内开采岩面得到有效治理,区域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明显改善。

(十四)环保新技术应用工程。

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研发和应用。鼓励公交、邮政、环卫和出租汽车等行业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12年底,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数量超过5000辆;到2015年底,新能源汽车在全市达到 适当规模。

加强车用油品清洁技术应用。制定国家第四阶段以上柴油车添加氮氧化物还原剂的监管机制。在储油库对车用汽油和柴油添加清净剂。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工作。

示范推广氮氧化物减排新技术。以燃气为能源的新、改、扩建电厂、锅炉和工业窑炉全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新建燃气电厂实施烟气脱硝治理。积极开展水泥窑、集中供热燃煤锅炉的烟气脱硝技术研发与示范,到2015年底,远郊区县集中供热中心燃煤锅炉和保留的水泥窑实施烟气脱硝治理。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新产品。新建汽车制造、家具及其它工业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涂料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50%。引导企业在现有涂料、溶剂的使用环节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替代。

五、完善管理机制,提升保障能力

(十五)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建立市级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机制,督促本计划落实,并将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强督导。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或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县,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将相关任务纳入本行业规划,制定落实意见或相关配套政策,督促和指导区县开展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排污企业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履行相应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公开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在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基础上,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清洁生产,实现污染减排。

(十六)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借鉴国内外经验,总结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及“绿色奥运”成功经验,研究修订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进一步修订完善冶金、建材和石化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制定有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标准。

(十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健全经济补偿与鼓励政策。进一步完善各类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落后产能和工艺退出的经济补贴政策。研究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开发区或园区、淘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轻型车、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经济鼓励政策。继续支持组建并鼓励优先使用“绿色车队”。制定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的经济鼓励政策。完善区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政策。

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 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可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完善排污收费制度。研究制定扬尘污染源排污费征收办法和更高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提高排污成本,促进污染治理。

(十八)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提高对细颗粒物、臭氧、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监测能力。配合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完善新车和在用车排放实验室,建立流动污染源监控指挥中心。

(十九)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部署,积极推动京津冀区域合作,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区域大气监测网络、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产业发展和布局、机动车污染控制和秸秆禁烧等领域的交流与协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减少污染转移,提升区域整体环境质量。

(二十)推动公众参与。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宣传引导,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施工扬尘、渣土遗撒和露天烧烤等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市民积极参与“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和“少开一天车”等活动,为“绿色北京”建设贡献力量。

附件: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表(略)

印发性通知 篇9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

来源: 首都之窗 日期: 2012-05-03

【字号 大 中 小】

京政发〔2012〕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的大力支持下,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先后实施了16个阶段性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和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年措施,大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大幅下降,空气质量连续13年改善。在首都发展新阶段,对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首都科学发展目标和人民群众新期盼,空气质量仍需进一步改善。为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2012—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实现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以控制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着力深化结构调整,着力强化污染治理,着力实施生态建设,举全市之力,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污染物总量减排力度,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到2015年,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均比2010年下降15%。其中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总悬浮颗粒物基本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达到每立方米100微克左右,细颗粒物(PM2.5)达到每立方米60微克左右,二氧化氮达到每立方米50微克左右。

到2020年,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年均浓度均比2010年下降30%。其中二氧化硫达到每立方米20微克以下,总悬浮颗粒物稳定达标,二氧化氮基本达标(达到每立方米40微克左右),可吸入颗粒物(PM10)达到每立方米80微克左右,细颗粒物(PM2.5)达到每立方米50微克左右。臭氧超标小时数比2010年减少30%,全年控制在200小时左右。

2020年后,通过持续不断努力,使本市空气质量继续改善,力争早日达到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

(一)完善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一是优化和完善监测网络,全面开展细颗粒物(PM2.5)监测。增设细颗粒物(PM2.5)监测站点,在2012年底前细颗粒物(PM2.5)监测站点达到35个左右。建立卫星遥感监测体系,基本形成地面和立体相结合的空气质量监测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二是实时发布细颗粒物(PM2.5)监测数据,加强公众监督。在国家监测技术规范颁布前,公布近年来细颗粒物(PM2.5)研究性监测数据;国家监测技术规范颁布后,逐步公布细颗粒物(PM2.5)实时监测数据。2012年底前实现所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部开展细颗粒物(PM2.5)监测并实时发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是落实区县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实时发布本市各站点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定期通报各区县空气质量状况,让公众了解各地区空气污染情况。强化各区县政府大气污染治理责任,督促区县政府改善辖区空气质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二)积极发展绿色交通,控制机动车污染。

一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轨道交通建设,优化公交网络,增强乘坐轨道交通和公交的吸引力,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使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在2015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50%和55%。加快自行车道和步行道建设,鼓励市民采用绿色出行方式,到2020年,自行车出行比例达到18%。(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重大办、市规划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相关区县政府)

二是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大研发和推广力度,率先在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使用纯电动、液化天然气、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科委、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

三是有效控制新增机动车污染。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在严格控制机动车过快增长的同时,不断提高新车准入标准。2012年在全国率先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配套供应相应标准的油品;2016年力争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四是加快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继续采取经济鼓励措施,加快推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到2013年提前完成“十二五”期间淘汰40万辆的目标;通过缩短出租汽车报废年限和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标准,使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到2015年再淘汰30万辆,到2020年再淘汰90万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五是加强在用车辆污染控制。通过继续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机动车按车牌尾号限行、老旧高排放车辆区域限行和适时征收机动车排污费等手段,降低在用车辆使用强度。加强对在用车辆特别是大型运输车辆的监管,严格进行尾气排放定期检测管理,确保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三)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控制燃煤总量。

优化能源结构,构建以电、气为主的能源体系。不断增加本市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量,加快输变电线路及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大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力度,将本市建成以使用电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主的城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

到2015年,在“十二五”规划煤炭消费总量2000万吨的基础上,力争进一步削减到1500万吨,比“十一五”末削减43%。建成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关停国华、京能、高井电厂燃煤机组;完成所有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产业园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完成城六区范围内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基本实现无燃煤区。在燃气管线基础设施好的郊区县,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严格控制低矮面源燃煤污染,利用两年时间,完成核心区全部平房采暖改用清洁能源工程,改变平原地区农村平房采暖方式,取消原煤散烧,在有条件的地区,改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同时加强管理,防止反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重大办、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规划委、各区县政府)

到2020年,本市电和天然气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不低于60%,燃煤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太阳能等新能源的比重达到8%以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比“十一五”末削减62%。完成华能电厂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改造,在所有远郊区县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实施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继续扩大无燃煤区范围,将远郊区县城关镇建设为基本无燃煤区;继续推进农村地区采暖改用清洁能源工程,逐步控制燃油消耗量,燃油锅炉全部使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规划委、各区县政府)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一是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制定并发布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生产工艺和设备退出目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炼油、石化、水泥、钢铁、铸造和建材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大力发展金融、软件、旅游和文化创意等污染排放低的新兴产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各区县政府)

二是实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提高工业产业聚集度,进一步规范各类工业开发区(园区)管理,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实施清洁生产,提高技术水平,减少污染排放。(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委、各区县政府)

三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2015年前,调整、退出冲天炉铸造、沥青防水卷材、玻璃、陶瓷、砖瓦、化工等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约1200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严格控制水泥产能,水泥生产能力在“十二五”规划700万吨的基础上,到2020年削减至400万吨。(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政府)

四是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实施更加严格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污染排放。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达标企业实施限期关停。利用3年时间完成水泥厂烟气脱硝治理。实施石化、汽车制造维修、电子、家具、印刷包装等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工业行业实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少50%。研究制定油漆、涂料等溶剂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建立严格的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

(五)加强科技支撑,促进污染减排。

一是进一步加大科研投入。利用首都科技资源优势,组织研究团队,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地区细颗粒物(PM2.5)的形成、传输规律及其与北京地区地理气象条件之间关系的研究,搞清细颗粒物(PM2.5)的来源及形成机理。(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环保局)

二是进一步加强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应用,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开展以治理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实施烟气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等新技术研究,开发清洁生产工艺和绿色产品,降低污染排放。(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六)提高绿色施工和道路保洁水平,遏制扬尘污染。

一是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将扬尘污染控制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控制区建设,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监督考核,加快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

二是切实控制工地扬尘污染。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控制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面积,减少裸露作业面。五环路以内的建筑施工工程和全市土石方施工现场须全封闭作业;应用洗轮机、吸扫车、防尘墩和抑尘剂等技术,落实工地边界无尘责任区。实施渣土运输车辆资质管理,实现渣土全密闭化运输,杜绝遗撒。(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是提高道路保洁标准,控制交通扬尘污染。按照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的道路保洁标准,所有道路须进行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城市主干路及施工工地周边道路须实行冲刷保洁作业,降低路面尘负荷,提高城市道路保洁水平,实现道路不起尘。(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各区县政府)

四是优化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有效控制处置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生活垃圾实施全密闭化运输,杜绝遗撒。进一步优化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到2015年,垃圾焚烧、填埋和生化处理的比例达到4:3:3。生活垃圾焚烧实施严格的尾气治理,确保尾气达标排放。进一步规范卫生填埋作业程序,缩小作业面,并对作业区域进行及时覆盖。收集处理填埋场产生的全部沼气,减少沼气污染。加大历史遗留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治理和建筑垃圾简易填埋场规范管理力度,到2020年,完成全部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的治理,防治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七)加强生态建设,增加环境容量。

一是加大绿化力度。进一步推进“山区绿屏、平原绿网、城市绿景”三大生态屏障建设,重点提高平原地区绿化水平。2012年实施平原地区造林20万亩,力争用5年时间平原地区增加林地100万亩,增强环境自净能力。(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二是扩大水域面积。到2015年,新建永定河园博湖、南大荒、柳林、南彩等湿地,完成翠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二期工程、潮河减河交汇处等湿地公园建设,扩大汉石桥湿地面积,完成新城滨河森林公园建设,增加水域面积750公顷。到2020年,完成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流域治理,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增加城市生态用水,新增水域面积2000公顷,减少扬尘,扩大环境容量。(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三是实施生态修复。加强对各类关停废弃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到2015年底,完成5.5万亩矿山生态恢复,开采岩面得到有效治理,减少扬尘污染,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各区县政府)

(八)加强重污染日预警,实施应急管理。

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在出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重度污染时,加强预警,及时宣传,提醒市民特别是敏感人群做好防护,减少户外活动;建议中小学校停止体育课、课间操等户外活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和渣土运输作业,部分企业减产、停产,在京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部分机动车,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各区县政府)

(九)强化政府、企业责任,促进公众参与。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污染减排监管力度,全力做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严格落实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督促其采用新的污染治理技术,全面控制污染排放。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努力形成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齐抓共管、企业积极治理、公众广泛参与的大气污染治理新格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督查考核。

一是建立健全市级协调和督查考核工作机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确保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

二是认真落实大气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改善属地责任。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全市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每年要确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分解并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三是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制定本部门承担措施的具体落实意见,于2012年8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区县开展相应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委、办、局)

(二)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借鉴国内外大气污染控制的先进理念和模式,总结本市大气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加快制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完善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及机动车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环境准入,促进高污染落后工艺、产能和设备的退出。(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的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各类燃煤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的经济补贴政策;制定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企业和落后工艺强制退出的经济补偿政策;研究制定引导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经济鼓励政策;制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和产品的经济鼓励政策。研究制定促进污染治理的经济鼓励政策。进一步加大淘汰老旧高排放机动车的经济补偿力度;继续支持组建并鼓励优先使用“绿色车队”;制定完善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经济鼓励政策;制定创建扬尘污染控制区的经济鼓励政策和区县空气质量改善“以奖代补”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市容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科委)

(四)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市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和帮助。

争取加大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进一步优化本市能源结构。争取扩大平原地区植树造林面积的相关政策支持,增加环境容量。协调制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和更加严格的小客车技术安全标准,促进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淘汰。积极参与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商务委、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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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性通知汇总十二篇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或工作中,我们经常会与公告通知接触。通过使用公告通知,可以使得消息更加正式和庄重。那么,在撰写公告通知时,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为了给您提供更多实用的案例和经验,我们将会详细介绍。

印发性通知 篇1

关于印发《全区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和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目前是主汛期。据气象部门预报,今年我市降水量较大,近期部分地区可能有暴雨。全区高危行业众多,汛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必须高度重视。按照―――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经区安委会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区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实施方案》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七月二十九日

汛期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及―――全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会议精神,为确保全区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确保安全度汛,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

7月29日至8月10日

二、检查范围

重点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民爆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特种设备、水利设施等行业(领域),特别是地下矿山、采空区、露天排土场和尾矿库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部位的检查,正常生产的尾矿库遇到连续降雨或强降雨必须停止使用,排空库内存水,各类尾矿库(包括在用、停用、闭库、治理的)防、排洪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同时要注意浅部地下矿山和较大空区的防坍塌以及地下矿山的防淹井。

三、检查方式

主要采取企业全面自查,各行业主管部门拉网排查的方式进行,企业自查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立即通知企业开展,并将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部署精干力量,对所辖行业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

四、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各类企事业单位汛期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制定和落施情况;应急值守人员和物资配备情况;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和人员是否明确;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在历次安全检查中责令整改的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其他检查重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自行确定。

五、相关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镇、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大检查工作,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深入企业现场进行排查,发现企业自查不到位的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限期整改;隐患严重,不能立即整改的,立即停产停业整顿。

2、落实责任,严格检查。各镇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对执法检查的相关文书要存档备案。区安委会将组织督导组对各镇各部门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事件的单位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印发性通知 篇2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20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部署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提出,年至,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自2014年起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通知》指出,要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统筹实施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通知》规定,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通知》要求,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更多开展网络招聘。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对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明确,国有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要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进一步提高。

印发性通知 篇3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0]127号

成文日期:2010-06-24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自2004年省局出台《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以来,各级地税机关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积极推广应用纳税评估软件,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2009年,全省地税机关紧紧围绕组织收入工作大局,认真落实信息管税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了纳税评估在加强征管堵漏增收中的作用。但是,全省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不平衡,各地水平参差不齐,仍然存在一些地区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的良性互动机制落实不够,重点行业评估模型尚未建立,评估业务定位和职责不尽明确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落实信息管税工作思路,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纳税评估的重要作用

纳税评估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抓手,是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机制的关键,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税源管理、推进信息管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主攻方向。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高对纳税评估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科学分析、注重实效,分类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日常评估与专业评估相结合,人工选户与计算机选户相结合,综合纳税评估与分税种税收管理相结合,税收征管状况分析与纳税评估相结合,绩效考核与评估管理相结合等工作,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引导纳税遵从、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组织收入的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把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纳税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和综合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纳税评估置于全面加强税收征管的大局统筹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研究纳税评估工作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制度落实到位,工作标准到位,不断把纳税评估工作推向深入。各设区市、县级地税局(含各直属、外税分局,下同)应在征管部门设置纳税评估岗位,主办本地区纳税评估的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工作并组织开展和直接参与本地区的专业评估工作。各设区市、县级地税局、基层主管地税分局(所)均应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纳税评估工作。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地区,可根据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税源管理分局内设置纳税评估专职岗位,负责实施专业评估、税务约谈、函告、实地调查核实以及重点税源行业税收分析、典型调查等工作。重点税源管理分局是否设立纳税评估科(股),由各设区市局确定。

三、简化日常评估,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日常评估由主管地税分局(所)组织开展、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实施,主要针对以下范围和指标进行分析核实:

(一)连续六个月无应税(费)申报;

(二)申报营业(销售)金额明显低于行业预警范围;

(三)发票领用存情况与纳税申报表数据比对存在异常;

(四)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税(费)依据与当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入库金额不符;

(五)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显低于行业预警范围;

(六)各税种申报金额同比减幅明显异常;

(七)纳税评估软件自动预警生成的其他异常问题。

各主管地税分局(所)原则上在各地方税、费申报纳税期限结束后对所辖纳税人当期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核实,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以前纳税期。日常评估对象主要由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评估软件自动对日常评估指标进行批量分析,链接到员工任务管理平台以税管员待办任务的形式自动预警生成;税源管理部门和税管员也可根据日常管理过程中掌握的纳税人信息人工发起,报经税源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后确定评估对象并实施评估。日常纳税评估的实施应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评估软件进行操作。

四、深化专业评估,规范行业税源管理

专业评估是由县级以上地税局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业化评估团队,对本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户,以规范行业税源管理为导向开展的纳税评估。省、市、县级地税局可于每年年初确定专业评估的行业,或根据行业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情况和重点税源企业管理要求,下达税负偏低、风险较大的重点企业名单发起专业评估。专业评估由征管部门牵头组织,税政、计财、稽查、信息和一线税源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实施,各部门要形成合力,及时、高效地完成专业评估工作任务。专业评估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评估实施方案,明确专业评估重点和细化要求。在开展专业评估中,应针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避免多次下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专业评估的实施应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纳税评估软件进行操作,涉嫌偷逃税的应及时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要认真总结专业评估实践,全面掌握评估行业的税源情况和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共性评估指标和因地制宜地设置个性评估指标,建立健全所评估行业的纳税评估模型(或指标体系,下同),测算确定指标预警值,通过纳税评估软件实现日常评估预警,并研究分析进一步加强行业税收征管措施,达到评估一个行业,规范管理一个行业的目的。

今年全省已部署开展建安、房地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广告、旅游、餐饮、美容、私人诊所(医院)、律师等行业的专业评估任务(每个设区市局负责其中二到三个行业)。各设区市局应按照上述要求,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业评估团队,对评估对象2008-2009的申报纳税情况实施专业评估,并于9月底前上报专业评估工作总结和行业评估模型。评估总结应重点对专业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研究,提出加强行业税源管理措施;要充分展示数据的作用,通过数据来反映管理现状、评估成果、预测税源潜力和本地税收的增长趋势;要以评估实践充分论证与体现行业评估模型设置的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便于省局归纳、整合,设计全省普遍适用的行业评估模型。要通过省局和各地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覆盖主要经济行业分类的评估模型和指标参数体系,提高行业税源管理水平。

五、完善互动机制,提升税源监控水平

建立健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是整合优化地税机关管理资源,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税源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有效途径。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按月分析、按季发布的一体化工作制度,充分利用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数据,将本地区的情况与全省平均水平、同类地区、同行业水平和历史同期等情况进行比较,将发现的问题逐级深入分析到具体纳税人和具体管理环节,形成面、线、点有机联系、逐级递进、双向反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案源,及时堵塞征管漏洞,提升税源监控水平。

六、实施考核评价,加强纳税评估实施保障

省局已将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绩效管理,重点对纳税评估户数、评估入库税款和行业建模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评价,并将定期通报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县级地税机关也要

相应建立、实施考核评价机制,要通过纳税评估软件建立纳税评估统计报表体系,实现对日常评估、专业评估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的有效监控。

纳税评估工作要坚持边实践边总结,注重对典型评估案例和创新做法的及时归纳和提炼。各地要采取召开评析会、现场会、简报等形式进行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的评析和交流,要求评估人员每年应至少撰写一篇典型案例交流材料,设区市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交流,对典型案例进行演示、讲评,对创新的、共性的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评估方法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推广。省局将适时召开纳税评估经验交流研讨会,开展优秀案例评选,交流工作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编辑优秀评估案例精选,下发基层参考学习,促进全省纳税评估工作平衡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印发性通知 篇4

2007年9月22日 财企[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第十条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

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3.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印发性通知 篇5

见 姓名 ××× 性别 男 年龄 22 民族 汉 政治面貌 共青团员 培养方式 统招 健康状况 良好 专业 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学制 三年 学历 大专 家庭地址 ××省××市××县××乡镇××村××号 应聘意见:同意

××××年××月××日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单位名称 请填写单位全称 单位隶属 见说明2 联系人 人事部门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标好区号 邮政编码 请写单位所在地的邮编 通讯地址 用人单位的详细地址(从市一级开始写,例如××市××区××路××广场××号) 所有制性质 见说明3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科研设计单位、学校、商贸公司、厂矿企业、部队、其它(请打勾)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档案管理部门详细地址,见说明4

1、就业协议书是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手续的依据,教育厅以此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单位隶属”指用人单位的隶属部门,如省属、市属、部委直属或属于其它总公司。

3、“所有制性质”指用人单位属于国有、集体还是私营、外企。

4、“档案转寄地址”处填写档案管理部门地址,一般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是单位所在地人事局的人才交流中心,行政、事业单位直接填写单位人事部门地址,教育单位档案一般由上级教育局人事科管理。

5、“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处,属于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到市一级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盖章;例如温州金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请到温州市人事局盖章(在温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所属单位的档案是挂靠在是区一级或者县一级人事部门的,请到所在区或者县的人事局盖章(区或者县的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单位到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6、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备注栏中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7、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时,不仅要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签字,还必须要有当地劳动局的鉴证机关章和鉴证员章,否则合同无效。

印发性通知 篇6

变电运维班

“安全管理提升”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工区2013年安全目标,按照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管理提升”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变电运维班组织深入开展“安全管理提升”活动,现制定工区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思路

贯彻“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要求,围绕“梳理流程、防控风险、夯实基础、推进创新”主题,结合消防安全“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交通百日无违章等重点工作,健全工区安全规章制度,夯实工区安全基础管理,深化安全风险管理,强化事故风险防范,创新安全工作机制,实现安全管理水平的新提升,确保工区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目标

1完善作业区安全规章制度,梳理安全工作流程。

2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

3.配合实施公司的综合安全管理。

4.严格“两票”全过程闭环管理,确保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两票”执行各个环节百分之百落实。

5实施安全工器具的生命周期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各操作队负责实施本队“安全管理提升”工作,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管理提升”活动;加强各队安全管理。

四、工作要求

开展“安全管理提升”活动,是公司2013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抓好安全工作落实的重要载体。各操作队要结合全年工作计划、二十四节气表、“安全管理提升”活动工作月历,突出季节性、时段性,把握好节奏和重点,认真实施,务求实效,确保全面开展、均衡推进、持续深入。

(一)强化组织领导。实施市、县公司一体化安全管理,集团公司、威海公司非常重视,具体将由市公司组织实施、县公司具体落实,市公司将适时对县公司进行督导检查,进行阶段总结、做好工作交流。因此,要求各操作队必须结合工作实际,按要求切实开展好工作。

(二)突出全面覆盖。贯彻“全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要求,体现安全工作深度和广度,做到方案完善、措施完备,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三)营造浓厚氛围。加强工作沟通,组织阶段性评价,及时反馈和改进,提高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宣传策划,各操作队每月上报1篇活动报道,总结典型做法和经验,调动一线员工积极性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四)重视监督指导。要注重活动的实效性,避免流于形式,不作表面评价,确保活动贴近实际。

变电运维班

“安全管理提升”活动工作月历

印发性通知 篇7

***县发电

中共***x公室***

发电单位人民**办公室签章

关于印发《2016年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县单位:

2016年春节即将到来,为认真做好春节走访慰问活动的相关工作,经县委、县**研究同意,现将《2016年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x2016年春节慰问活动方案2.***x2016年春节乡镇慰问活动安排表3.***x2016年春节驻军驻警慰问活动安排表中共******xx

******x人民**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印发性通知 篇8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l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 0 0 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 0 0 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 2 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性通知 篇9

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局

雷锋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进步社会进步,赋予雷锋精神新的内涵,开展学雷锋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载体。根据我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际情况,为建设和谐幸福的青白江,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目的

雷锋精神哺育和激励了一代又一代人的成长,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可促进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培养教师的奉献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通过“小手拉大手”带动家庭、社区、社会积极参与到学雷锋活动中来,对于推动社会公民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二、制度保障

“学雷锋活动”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工作,我们紧密结合全面实施教育规划纲要,建立长效机制,以传承和弘扬雷锋精神为主题,以青少年学生道德品质培养为重点,以社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为主要载体,大力推进,使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制度化。为此,成立以局长为总负责人的活动领导小组,以相关科室、全区各学校为成员单位的组织机构(附件一),同时建立青白江区教育局“学雷锋活动”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学校年度德育目标考核。

三、主要活动

(一)开展学雷锋“六个一”活动。(教育科)(各年级组长落实)

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在全区中小学深入开展学雷锋“六个一”活动:读一本书、讲一个故事、开一次班会、写一篇心得、做一件好事、参加一次志愿服务活动。通过“读一本好书、讲一个故事”让今天的中小学生知道雷锋是如何对待学习、工作、他人、社会和国家的,了解雷锋的成长;通过“开一次班会、写一篇心得”让学生充分讨论什么是雷锋精神,为什么雷锋精神能够历久弥新,怎样传承雷锋精神,并结合自身的成长写出自己的心得体会;通过“做一件好事,参加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引导中小学生从一点一滴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为父母、同学、集体、社区乃至整个社会做力所能及的好事。

(二)“弘扬雷锋精神,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教育科、成职幼教科)

紧密结合市委“五大兴市”战略,区委“五区发展”战略,着眼我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长远发展,深入开展系列主题志愿服务活动:

1. 开展“学雷锋——文明交通,从我做起”志愿服务活动

3月,教育系统集中开展“公民道德宣传月——文明交通我先行”系列活动

(1) 利用法制教育课堂,普及儿童交通安全知识。(学校牵头落实)

(2)利用“红领巾监督岗”,开展文明交通劝导,协助交通指挥、疏导。(学校牵头落实)

(3)利用“小手牵大手”活动,带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文明交通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我们倡导文明交通的意义,让雷锋精神焕发出新的活力。

2. 结合“我们的节日”活动,开展关爱他人志愿服务活动

开展空巢老人、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残疾人关爱活动。目前我们已经有教育系统志愿者服务队和敬老院建立了联系,关爱活动进入了常态化,今年我们将继续推进此项工作,争取让更多的志愿者队伍和留守儿童、贫困儿童等建立“一对一”的服务联系,让志愿服务活动起到实效。具体活动有

(1)和社区敬老院建立联系,定期开展关爱慰问孤寡老人活动。

(2)和留守儿童、贫困儿童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定期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贫困儿童活动。

(3) 与特殊教育学校建立联系,定期组织志愿者在艺术、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等方面帮助特殊教育学校。

(4) 农村少年宫组织教师志愿者和大学生志愿者,为留守学生提供艺术、技术、文化等方面的指导。

3. 开展“走进社区,文明我先行”志愿服务活动

组织志愿服务队和社区进行对口联系,建立志愿者社区服务站,定时定期为社区的老百姓提供环境卫生、文明礼仪、公民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入学政策等方面的宣传活动。在全区农村学校少年宫的帮助下,利用寒暑假在社区开展中华经典诵读表演活动。通过这些活动,让全区青年受到文化艺术的影响,激发热爱家乡的热情,为我区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4. 开展“关爱大自然”志愿服务活动。

围绕区委“生态田园示范区”建设目标,开展“关爱大自然活动”

(1)3月:利用“植树节”,开展植树活动,发放植树卡,认养小树活动;利用“3月10日——青白江环境警示日”组织“红领巾突击队”、“毗河浪”等志愿者组织,开展养绿、护绿、我区水质情况调查等活动。

(2)4-6月利用清明节、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无烟日等组织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学校牵头落实)

(3) 9月至12月,定期组织学生调查工业区和车间的城市污水处理情况,并到气象局调查空气污染情况。

(三)强力推进“雷锋精神代代传”展示活动(教育科、电教馆)

1营造氛围弘扬雷锋精神

利用国旗下讲话、主题队会、班会、教师大会等形式,借助学校各种宣传栏,营造浓郁的学习氛围,弘扬雷锋精神,让雷锋精神走进校园、走进课堂、走进师生心灵;全区各学校在做到学雷锋“六个一”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学校校园文化特色,让雷锋精神和校园文化建设有机结合。

2. 搭建平台,展示雷锋精神

建立健全“青白江区教育网络”宣传平台,开设“学雷锋”活动专栏,及时上传机关、科室、各学校“学雷锋”活动信息;利用校园电视、广播、校园网、课堂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雷锋精神”,结合“百姓故事会”,开展“寻找身边的雷锋”活动,开展“雷锋精神代代传”知识宣讲;开展多种形式的艺术活动,唱雷锋歌,把雷锋精神融入学校艺术教育。

(3) 开展丰富多彩的学雷锋教师宣传教育活动(人事部)(由各级领导实施)

1. 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五区”发展的新要求,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雷锋精神”、学习教师“职业道德”有关要求。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深入开展教职工学雷锋活动重要意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学习优秀教师代表的典型事迹等,不断提高教师对“学习雷锋”与师德师风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其内涵的认识,不断提高我区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和整体素质,影响和带动学生、家长群体的道德思想建设。

2. 通过举办报告会、宣讲会、座谈会等形式,在教育系统大力宣传郭明义等模范人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道德模范进校园巡讲活动,在校园掀起学道德模范、见实际行动的热潮,激励青少年争当雷锋精神新时代的传人。组织学习“2011年度人物”——成都市教师胡忠、谢晓君夫妇支教的先进事迹,加强对身边的优秀教师先进事迹的挖掘及宣传,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学习大讨论。

3. 在广大教师队伍中,开展“践行雷锋精神”倡议活动,大力弘扬雷锋爱党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倡导教师队伍在自己的岗位上,以雷锋精神为奋斗的动力,锐意进取,自强不息。(学校牵头落实)

4. 组织教师志愿者慰问支教教师,学习支教教师的奉献精神,树立支教典型,促进教师队伍师德建设。

5各学校要积极探索本单位学习雷锋的活动和感人事迹,加强宣传。要借助新闻,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

各校每月20日前报送一篇先进事迹材料,每月至少报2篇专题信息,宣传开展工作的新动态、新成效,营造良好的**氛围。(各年级组长落实,发电子版)

(4) 开展丰富多彩的学雷锋教师实践活动(人事部)

1. 开展“学习雷锋·践行师德”校园文化建设活动。通过校园网、教育博客、板报、美术(摄影)作品比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读书活动等多种形式的学雷锋活动。

通过组织开展“雷锋榜样进校园”、“雷锋精神大家谈”、“雷锋事迹在身边”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学雷锋的浓厚氛围,促进和带动优良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组织开展学雷锋网上系列活动,在系统**开设学雷锋活动专栏,搭建学雷锋网上交流平台,举办雷锋精神**、摄影、动漫等网上作品展评活动,不断增强学雷锋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2. 开展“学习雷锋·践行师德”教师“庄重承诺、严格践诺、多方评诺”诺言践行活动。(各年级组长落实)学校要广泛开展职业理想、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大讨论,引导广大教师以雷锋同志为榜样,自觉加强职业道德品德建设,认真学习雷锋同志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主人翁精神,进一步增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投身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积极促进每一位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实现社会价值和自己人生价值的和谐统一,做人民满意的好教师。

3. 开展“学习雷锋·践行师德”教师“关爱学生、影响社会”主题活动。(各年级组长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职业中学家访工作的通知》、《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家校联系制度暂行规定》、“国家、省、市、区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校长、教师素质”的要求,以“关爱学生、影响社会”为主题,全面深入开展教师家访工作,密切家校联系,构建家校教育合力。

4. 开展“学习雷锋·践行师德”志愿服务活动。学校要组织教师开展学习雷锋志愿服务,创建具有鲜明教育特色的活动。

结合“文明伴我成长”活动开展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结合“文明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开展文明礼仪、保护环境、爱粮节水等宣传志愿服务,结合“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积极联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社区、工矿企业、驻军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建立多种形式的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基地。要努力增强全社会的志愿服务意识。

5. 深入开展“学习雷锋·践行师德”选树先进典型活动。大力选树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先进典型,开展“教育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评选表彰活动,开展系统教书育人楷模推选及表彰活动,开展“雷锋式学校”、“雷锋式教师”创建和命名活动,推动广大教师学先进、赶先进、当先进。

及时发现和选树教育系统学雷锋活动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他们的高尚风范和优良品格,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师生。

(五)开展“雷锋精神”专题研究活动(研培中心)

开展“雷锋精神”专题课题研讨,深入挖掘雷锋精神的时代特征,把“雷锋精神“与我区“五区”建设目标紧密结合,找准“雷锋精神”在教育教学管理中的落脚点,推动“雷锋精神”在当今社会公民道德建设、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深入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认识学雷锋活动的意义,落实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确保活动开展。

印发通知范本


我们编辑了“印发通知”以满足您的实际需求,希望我的观点能够让您更好地理解某个问题。在单位的平日工作中,一般都要和公告或者通知直接接触。 公告通知可以用来发布关于社会方面的各种信息。

印发通知(篇1)

北京市人民政府

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不断提高本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构建与首都相适应的地质安全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50年来,受地形地质条件复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等自然因素影响,本市地质灾害比较频繁,发生了多起泥石流、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是减少灾害风险、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前提,是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和重点勘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1:5万区域山洪、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重点提高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的调查水平,对重点地区进行灾害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评估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制定防治措施。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避险场地选址调查评价工作。

(二)加强汛期检查巡查工作。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政府要严格落实《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制定工作方案,对主要地质灾害点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向社会公布防灾责任单位和排查结果。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

三、加强监测预警预报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务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在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的重点隐患区(点)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平原区活动断裂监测系统;完善地面沉降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将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纳入到北京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着重加强门头沟、房山、昌平、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等7个区县重点隐患点应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摇警报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五)提高群测群防水平。有关区县及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加强群测群防员防灾知识技能培训,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并给予群测群防员适当经费补贴。

四、强化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六)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杜绝因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在各类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七)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如遇紧急情况,当地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误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

(八)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山区产业调整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险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搬迁安置点必须进行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九)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有关部门要协调产权及运营单位对重要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输供电及输油(气)管线、综合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十)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市国土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和市旅游委等部门,要对交通道路、水利设施、旅游景区及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开展工程治理,确保安全。

(十一)积极开展综合防治工作。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二)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区县政府在《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完善区县级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构建完整的市、区县两级防灾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避险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区县政府要切实提高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水平,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保障措施

(十四)完善制度建设。切实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决定》,建立行之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十五)切实保证资金投入。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要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科普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将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到财政保障范围。(十六)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结合本市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等工作,充分发挥首都科研单位与高等院校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逐步将地质灾害调查、预报、监测以及防治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十七)深入开展培训教育和科普宣传。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全面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不定期组织群众和中小学校学生开展应急避险演练,提高识灾防灾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需求,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群测群防员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主要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

(十八)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各区县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十九)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国土局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区县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旅游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祝文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印发通知(篇2)

印发方案的通知

【篇一:工作方案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保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2014年1月16日

****办公室于2014年1月16日发布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计划

根据市委、市**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部署和要求,为组织动员广大干群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改善提高城市卫生水平,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统一领导,全员发动,标本兼治,长效管理,全面提高单位和城市卫生水平,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作出我局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市**下达的各项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任务,保证我局在三年内通过全国爱卫会的考核鉴定,实现创建成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

三、工作标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① 建设国家卫生城市应列入重要议程。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② 爱国卫生组织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做到齐抓共管。

③ 该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直属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员。

④ 要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规划、部署和总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运动。 ⑤认真配合所在社区开展卫生工作,社区群众对单位卫生状况满意率达95%以上。

2、健康教育

① 该局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和经费落实到位。全面承担健康教育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②能紧紧围绕单位职工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大家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使广大职工健康行为形成率达90%以上。 ③督促各直属单位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⑥坚持开展控烟工作。督促大家在公共场所张贴禁烟标志,在单位医院内禁止烟草广告。

3、单位环境卫生

①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职工搞好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单位环境卫生达到创建标准要求,督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卫生责任制,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不定期进行全面督查,要达到院内整齐美观、无乱张贴涂写,无乱吐乱扔,无乱搭乱建,无不卫生死角、无家禽家畜,院内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达98%。

② 督促委托物管公司保洁人员做好医院的保洁工作,使医院干净整洁。 ③督促各科室人员做好办公室的卫生,做到办公室摆放整洁。

④ 路面平整干净,院内无乱搭乱堆、乱吊、乱停、乱贴、乱落现象。除实施四项病虫害防治措施外,无违法养殖畜禽。

4、食堂卫生

① 重视食堂卫生工作,把食堂卫生纳入工作计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

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制定食堂卫生管理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③ 有食品安全整顿计划并已实施。制定了食品中毒重大食故应急预案和报告制度。

④ 食堂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和员工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健康要求。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增加投资。我局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蒋仕民任组长,副书记、副局长朱云飞、副调研员郭时江等任副组长,蒋华清、王桂华、刘红星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桂华兼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和协调创建工作。

各直属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组织足够的人员,形成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要根据创建的要求,安排与创建相关的除四害、健康教育等专项经费,在财力物力上全力支持创建工作。

2要广泛宣传,统一思想认识。要利用局域网、宣传栏、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要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宣传。

通过宣传教育,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人人参与创建,人人支持创建,人人服从创建管理,群策群力,掀起创建卫生城市的高潮。

三。明确职责任务,实行综合管理。要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层层分解指标任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限期达标。使卫生管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长效化的科学管理轨道。

4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在创建工作中要加大检查督促和指导力度,要建立健全创建责任追究制,制定奖惩措施,引入激励机制,及时下发通报,保证整个创建工作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统一行动,取得实效。

五、时序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

① 制定创建计划和实施计划,分解任务,明确需求。

② 召开动员会,部署宣传,表面发动,形成创作氛围。

③ 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开展学习培训。

2、专项整治阶段

①建立健全相关资料档案

② 按照目标任务,全面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③ 配合市爱卫会完成省、市标准的检查评定。根据省爱卫会专家组的指导意见,在市区创建国家卫生组织的领导下,针对创建中的难点、重点问题,落实措施进行突击整改,使我局责任范围内卫生全面达标。

4、考核验收阶段

① 建立和落实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建立的实际情况,发挥我局优势,培育健康亮点。② 要对创建工作进行反复督导,促进创建工作,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③ 做好省、市爱卫会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部分:关于印发薪酬管理规定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文件

赣机集发?2008?4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通知各机关、部、局、中心、公司、机场分公司:

《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机场集团

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3月27日集团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一、江西机场集团公司薪酬管理规定

附件2:江西机场集团公司薪酬改革实施方案

— 1 —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经办人:人力资源部经办人:熊武**:7112153)

主题词:人力薪酬制度通知

抄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办公室2008年4月18日发布-2-

附件一1. 目的

为贯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薪酬指导意见(修订)》(首都机场集团发(2006)159号)和《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管理办法(试行)》(首都机场集团发(2006)161号)精神,规范江西省机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薪酬管理,确保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不断完善自我激励与自我约束机制,实现吸引、保留和激励员工的目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集团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和全资、控股和实质控制的各分(子)公司。

3. 指导原则

3.1.战略导向原则

体现战略发展重点,支持战略目标实现。

3.2.预算约束原则

以国家“两个低于”政策为前提,按照不突破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人工成本总额预算进行薪酬管理。

3.3.提高效率原则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第1页共25页2008年4月18日第一版修订状态:0-3-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名称:薪酬管理规定

规范薪酬结构,精简薪酬单位,强化激励效果,提高薪酬效率。

3.4.公平评价原则

对员工岗位相对价值的公平评价反映了组织内部的公平性;员工薪酬与集团公司、单位和个人的绩效挂钩,体现了员工的自我公平。

3.5.尊重历史原则

在一定时期内,应保留员工历史贡献的相对价值,逐步实现同酬。

3.6.市场竞争原则

综合考虑市场、行业、区域层面,确保薪酬保持应有的市场竞争力。

3.7.多元发展原则

关注员工发展需求,拓宽员工职业渠道,明确岗位晋升路径,体现员工长远利益。

3.8.岗位管理原则

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4. 管理职责

4.1. 集团公司总经理

审批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实施方案和年度人工成本预算。

4.2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审批集团公司的薪酬体系,实施计划和年度人工成本预算。

4.3. 人力资源部

4.3.1条。制订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实施方案。

4.3.2.负责薪酬的日常管理,适时对集团公司总体薪酬水平、岗位价值进行评估调整,对人员异动后的薪酬及时进行调整。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第2页共25页2008年4月18日第一版修订状态:0-4-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名称:薪酬管理规定

4.4.财务部

4.4.1条。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信息支付各种工资项目。

4.4.2条。汇总、审核集团公司薪酬及相关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核集实性。

4.4.3条。编制集团公司年度人工成本报表和预算表。

4.4.4.代缴个人所得税。

4.5条。集团公司各单位(部、局、机场分公司)

负责本单位(部门)员工的考勤管理和绩效管理。

4.6条。集团公司的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全资和控股)

根据集团公司的薪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薪酬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5. 薪酬形式

集团公司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体,年薪制、协议制、市场价制相结合的薪酬模式。

5.1.年薪制

5.1.2.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支付,具体见《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年薪制管理办法》。

5.2.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薪酬体系。除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5.3.协议工资制

江西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文件第3页共25页第一版修订状态:0-5-

【第三部分:关于印发2016年法治宣传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司2016年度“法制建设专题宣传教育”活

动方案的通知

印发通知(篇3)

编号: 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

创 业 计 划 书 创业者姓名:

联系电话: 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办公室 印制 年 月 日 —1—

填表说明

1.《创业计划书》所填写内容是承办单位对你个人及所创办企业真实性的掌握,并据此进行创业项目的考察,请真实、完整地填写。2.《创业计划书》是你争取立项获得“贷免扶补”小额贷款的基础材料,请务必详细填写有关内容。3.承办单位将以《创业计划书》中的内容为依据,对你及所申报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论证。4.创业者类别分别为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人员。—2—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 民族 籍贯 政治面貌 片 学历 专业 创业者类别 常住 户口 地址 所在地 固定电话 通信地址 及邮编 移动电话 流动资金(元)固定资产价值(元)自有资金情况 个人简历 及以往的相关经验 经营场所(自投资总额创业项目 场地面积(㎡)租金(元/月)有/租赁)(元)具体情况 创业项目

工商登记地址 简述产品或服 务内容 参加培训及掌 握技能情况 客户分析(哪些人会购买你的产 品或服务,不少于100字)—3—

项目所在地一定范围内,同行业企业情况及 规模最大的企业情况分析 预计招聘员工的数量、工种 及待遇情况 自身竞争优势 和不足分析 产品(产品 计划销量及 成本价(元)销售价(元)系列)/服务 预期利润 成本及销售分 析(说明生产成 本、价格、计划销量及预期利 润)市场营销策略(描述你如何 宣传、推广你的产品或服务)开业6个月内每月的现金流 量计划 —4—

拟申请贷款额度及用途 自身债务情况

创业者承诺:我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创业者签字: 提交日期: 承办单位初审及推荐意见: 审查人: 负责人:(单位签章)年 月 日 —5—

备用联系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与创业人 员的关系 我承诺:我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联系人签字: 备 注 —6—

印发通知(篇4)

瑞政发〔2009〕15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设臵和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瑞安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设置

和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规范工业项目准入管理,加大标后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工业国有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瑞安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瑞政发„2007‟10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明确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

(一)凡参加瑞安经济开发区(包括阁巷垦区)、汽摩配产业基地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第1、2、4项或第1、3、4项准入条件;参加乡镇工业功能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企业,企业上年度产值原则上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同时必须符合以下第2、4项或第3、4项准入条件:

1.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税费达到15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产值可放宽至2000万元以上,税费120万元以上);企业上一年度亩均产值要达到500万元以上,亩均税费18万元以上。

2.企业前三个年度获得过瑞安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进步奖,或承担过瑞安市级(含)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效专利)。

3.企业至少拥有一个有效期内的瑞安市级(含)以上的品牌。

4.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臵用地。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其拟在出让地块投资的工业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准入条件,方可参加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温州和我市产业导向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

2.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其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3.项目亩均投资不低于220万元;项目投产后,在原企业产出水平的基础上,新增用地每亩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亩均税费达到18万元以上。

4.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浙土资发„2007‟9号)文件的规定,除规划、安全、消防、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规定外,工业项目在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建造多层厂房,容积率可放宽至2.5。

(三)上述

(一)和

(二)条款作为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基本准入条件,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近三年已供过工业用地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具备参加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资格条件。

(四)对于招商选资项目,企业准入条件由市外经贸局、协作办审核。项目准入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

(二)条款要求。同时,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要求,且项目总投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合同外资不少于25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亩均不少于25万美元。外地企业中标或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瑞安市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法人企业,并进行税务、统计等登记,接受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五)市经贸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项目库,凡是有用地需求的工业企业,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进入项目库,作为工业国有土地出让的申请对象。

二、强化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后的监管工作

(六)加强土地出让合同事项的约定。工业用地出让必须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形式,对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土地集约利用考核评价机制、项目用地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同时,投标人或竞买人在提出参加土地出让活动申请时,要对合同形式及预设定的合同条款无异议,并作出履约和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

(七)明确项目的建设期限。建设项目必须在交付土地之日起9个月内开工,开工后两年内竣工,原则上不得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大于100亩、小于200亩的项目,竣工时间可放宽半年;对用地面积在200亩及以上的项目,竣工时间可放宽一年。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或竣工的,企业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确认后,开工、竣工及有关经济指标履约时间方可按实际延误时间顺延。

(八)建立项目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制度。由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让企业签订合同,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附加条款。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按出让面积每亩12万元标准,由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取,统一上缴进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包括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根据项目履约情况,市财政凭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辖区内的企业统一由市经贸局负责)的函,分三次返还,按期开工的返还四分之一,按期竣工投产的再返还四分之一,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余下的四分之二全部返还。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开工或未竣工投产的,市财政凭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辖区内的企业统一由市经贸局负责)的函,将相应比例的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包括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转为滞纳金后缴入国库。

(九)加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抵押的管理。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供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办理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保管,并建立项目档案。若受让人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市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抵押登记,除重大工业项目外,他项权利证明书中必须注明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原来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150%,由抵押权人执行。

(十)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考评机制。项目竣工验收两年后,由企业书面申请综合验收,瑞安经济开发区、汽摩配产业基地内的项目,分别由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牵头,会同经贸、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等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主要指标进行验收;其他工业功能区项目,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项目所在乡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办理发放土地证正本,属“高产田”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对验收不合格,主要指标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暂扣相应比例的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后,延期整改一年。整改合格后,予以返还。

情况:①针对企业擅自更改项目,或土地、厂房利用严重不足,或对土地、厂房进行转让、出租等情况,及由此导致亩均产值、税费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的,由项目综合验收牵头单位提出,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领导小组确认后,采取项目用地退出机制。由市政府以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厂房的重新购臵价格三项之和的价格对土地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予以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企业生产发展仍需用地的,经受让人申请,市政府同意,可采取部分用地保留与退出机制,由受让人补足保留部分土地的现时土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按平均价格计算)的差额后予以保留土地使用权,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②对企业按合同约定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无擅自变更,投资强度已达到约定要求,土地、厂房也已充分利用,但由于市场变化、效益不佳等客观原因,导致亩均产值、税费指标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可采取补税措施,即从延期整改一年后开始计算,按约定的年纳税额与实际税收的差额收取集约产出违约金(暂扣的综合验收部分的相应进度履约保障金每亩6万可抵集约产出违约金),直至达到约定的亩均税费要求或已连续两年收取集约产出违约金的,给予办理发放土地证正本。

(十二)建立企业股权变更预警机制。中标人、竞得人获得土地后,原则上10年内不得交易转让。股权确需变更的,须报建设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确无异常情况的,须出具同意变更书面证明,缴纳相关税费后,由工商部门予以办理。

三、加强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成立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出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日常工作。同时,成立项目跟踪推进工作小组,定期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后的后续工作进行跟踪督查。

(十四)项目所在的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汽摩配产业基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工业国有土地监管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台帐,加强动态监管,督促项目投资主体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十五)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本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订。(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8月21日颁布的《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准入条件设臵和标后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08‟12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工业

用地△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办事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8日印发

印发通知(篇5)

合川府办发〔2010〕8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一日

1—

合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广大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川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存栏规模折合生猪当量5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畜禽养殖场完善相关环保手续,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2—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牵头实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负责畜禽养殖业的发展规划及布局,统筹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污染湖库水域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区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具体位置的划定,组织当地畜牧、规划、建设、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应当采取下列防治污染的措施:

(一)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必须设置规范的畜禽

3— 粪污贮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气味和畜禽粪污因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三)畜禽养殖场粪污应首先考虑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还田利用的畜禽粪污,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四)畜禽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粪污。

(六)运输畜禽粪污,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七)畜禽养殖场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八)畜禽养殖场应当确保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

第六条

本区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一)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主城区内各街道建成区和其他区域的城镇建成区;城镇规划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二级保护区;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

4— 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政府按计划责令关闭或搬迁。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手续,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畜禽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并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不同规模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5— 环境影响登记表(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并按规定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

畜禽养殖场的地点、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项目应按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配套消纳污染物土地,且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和完善其他相关部门手续后,才能投入正式生产。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第十二条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审批条件的,限期补办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未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完善污染防治措施的,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督促完善,达到环保要求,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获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由区环境保护行政 —

6— 主管部门受区政府委托责令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达到环保要求,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者报经区政府批准关闭。实施关闭由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吊销证照,经济主管部门实施停水、断电。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报批或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属于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7— 第十五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畜禽养殖场,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环保、畜牧、水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不得享受政府有关畜禽养殖方面的优惠政策。

畜牧、财政、农业、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畜禽养殖补贴等优惠政策时,应对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进行审核,对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之一的,不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对自觉遵守本办法的畜禽养殖场在安排畜禽养殖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成绩突出者,推荐其参与区环保信用企业评选。

第十九条

对阻碍行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

8— 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纠纷调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处理,环保、畜牧、水资源、城市管理、财政、工商、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公安等相关部门给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主题词:环保

管理

办法

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日印发

印发通知(篇6)

***县发电

中共***x公室***

发电单位人民**办公室签章

关于印发《2016年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县单位:

2016年春节即将到来,为认真做好春节走访慰问活动的相关工作,经县委、县**研究同意,现将《2016年春节走访慰问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x2016年春节慰问活动方案2.***x2016年春节乡镇慰问活动安排表3.***x2016年春节驻军驻警慰问活动安排表中共******xx

******x人民**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

印发类通知汇总


想要系统地了解“印发类通知”的知识点,小编为您推荐这篇文章。在从事行政工作时,一般会阅读最新的公告通知,因为公示和通告的目的是向更多人传达特定信息。希望这篇文章能让您的生活更加美好,建议您保存下来!

印发类通知 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证券交易营业部,是指依本暂行办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金融机构设置的专门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对外营业场所。

非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批准可以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三、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

第四条  金融机构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并填写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登记表》,由人民银行根据当地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置情况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持下列文件:

一、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申请报告。

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筹建方案。筹建方案须包括下列内容:所在地、证券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主要业务人员人选及其资历。

三、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四、证券交易营业部内部管理办法。

五、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度业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批文。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全国性的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总行审批。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和该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及当地证券市场的需要,批准证券交易营业部经营下列业务的部分或全部。

一、代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

二、自营和代理证券买卖。

三、代理支付和代收证券的本息红利。

四、证券的鉴证、登记过户。

五、证券代保管。

六、证券投资咨询。

七、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交易营业部扩大证券业务经营范围,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  证券交易营业部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七条  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的金融机构应将下列变更情况告知原批准机关。

一、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营业场所。

二、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证券营运资金数额。

三、该金融机构的经营出现重大变故。

[1] [2]

印发类通知 篇2

射洪县卫生局文件

射卫发[2012] 10号

射洪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期制定了新的《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单位

建设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今年我县被国家、省中医药管理局

列为复核单位,为做好创建工作,迎接检查验收,现将《射洪县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新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希各单位按

新的标准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成功。

附件: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中医先进单位创建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射洪县卫生局2012年2月20日印

校对:杜彬共印70份

附件:

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

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为做好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各项工作,推动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乡镇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指导,以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为目标,以加快提升我县卫生服务队伍的中医药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为重点,深入贯彻新时期中医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优化中医药发展环境,营造浓厚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辖区中医药卫生资源,健全中医药特色的卫生服务模式,着力构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镇建设相一致,与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让广大农村居民享受更加优质、高效、价廉、便捷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积极开展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建立健全以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以简便、高效、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提高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使我县中医药服务功能,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中医药服务队伍,基本满足广大农村居民不同层次的中医药需求,推动全县中医药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确保顺利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我县的评估工作。

三、创建重点

(一)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落实中医药倾斜政策。

(二)、加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建设。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条件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设臵,打造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配臵中医诊疗设备。

(三)、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县中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重点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开展名医、名科、名院创建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

(四)、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多途径开展农村中医药骨干人才培养,为基层配备中医药人员。

(五)、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每个乡镇卫生院推广10项,每个村卫生室推广4项。

(六)、贯彻落实新农合各项中医药政策措施,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降低中医医院和以中医药治疗为主的病种起付线。

(七)、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和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四、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实施,县卫生局成立由郭德军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杨先武、副局长文斌、杜彬、何佳、颜容、局纪检书记王国键任副组长,卫生局各股室长及各县直医院院长为成员的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考核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医政中医股,办公室主任由杜彬副局长兼任。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中旬至2012年3月中旬

1.成立局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创建工作。

3.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统一制作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手册、知识读本和宣传折页。

4.完成我县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中医工作情况的现状调查,完成各项统计信息资料和文字材料。

(二)创建阶段:2012年 3月中旬至2012年 5月下旬

1、先在金华、广兴两个乡镇开展创建试点工作,召开现场会,全面启动。

2、在创建工作期间,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我县创建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县领导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加以落实。

3、组建强有力的创建班子,熟悉新的创建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并按照创建要求和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突出中医药文化特色,着力提升中医药人员素质,保障中医事业费用的落实,制定、收集、归纳、整理各种创建软件资料,确保创建达标。

4.认真开展自测自评工作,查漏补缺,完善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督导活动,对全县卫生服务机构自测自评工作进行复审,迎接上级验收。

(三)迎检阶段:2012年 6月上旬至2012年8月上旬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标准》,逐项自查整改、落实措施、查漏补缺。

2、县卫生局于2012年6月中旬组织对全县各乡(镇)中医工作进行初审验收。

3、经进一步落实和整改后,由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下旬通过市中医药管理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省检”,迎接省上验收。

4、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下旬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国检”,迎接国家验收。

(四)总结阶段:2012年11月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我县创建工作进行总结,评选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五)巩固阶段

在创建达标后,要继续巩固创建成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在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狠下功夫,为构建和谐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继续努力。

印发类通知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中央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党委、政府超常规推动,高等学校扎实有效工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现了20的目标任务,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30余万人,加上往届未实现就业的毕业生,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很大。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20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繁重。为切实做好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力争2010年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确保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力争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

2.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开辟新的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努力形成长效机制。要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切实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

3.各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就业工作作为学校重要的战略任务和当前工作重点,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任务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继续组织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努力扩大规模。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项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力争全国中小学补充教师总规模达到30万人以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本地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

5.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及早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可成立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兵工作协调机构,理顺工作体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与各级兵役机关的沟通联系;要将国家和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及早传达到毕业班每名学生,力争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人数比2009年有较大增长。

6.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扩大就业服务领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服务外包行业发展需求,促进校企合作,培养服务外包企业适用的人才;要会同商务部门,积极推动在全国实现服务外包企业吸纳20万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把服务外包领域扩大到金融业、语言服务业等行业,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在服务外包领域就业的渠道。

7.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配套政策。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签订服务协议、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吸纳方式,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并逐步建立起一支以合同制管理为基本模式的专职科研队伍。

8.积极开辟新的基层项目和政策领域。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实施大学生社区就业计划、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服务计划等新的基层就业项目,在更多的领域为基层输送高素质人才。要积极协调并配合财政等部门加快制订地方性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完善服务期满毕业生在基层持续发展的后续保障体系。

9.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力争出台社保补贴、贷款扶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毕业生;要切实清理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落实户籍、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保接续、工龄计算等方面的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企业用人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监察力度,营造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创业教育,完善创业政策,力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突破性进展

10.全面加强高校学生创业教育。教育部将成立“高校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也可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以及有关院系参加的创业教育指导协调机构;要积极探索在专业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就业指导课程也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通过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社团活动等,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业素质。

11.积极建设高校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资源,出台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各高等学校也要积极整合资源,特别注重依托大学科技园等综合性科技服务平台,建立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教育培训、配备创业导师,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扶持一批高校学生实现自主创业。

12.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推动落实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力争推动出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在工商注册、办理纳税手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方便。

五、加大投入,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13.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对所属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人员编制、服务场地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14.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高等学校要建设全员化、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高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要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18号)规定予以保证。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应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高等学校要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水平。

15. 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加强对就业创业规律的研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课程质量。通过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

16.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快推进就业信息服务建设,努力完善就业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收集渠道。高等学校要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深入各行各业为毕业生挖信息、找岗位。2010年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举办的网络、现场招聘会场次及岗位数与2009年相比要有明显的增长。

17.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发布制度;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办法,使就业统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核查和举报制度,对毕业生就业率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制”。

18.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设立专项经费和帮扶项目,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高等学校要摸清困难学生的底数,建立专人“一对一”跟踪和帮扶机制,通过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并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就业指导、重点培训、设立专门项目、政府购买岗位等措施,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9.科学确定各类高等学校办学定位。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应努力满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行业、地区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地方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要重点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需要服务;高职院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为行业企业的生产和服务一线培养高技能和技术应用型人才。各类院校都要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20.合理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教育部将于2009年底启动本科、高职专业目录和专业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也要加大专业调整力度,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要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培养模式改革,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进行专业设置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1.大力加强实践教学。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充足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要积极探索建立对顶岗实习合作企业兼职教师给予补贴和对学生工伤保险给予补贴等制度;要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并逐步扩大规模。

22.切实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在对新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估中,要加大就业状况指标的权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深入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等重要依据。

2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毕业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把职业发展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于高校就业工作的始终。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到西部地区、到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24.多措并举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决贯彻“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预案;及时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妥善化解潜在矛盾;要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25.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宣传工作,把新闻宣传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新闻媒体作为推动就业工作的重要力量。要主动与当地宣传部门联系,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和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同时,要高度关注舆情动态,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良好沟通,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正面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印发类通知 篇4

2005-04-30

京国土市〔2005〕30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局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

第四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土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市国土局在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前,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规划使用条件、土地用途、年限、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等土地出让条件。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有关行政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发布公告。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二十日前公开发布。

第十条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开发建设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或者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价格等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需要保密的,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结果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场所为市土地交易市场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媒介。第十三条招标、拍卖和挂牌确定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规划、交通、市政、环保和建设等有关手续。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书样本、中标通知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实行投标预登记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预登记时间进行登记。投标人预登记时应交纳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投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资信证明;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开标以前应当对投标人的情况保密。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书:

(一)在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书;

(二)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书或投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并投入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的标箱。

投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全部投标价均低于标底的,招标无效。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意见。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二十四条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拍卖文件收受人。拍卖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拍卖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拍卖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拍卖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拍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有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拍卖会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拍卖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定有底价;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报价)者为竞得人;

(九)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报价)未达到底价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三十一条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拍卖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人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

第三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应编制挂牌文件。挂牌文件包括挂牌公告、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的规划意见、竞买人资格要求、竞买申请书样本、竞买报价单样本、成交确认书样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等。

第三十三条挂牌人对已发出的挂牌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挂牌文件收受人。挂牌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挂牌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竞买人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不少于挂牌文件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的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竞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资信证明;

(六)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五条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发给竞买资格证明。

第三十六条挂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布;

(二)竞买人填报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三)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报价;

(四)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人在挂牌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三十七条挂牌交易的挂牌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挂牌人在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八条挂牌期限截止后,按照下列情形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挂牌底价,并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挂牌不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竟买人应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挂牌人应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的不能成交。

第三十九条竞得人确定后,挂牌人应当向竞得人发出《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条竞得人应当根据《挂牌成交确认书》所确定的时间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合同,经挂牌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京国土房管出

[2002]717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5

财政部、商务部《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第七条 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由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通知确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6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

(三)三年内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6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文 件 工信部企业[]240号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印发类通知 篇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评〔2007〕 49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约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或补充举证等方式,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纳税人的涉税疑点或问题进行核实,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及税务所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开展税务约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

第五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第六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分析相关资料,发送《税务约谈通知书》,并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约谈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税务约谈时,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根据涉税疑点,听取纳税人的陈述说明,并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账簿、凭证、合同等证明性资料,证明资料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第八条 经税务约谈,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

(一)纳税人的解释说明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无法排除其涉税疑点或问题的;

(二)纳税人不积极配合税务约谈,拖延、推诿、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使涉税疑点无法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实施实地调查核实的。

第九条 税务约谈后,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根据纳税评估核实情况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转入评估结果处理环节。

第十条 税务约谈相关资料按照市局纳税评估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在实施税务约谈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核实真实结果,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5〕361号)同时废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印发类通知 篇8

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为你提供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印发类通知 篇9

2014年全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2‟112号)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文件精神,针对建筑施工生产事故高发种类和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薄弱环节,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项整治,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和扬尘防治水平,为全市建筑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目标实现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建筑施工标准化文明工地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筑牢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在安全生产方面达到“双降”、“一控”、“一杜绝”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整治。

(1)深基坑工程: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程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3、重点时段安全管理情况(春季复工、冬季防火、重大节

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是否进行硬化,出入口是否设置车辆清洗装置,并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

5、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是:是否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资料‣;是否要求受监项目纳入“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监管,且督促施工现场管理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是否要求受监项目机重机械设备录入•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工程项目现场使用登记、使用注销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管理制度。

四、时间安排和整治内容

第一季度(2月—3月):复工和扬尘整治

复工整治内容是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开工复工隐患排查、安全基础管理等。整治的重点是新进、转岗、换岗工人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等运行前检查维护验收,开工复工前隐患排查、整改。

扬尘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扬尘防治。整治的重点是参建各方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围档封闭和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出入冲洗、裸土覆盖、粉尘作业控制和建筑垃圾清运等。

施工消防整治内容是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和生产安全各项规定落实情况。整治的重点是施工现场临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器材配备布点、特殊部位防火管理、易燃易爆作业监控、生活区域用电管理、重大火险源掌控监管、值班巡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建立情况等。

五、组织工作

为加强对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城乡建设局成立了盐城市建筑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姜华任组长,顾慧春、花青担任副组长,成员:魏炜、刘大庆、杨国新、赵永祥、吕士彬。领导小组下设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和市政工程安全整治办公室,分别由局建筑业处,城建处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扎实抓好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自查、检查组织工作。请于3月上旬将各地专项整治组织机构、主要责任人和联络员报送市城乡建设局。

六、整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强化企业履行法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带班、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严格处罚问责,加大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个人处罚力度。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作用,全面推行工程安全监理手册,强化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督促项目总监、专监、监理员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监理失责行为。认真落实•盐城市建

工现场管理人员LBS定位考勤制度,逐步实行在建项目远程视频监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继续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充实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信息共享资源,预防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隐患。全面应用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全市施工现场动态监督网络平台资源信息共享。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针对本地区工程实际和以往事故高发类型,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强化措施。要以“全省建筑工地扬尘集中整治双百日行动”为契机,把建筑工地扬尘整治列入重点工作,并加强与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扬尘污染问题。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标准化考评为手段,加强扬尘防控源头管理,巩固整治成效。要建立各类举报平台,进一步健全群众投拆、举报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集中整治行动成效显著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

(三)突出重点、力求治本。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突击抓好涉及建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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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l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 0 0 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 0 0 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 2 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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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

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和对象

为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特色,从2011年开始,供销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具体扶持由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由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及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将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鼓励的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型特色农产品基地项目;龙头企业通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专业合作社直接组织的,将生产、加工、流通紧密连结,形成集约化产业模式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

不予扶持的项目:国家有关部委粮油加工行业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不予立项扶持的项目;龙头企业项目对农民增收贡献较少和位于产业链末端的项目。

三、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5.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6.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7.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8.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力争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2.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3.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4.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6.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7.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8.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9.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10.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07年底前成立,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3.2008年、2009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

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4.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5.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6.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7.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定代表人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8.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9.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的专业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专业合作社。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2.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3.2009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

4.2008、2009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5.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

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市场影响力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8.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办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企业拥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既有地方项目,又有中央农口部门项目,并采取多元化的扶持方式。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同一不得重复申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上、80万元(含本数)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上、160万元(含本数)以下。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执行,福建、山东两省按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

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执行。

(二)龙头企业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建设投资的30%,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7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可达到项目建设投资的50%。

(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资金也可部分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前期费用,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六、项目申报

(一)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方式。经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以下简称财政[农发]部门)逐级联合向上申报,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农发)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越级申报概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

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3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3份。3.项目摘要汇总3份。应按照《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见附件2)格式编写。

4.每个项目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3份。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参照《编写参考大纲》(见附件3)要求,并应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摘要的电子版1份。

因提供材料不规范、不齐全影响到项目评审,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负。

七、其他事宜

(一)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名称及编码方式请参照《编写参考格式》(见附件4)。

(二)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帮助、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

(三)地方财政(农发)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力度,切实参与并帮助做好项目的筛选、评估及申报工作;要按照规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项目摘要等附件,可到供销总社网站(http://)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申报项目等不明事项向省级供销合作社咨询。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摘要 3.《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

4.《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格式

印发类通知 篇2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城镇户籍制度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人口政策,发挥户籍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调、迁入人员的户籍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户籍工作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主城区放开人才、控制人口;新城区和卫星城放开人才、放宽人口;小城镇鼓励人口迁入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二)45周岁以下,出国学习并在国外取得本科学历或出国前具有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在国外学习2年(含本数,下同)以上,在主城区有接收单位的。

(三)在新城区和卫星城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属于我市需要且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学历在职人员。

(四)45周岁以下,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师和技师;40周岁以下,确有专长的高级工人,已在本市主城区工作,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45周岁以下,在本市主城区高强度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获技术等级证书,或在市举办的工人技术等级大赛获得前5名,并与单位签订长期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的毕业生或在国家规定时间内派遣到我市主城区且确实需要而本市无法调剂解决的计算机及其他特殊专业(详见我市当年公布的特殊专业目录)的专科应届毕业生(计算机专业含往届)以及中专应届毕业生。

(七)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调、迁入新城区,其配偶及未

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可以先办理落户手续,后落实用人单位。

第十条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市委组织部同意调入的干部,可以落户,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执行上款规定调入中央和省驻连单位的干部,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厅局级干部(含副厅局级)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处级干部(含副处级)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夫妻两地分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调、迁入:

(一)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

(二)分居3年以上的。

(三)夫妻一方在主城区,拟调入一方在新城区、卫星城工作满4年,分居1年以上的允许调、迁入主城区。

(四)拟调入一方无接收单位,但人事关系由市或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允许调、迁入配偶所在地。

(五)在本市一方系1级残疾人或经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有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分居1年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本市离退休人员、本市在职干部和职工体弱病残需要照顾,或经批准来连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本市无子女的,可以调、迁入1名子女。

第十七条 成建制调、迁入我市的人员,必须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改革人口划分方式,取消“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按居民实际居住地和从事的职业划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并登记居民常住户口。

第十九条 取消“农转非”户口计划指标和“农转非”审批。城市区划内的农村人口及政策性需要“农转城”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当年人口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当地经济和社会承载能力,确定“农转城”的范围和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无落户条件的,允许将户口空挂在单位集体户或亲友家中;不愿意或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和人事关系调转,以及以借调、聘用、兼职、兼薪等形式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不符合引进条件又确属我市需要的人员,可到市及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才居住证,在住房、子女入学或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调、迁入的各类人员,不收取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二条 调、迁入新城区的人员,5年内不得迁入主城区;要求迁入的,按外地调、迁入主城区的规定办理。

印发类通知 篇3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文 件 工信部企业[]240号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相关认定或表彰。 (八)属于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三)、(四)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优先推荐省级表彰的平台,逐步过渡到推荐省级认定的平台。 第七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示范性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印发类通知 篇4

防控办印发通知:提高疫情防控工作效能

近日,针对当前新冠疫情形势的严峻性,防控办发出一份重要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疫情防控措施,提高工作效能,全力以赴打赢抗疫阻击战。

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国内局部地区的疫情防控形势任重而道远。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遵守通知的要求。

通知明确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机制的建立。各地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流,及时掌握疫情变化趋势,确保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同时,要加强对疫情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做好科学研判,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场所的封控和消杀工作,确保风险最小化。同时,要加大对密切接触者和疑似病例的追踪和排查力度,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制作宣传资料,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同时,要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防护意识。还要加强对谣言的打击和曝光,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次通知的发布是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一次有力推动,为广大民众提供了重要的保护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同时,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疫情的迅速控制和彻底消除。

在这个关键时刻,每个人都要积极参与到防控工作中,主动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各项措施。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让相信科学,坚定信心,相互支持,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一定能够战胜疫情,重回正常生活轨道。

防控办印发通知,号召全国人民共同迎战疫情,相信通过的努力,大家一定可以共同迈向健康、幸福的未来!

印发类通知 篇5

为贯彻中央领导对生态资源保护,特别是林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强化依法治林,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守住林地和森林红线,12月16日,江苏省林业局在南京召开贯彻中央领导批示专题会议,夏春胜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卢兆庆副局长主持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省领导的批示精神。省委、副省长徐鸣在批示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近日,、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林地保护、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以坚决的态度予以整治,以实际行动遏止此类破坏生态文明的问题蔓延扩散。江苏是一个以平原为主的省份,林地资源十分宝贵。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不懈地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加强依法治林,依法护林,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发生牺牲和破坏林地资源的现象,出现查处不力、以罚代刑等行为。全省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以国家林业局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排查专项行动为契机,精心组织实施,认真细致排查,坚决查处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切实保护林地资源,巩固提升“绿色江苏”建设成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家园提供“绿色屏障”。

夏春胜指出,11月5日国家林业局召开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后,省林业局党委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领导小组,负责本次专项行动。11月20日专门召开省辖市森林资源管理处长会议,对全省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从目前情况看,各地传达部署较为迅速,组织计划比较周全,措施办法较为得力,初步成效已经显现。

夏春胜要求,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务必把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向深入。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相继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近日又对林地保护和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省委、副省长徐鸣十分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并专门作出批示。全省各级林业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坚决守住林地和森林红线,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江苏奠定坚实的基础。二要认真开展清理排查专项行动,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对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违法占用林地,尤其是对搞别墅、高尔夫球场、房地产开发和采石采矿的,要分门别类彻查清楚,并严格依法坚决打击,绝不手软,绝不姑息,绝不放过。此外,对于土地整理中违规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工业园区建设中违规占用林地问题、随意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问题和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毁林问题等,也要特别关注。三要坚决依法查处到位,务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等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方案、狠抓落实,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加快排查进度,针对辖区内林地保护管理的突出问题,抓紧查办大案要案;积极协助纪检监察和公检法等部门,确保把各类违法侵占林地行为查处到位。四要加快完善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侵占林地行为蔓延。着力推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将规划落实到山头地块,切实依据规划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对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将林地保护管理作为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积极协助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健全破坏林地资源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执法力量和投入,积极拓宽和畅通社会及群众的监督渠道,在全社会形成打击破坏林地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卢兆庆要求,一是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做好汇报;二是要突出重点,深入依法开展清理专项行动;三是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司印发通知分享11篇


公司印发通知 篇1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及《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为加大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扶持力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

为保证省创新资金的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订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对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作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的项目可予以支持。

第五条

省创新资金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年度预算安排,并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七条

省科技厅是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合同签订、项目监理和验收统计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和完善省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省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按年度编制省创新资金经费预算,参与审议省创新资金年度支出重点和工作指南,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九条

省创新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并经营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内,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合理;

5、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2、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4、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项目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或项目产品有小批量试销;

6、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3年)。

第十一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地方必须先期立项支持,单项资助经费不低于申请省拨资金的1/3。优先支持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并推荐申报的项目,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原则上在每年二月底前发布年度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通知。符合省创新资金资助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经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地方是否给予先期立项支持等进行说明,并附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加盖公章后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4、能说明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如国家、省科技计划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5、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6、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报省创新资金的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报其它省级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七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请,并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省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省创新资金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二十条

省创新资金立项评审工作规范及标准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制订。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提出省创新资金建议资助项目,并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省创新资金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一式七份),并将合同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合同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省辖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辖区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完成目标任务后,向省辖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供项目验收材料,具体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初审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或委托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省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确定的目标、进度等进行调整或项目终止,须按项目原申报程序报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执行。经批准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进行项目经费财务清算,企业须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第二十六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定期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本地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印发通知 篇2

苏人办〔2007〕13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十一五”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工作,现将《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博士后 工作 规程 抄 送:省人事厅,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江苏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苏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规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规程。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域),经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分站。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经苏州市人事局上报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分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苏州市人事局是管理和协调辖区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各县级市(区)人事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博士后的政策、法规,根据国家、省和市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开展本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建站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设有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应成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机构,制定博士后在站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配合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站单位管理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政策、法规。接受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省人事厅、苏州市人事局以及本辖区人事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指导。

2.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原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财务安排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3.做好博士后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博士后招收进站,联合培养、项目确定、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结题出站、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户口家属子女安排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4.制订企业博士后发展规划。根据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科研产品开发及经费投入,应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联系,做好招聘博士后规划工作,建立合作关系。

5.配合国家人事部及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对本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承担的主要职责。博士后是企业高层次研究专门人才,主要承担着企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发明、产品开发和理论研究探索等工作,并使研究的成果为社会、企业服务并转化为产品,使之产业化,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

第八条 注册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高科技企业,国家级、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均可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设立的基本条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苏州市人事局根据上级人事部门的要求,每年度组织本地区各市、区人事局实施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工作。

2.符合建站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和附件材料,向当地人事局提出设站申请。当地人事局审核后报苏州市人事局审定并逐级上报到省人事厅,国家人事部。由国家人事部组织专家评审,审核批准,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四章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招收、进站

第十条 由设站单位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研究项目,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和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布信息。拟进站的博士后人员也可按自己的专业特长向设站单位提出研究项目建议,独立地选择研究课题。研究项目尽可能与企业产业发展方向和需求相一致,经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组织专家组审定后立项。

第十一条 招收对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有能力承担企业提出的科研课题者,均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招收方式:设站单位通过流动站公开招收博士后,严把进口关。采取由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推荐与博士生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设站单位从其推荐的博士生中择优选择,与博士生本人初步达成意向后,方可向有关博士后流动站提出进站申请。

第十三条 进站程序:

一、申请进站博士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国内博士生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3.本学科领域的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国外留学博士(含外籍博士)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留学证明;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其它学位证书的证明材料; 3.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一般不招收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博士后人员进站审核

1.设站单位对申请进站博士材料核实初审。

2.申请进站博士材料合格后,由招收单位(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成立专家小组组织进行面试,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查,并商定具体研究课题。

3.申请进站博士根据商定的课题和要求,写出对承担课题的基本理论认识和对核心技术的处理设想及研究的初步计划。

4.工作站审核同意后,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三方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科研课题、待遇、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并由相关部门鉴定。

5.博士后进站前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不合格,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或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予录用。

6.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择优录用进站博士,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一并报江苏省人事厅审批,核准办理进站登记手续,同时报苏州市人事局和所在辖区内的市、区人事局备案。

第五章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进站博士后工资福利补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本单位职工同等人员标准核定并在协议上写清楚。博士后人员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后,根据《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中的项目,做好开题报告准备,其内容包括:研究课题的主要内容,拟解决的关键技术及要达到的目标等,以此作为对博士后进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进站博士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博士后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流动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制定的各项规定,遵守联合招收协议的各条款,并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制定对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开题审查、中期考核、结题评估、出站考核、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本人档案。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2.未经批准在外兼职或从事其它工作;

3.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之上的; 4.因主观原因难以按计划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从事短期合作研究,未经同意,出国逾期超过一个月不归者;

6.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 7.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要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导师为主体的博士后专家考核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研究工作,对本站博士后进行定期考核。

1.开题审查:博士后进站后三个月为课题调研开题阶段。要求博士后提出调研提纲,对课题的国内外现状、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对原博士后立项表中提出的研究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写出调研报告,并在企业协助下尽快落实博士后项目研究的准备工作。填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审查表》,撰写研究项目的开题报告,接受博士后考核小组的审查。

2.中期考核。博士后进站十个月后,博士后所在单位应通知博士后准备进行中期考核。要求博士后提前做好中期考核的准备。博士后应对进站一年来所开展的项目研发工作及其它重要的技术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接受博士后考核小组的考核。

3.结题评估。由博士后考核小组组织对博士后的汇报与答辩会。博士后汇报一年来的项目研究工作情况,介绍研究成果,并接受考核小组的提问。博士后考核小组在听取博士后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阅博士后所提交的《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结题审核表》及所附材料,结合企业开发的特点,对其研究开发的工作业务能力及政治思想表现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具体出站时间由工作站根据科研进展情况而定。如提前全面完成科研项目,按出站管理要求办理手续;若只取得阶段性成果,又因成果转化应用的市场变化而中止的,或因客观条件博士后本人科研水平、工作能力等综合因素决定提前结题的,可由工作站会同流动站及博士后本人协商,同意后办理提前出站手续。提前出站、按期出站均须报省人事厅、苏州市人事局和辖区内的人事局备案。博士后在出站前,设站单位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博士后本人,使其做好出站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即可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网上进行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的申报和省人事厅一年两次(上半年四月份,下半年十月份)的博士后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的申报。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属本公司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发明权、署名权。博士后研究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更不得擅自把研究成果转让给外单位,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出站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应向工作站递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工作站会同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其成果完成情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术水平、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组织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评,写出《博士后人员出站鉴定表》。考评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报省、市人事局。《博士后研究报告》需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前,必须把在站期间取得的全部技术资料、数据、软件、图纸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样品、产品等整理成技术文件,交工作站负责人签收、归档。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秘密地侵犯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要与流动站根据该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能力、学术水平、成果水平,在博士后离站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和建议,报本辖区的人事局、苏州市人事局和省人事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由工作站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与流动站和上级人事部门将有关材料报省人事厅、国家人事部,办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后的工作分配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安排。工作站、流动站可协助向有关单位推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文件执行,本条例若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地方,则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涉及的有关表格:《申请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博士后申请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鉴定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在国家人事部网上下载;《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书》、《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报告》、《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结题审核表》由设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苏州市人事局。

公司印发通知 篇3

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第3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出资人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 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担保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经营担保业务,债权人、担保公司和客户应当签订担保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约定保证、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担保方式,设立担保物权,债权人与担保公司还应当约定担保债务风险的分担比例。

担保公司作为担保物权人的,应当依法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与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力,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国土、住房建设、工商、人民银行等机构应当规范办理相关物权抵押、出质登记的程序和条件,依法为担保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为担保公司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担保合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

第六条 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者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我省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为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财政扶持政策等工作。

我省担保公司的监管实行省级监管部门集中管理与州(市)监管部门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经营担保业务,应当经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级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参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要求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0年6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立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视担保公司类型设定。

(一)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县级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公司,应当持续经营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

1.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户均占用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担保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省内设立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2.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担保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省内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担保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需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事项(表样详见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草案;

(五)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材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保公司总公司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以及现有分支机构情况说明、担保公司总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设立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设立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担保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关于该担保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以及担保公司总公司独立董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变更下列事项,应当报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涉及工商登记的,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一)变更《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五)分立、合并或者注销;

(六)修改章程;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省级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解散(注销)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妥善处理好未到期担保责任;担保责任解除前,担保公司出资人不得分配财产或从担保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担保公司所在州(市)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申请破产。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申请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事项审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表样详见附件2);

(二)变更材料;

(三)申请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四)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拟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拟变更公司名称、业务范围、营业地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拟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相关人员资格证明材料以及符合任职资格的承诺书;拟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股东的资金来源证明及信用报告(含个人和企业);拟注销或者申请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在保项目明细情况或者已完全解除担保责任的有效证明、破产清算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上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申请变更担保公司有关事项的,应当向担保公司所在地县(市、区)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级、州(市)监管部门逐级审查合格后,报省级监管部门审批。各级监管部门审查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担保公司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经省级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连续营业两年以上,且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十四条 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省级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设独立董事(2名以上)、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九条 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担保公司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一条 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三十二条 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三条 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四条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省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并与债权人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级监管部门负责向省政府及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按照国家担保行业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和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具体包括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扶持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对全省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重组等事项进行审批,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缴回、换发、注销等管理,负责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担保公司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三)建立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指导、协调、监督下级财政部门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上级部门;

(四)研究拟定担保公司综合评价体系,建立担保公司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对担保公司的综合评价,并以适当方式披露相关评价结果;

(五)建立对担保公司高管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加强担保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

(六)统计、分析、上报我省担保公司相关财务信息、业务数据、行业发展状况等;

(七)指导我省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自律、维权、服务、交流、行业统计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州(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向同级政府以及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担保行业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辖区内担保行业发展,具体包括下列职责:

(一)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处置报告制度,指导、协调、监督担保公司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的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并按照规定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

(二)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要求,做好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基础工作;

(三)指导担保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

(四)建立辖区内担保公司基础信息数据库,统计、分析、上报辖区内担保公司相关财务信息、业务数据、行业发展状况等,对辖区内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持续监测。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担保行业监管队伍建设,支持监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担保行业监管工作专业化、制度化、常态化。

第四十条 州(市)级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机构概览报告,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州(市)级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分析报告,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州(市)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并上报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监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担保公司应当由专人负责,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报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具体报送内容如下:

(一)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担保公司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及时报告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三)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和资本金运用情况;

(四)按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五)按报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

(六)按报送机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合法合规情况报告;

第四十四条 省级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适时提出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并有权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者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者进行必要的整改。

省级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担保公司的违规和风险情况,或者未按照监管要求上报信息资料的担保公司名单。

第四十五条 省级、州(市)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对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六条 担保公司可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银发〔2010〕365号)的相关规定,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担保公司提供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担保公司违反本细则,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云政发〔2006〕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1.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公司印发通知 篇4

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坚持诚实守信、运作规范、严控风险、创新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建立浙江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审批。

第六条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重大监管事项,维护金融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加强和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扶持政策,对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业绩突出的担保公司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在本省辖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其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经监管部门审批后,获得经营许可证,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方能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第九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资审批手续。

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设立,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中小企业局,并抄送当地金融办(上市办)。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金融办审核并下达批复。省中小企业局依据批复颁发经营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经公司所在地县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复和颁发经营许可证,再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一条在本省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提交《暂行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两个财务会计报告;

(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还需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资本的,须提供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业务创新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新融资担保产品和融资担保服务。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原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和风险分担比例。

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加强担保资本金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资本金,不得违规使用资本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使用情况,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对资本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并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具有五年以上担保或金融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材料同时抄送省金融办。

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告包含下列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报告书》;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期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六)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报告,对违反《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规范,依法披露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并积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

第二十二条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行业培训和行业相关考试认证,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配合人民银行做好有关信息采集工作。对符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凭拟受保企业的授权证明和相关文件,在征信系统中依法查询拟受保企业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业主的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依照国家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内各级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作用,加强行业形象宣传,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依法查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暂行办法》和本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规范,并到相应的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领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除应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截至申请经营许可证日期计算,成立一年以上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其中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保责任余额最低要求可适当降低至注册资本的50%。

(二)公司自设立后,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印发前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申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合作银行提供的上一月度末在保责任余额证明;

(四)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五)参加资信评估中介机构评级的,提交有效的信用等级证明。

申领经营许可证涉及变更事项的,还需提交融资性担保公司事项变更申请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印发通知 篇5

射洪县卫生局文件

射卫发[2012] 10号

射洪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期制定了新的《全国农村中医药先进单位

建设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今年我县被国家、省中医药管理局

列为复核单位,为做好创建工作,迎接检查验收,现将《射洪县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新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希各单位按

新的标准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成功。

附件: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中医先进单位创建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射洪县卫生局2012年2月20日印

校对:杜彬共印70份

附件:

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

先进单位实施方案

为做好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各项工作,推动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乡镇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48号)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指导,以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宗旨,以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为目标,以加快提升我县卫生服务队伍的中医药应用水平和服务能力为重点,深入贯彻新时期中医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优化中医药发展环境,营造浓厚的中医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辖区中医药卫生资源,健全中医药特色的卫生服务模式,着力构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镇建设相一致,与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让广大农村居民享受更加优质、高效、价廉、便捷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积极开展创建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活动,建立健全以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以简便、高效、优质的服务,不断满足广大群众日益提高的中医医疗保健需求。使我县中医药服务功能,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中医药服务队伍,基本满足广大农村居民不同层次的中医药需求,推动全县中医药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确保顺利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我县的评估工作。

三、创建重点

(一)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落实中医药倾斜政策。

(二)、加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建设。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条件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设臵,打造中医综合服务区;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配臵中医诊疗设备。

(三)、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县中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重点加强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开展名医、名科、名院创建工作;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

(四)、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多途径开展农村中医药骨干人才培养,为基层配备中医药人员。

(五)、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每个乡镇卫生院推广10项,每个村卫生室推广4项。

(六)、贯彻落实新农合各项中医药政策措施,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降低中医医院和以中医药治疗为主的病种起付线。

(七)、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和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四、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实施,县卫生局成立由郭德军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副书记杨先武、副局长文斌、杜彬、何佳、颜容、局纪检书记王国键任副组长,卫生局各股室长及各县直医院院长为成员的射洪县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考核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医政中医股,办公室主任由杜彬副局长兼任。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中旬至2012年3月中旬

1.成立局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创建工作。

3.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统一制作创建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手册、知识读本和宣传折页。

4.完成我县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中医工作情况的现状调查,完成各项统计信息资料和文字材料。

(二)创建阶段:2012年 3月中旬至2012年 5月下旬

1、先在金华、广兴两个乡镇开展创建试点工作,召开现场会,全面启动。

2、在创建工作期间,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我县创建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县领导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加以落实。

3、组建强有力的创建班子,熟悉新的创建标准和检查评估细则,并按照创建要求和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突出中医药文化特色,着力提升中医药人员素质,保障中医事业费用的落实,制定、收集、归纳、整理各种创建软件资料,确保创建达标。

4.认真开展自测自评工作,查漏补缺,完善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督导活动,对全县卫生服务机构自测自评工作进行复审,迎接上级验收。

(三)迎检阶段:2012年 6月上旬至2012年8月上旬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照《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标准》,逐项自查整改、落实措施、查漏补缺。

2、县卫生局于2012年6月中旬组织对全县各乡(镇)中医工作进行初审验收。

3、经进一步落实和整改后,由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下旬通过市中医药管理局向省中医药管理局申请“省检”,迎接省上验收。

4、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下旬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国检”,迎接国家验收。

(四)总结阶段:2012年11月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我县创建工作进行总结,评选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2.召开全县卫生系统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五)巩固阶段

在创建达标后,要继续巩固创建成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在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狠下功夫,为构建和谐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而继续努力。

公司印发通知 篇6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35号2010-04-0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取得预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南宁市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所在地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各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第一条规定的最低下限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的标准必须要国税局和地税局统一确定。

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96号)有关计税毛利率的规定停止执行。

公司印发通知 篇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150号 2009-09-2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特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管理包括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审核确认、监督检查以及跟踪问效等内容。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管理模式分为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审批类减免税优惠”)和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 “备案类税收优惠”)两种类型。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是指按税法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但需要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六条 纳税人不论是否向税务机关提出税收优惠申请,在具有审批权限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批准前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事先备案登记前,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按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第七条 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章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管理 第八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的范围: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征或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并明确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四)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的审批权限:

(一)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申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除本条第(一)款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外,凡是符合审批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由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第十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执行一次审批制度。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减免税优惠,应当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纳税人不得享受审批类减免税优惠。

第十一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政策有减免税起始时间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政策没有减免税起始时间规定的,按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批准的时间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减免税优惠,必须真实、准 确和完整报送以下资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1):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申请表》(附件2);

(二)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取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证明文件(原件);

(四)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据复印件;新办企业需另附报公司章程及注册验资报告;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材料后,应按《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工作流程》(附件3)规 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接收、核查以及将材料移送有权审批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直接提交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移送的各项申请资料(包括补正资料),应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申请的减免税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补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所得税

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4)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返回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五)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有效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受理通知书》(附件5)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六)有权审批税务机关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接收纳税人直接报送或基层税务机关移送的申请资料,并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不得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实行层层审批,应由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审批,直接向申请人作出审批决定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依法不予审批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属于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属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二)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审批期限,并于规定的审批时限期满前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延期审批告知书》(附件7),将延长的审批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

第十六条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的范围:

(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

业当年收入总额;

(六)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额抵免;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九)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未明确规定须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请适用事先备案税收优惠的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的年度起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送)备案类税收优惠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1);

(一)《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表》(附件8),列明税收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税收优惠项目附报资料》(附件9)。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附件10)或依法不予备案的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不予备案告知书》(附件11),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条 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受理、审核、备案程序按《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工作流程》(附件12)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事先备案税收优惠范围外,其余所有列入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均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适用事后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第十八条的要求附报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全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补全补正。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资料后,应及时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按征管法规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取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自治区级主管资质认定机构出具的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对其申请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资格条件存在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由上级税务机关作出是否给予备案决定或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同一纳税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按项目备案。

第四章 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已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包括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审批或备案的税收优惠)的税收优惠项目,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必须在每年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审批类税收优惠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年度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实行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单个优惠项目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年度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3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1):

(一)《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审核确认表》(附件13)或《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审核确认表》(附件14);

(二)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涉及减免税产品收入比例要 求的需提供《收入明细表》(附件15)];

(三)减免税款使用情况(含取得的效果)说明;

(四)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税收优惠审核确认申请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核查报告表》(附件16)后移送至有权确认机关(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权限确定)。

第三十条 有权确认税务机关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审核确认表》(附件13)或《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审核确认表》(附件14)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第三十一条 已经税务机关一次审批或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每年可先按已批准或已备案的优惠政策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年度终了后必须按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应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并按法律、法规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核确认手续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当履行正常申报义务,并在季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附加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附件17)。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实后,停止或继续其税收优惠。

纳税人发生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并按规定变更税务登记的,除另有规定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应及时提请审批机关或备案机关纠正,取消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办理税收优惠的各类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税收优惠的有关资料按一户式要求归档管理,具体要求按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优惠的跟踪问效

第三十八条 税收优惠的跟踪问效是指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已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其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减免税金的使用

情况进行跟踪,对税收优惠产生的效益等进行分析,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客观评价,为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等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税收优惠跟踪问效的主要内容:

(一)跟踪掌握的内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基木情况;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政策依据;税收优惠执行日期和执行的时限;税收优惠金额;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后的生产经营情况;享受税收优惠前后纳税人实现生产经营收入、利润、固定资产等经济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金的使用情况。

(二)产生效益的分析评估内容:纳税人税收优惠前后的产值、收入是否增加,效益是否提高,以及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纳税人实现利润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纳税人税收优惠前后研发能力是否增强,其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以及增减变化情况和增减比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税收优惠前后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否增强等。

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内容认真开展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工作,并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30日内,撰写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分析报告。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木情况、分税收优惠项目的减免税额、减免税用途、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汇总上报,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自治区地税局汇总上报本地区上年度税收优惠跟踪问效分析情况报告,县(市、区)局报送时间由各市局确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税收优惠管理台账《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台帐》(附件18)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台帐》(附件19),详细登记税收优惠的审批或备案时间、税收优惠项目、税收优惠年限、税收优惠依据、税收优惠金额,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四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时附送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附件17)进行审核汇总,按要求编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附件20),并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和年度终了后6月15日前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25日内和年度终了后6月20日前,上报所在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报送。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和年度终了后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税收优惠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税收优惠基木情况和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是指县及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城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 10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5]294号)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各级地税机关已审批或备案确认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再更改或重新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单行文一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调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或执行规定的,应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1-2略

附件3: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工作流程

一、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申请资料的接收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收优惠申请资料的受理岗工作人员负责接收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的申请资料,并根据各类税收优惠申请事项对需要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

(一)对不属于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应当限时告知纳税人。

(二)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四),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全部内容的,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接收减免税申请资料。并将申请资料传递给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

二、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的调查核实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税收管理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实际经营和纳税申报情况、减免税申请项目涉及的具体资料、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和适用优惠政策的正确性。根据核实的结果,确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核查报告表》(附表十六)后移交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政股税收政策管理岗。

三、税收政策管理岗审核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税政股税收政策管理岗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进行政策审核,形成书面意见。并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申报资料移送书》(附件二十一)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领导。

四、领导岗审批

县(市、区)领导岗应在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移送有权审批机关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按照移送制度的要求移

送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附件4-11略

附件12: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工作流程

一、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材料的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收优惠申请资料的受理岗工作人员负责受理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申请资料,并根据各类税收优惠申请事项对需要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一)对不属于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范围的,应当限时告知纳税人。

(二)纳税人提供的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四),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全部内容的,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三)纳税人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并将申请资料传递给负责管户的税收管理员。

二、税收管理员审核

税收管理员应在接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核实的结果,确定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记录在案后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政策管理岗。

三、税收政策管理岗复核

税收政策管理岗应在接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税收管理员审核意见进行政策审核,重点对纳税人申请适用政策的复核,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并记录在案后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岗。

四、领导岗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岗应在接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情况进行政策审批,决定是否同意备案申请,并签署审批意见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批结果退回税收政策管理岗。

五、备案文书制作和送达

税收政策管理岗应在接收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领导岗的审批意见,同意备案的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备案告知书》(附件十),不予备案的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不予备案告知书》(附件十一)。并将以上文书移交受理岗和税收管理员,由受理岗通知纳税人前来领取。

附件13-19略

公司印发通知 篇8

浙江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最近,我省出台《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到位。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同时,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各级财政将通过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扶持担保业务量大、创新工作突出以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注册资本

不足2000万元须增资

2010年3月,国家银监会、央行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以往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监管的“野外生存”状态。日前,省中小企业局融资担保处副处长李巧丽告诉记者,根据我省实施的《办法》规定,今后申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除要取得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外,还要实行分级审

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联合审批、联合监管。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该《办法》审批。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我省近年来着力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融资性担保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

据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秘书长卢绍基介绍,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378家。378家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总额170.56亿元,注册资本最高的为4.31亿元,最低的仅200万元,平均4512万元。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的有58家,3000万元及以上至4000万元的有72家,4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的有4家,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的122家,1亿元及以上的44家。但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也有78家。

而《办法》规定:“在省内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这标志着我省注册资本不足2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增加注册资本。

通过审批后

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业主融资难问题,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浙江担保行业在10多年来的发展过程中也渐

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担保公司数量多、规模小、经营范围杂等。省中小企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之前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无前置性审批,造成其在数量上盲目发展。

据了解,以往担保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公司法》,就可到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导致出现了“一多三少”的怪象,即担保公司多、注册资金少、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少、担保总额少。“有些地区很多房产中介、街边小店也有担保资格。”这位负责人说。

这种放任管理的方式,造成担保公司“念经的太多,和尚却没有几个”。很多担保从业人员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金融知识教育,造成了担保公司运作不规范,经营风险很高。一些担保公司甚至直接向企业融资,变成了放高利贷公司。李巧丽表示,我省贯彻落实《办法》有两条硬杠子:第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含)人民币,且须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第二,浙江银监局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也已明确规定,自3月31日起,只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才能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按照计划,各担保公司在3月15日前须向所在县(市、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中小企业局核发经营许可证。李巧丽还强调,今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凡是因未达标而拿不到经营许可证的,将不能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对于从业人员,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比如,高级管理人员需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为融资性担保公司

构筑“防火墙”

自2010年12月下旬开始,我省着力抓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此举被业界人士称为浙江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洗牌”。

卢绍基认为,融资性担保具有信用放大功能,如果监管不到位,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因此现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较以往更加严格的准入和监管,构筑一道安全的“防火墙”。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报告制度,实行属地化监管,由各地对当地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据了解,3月2日,省中小企业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已下发的《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全面清理、整顿,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工作进度,确保在2011年3月31日前顺利完成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为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要求对目前担保公司已设立开办较多,又没有很好运作的县(市、区),对新设立担保公司要根据本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情况,合理规划,有计划发展。把工作重心和政策资源集中到规范整顿已开办的担保公司上,鼓励现有的担保公司通过兼并、重组、联合等形式,整合担保资源,鼓励做优做大。

“健康的融资担保行业,才能为中小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大规模的整顿,将使浙江融资性担保行业变得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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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发通知 篇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 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

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第四章 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印发通知 篇10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国税发〔2009〕63号 发文日期:2009-4-15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及报送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

3、企业备案资料传递登记表

4、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回执单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列入本办法需要备案管理的减免,必须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范围、程序和方式进行管理。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 备案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八)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三)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四)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十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十六)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十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十八)过渡性税收优惠;

(十九)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的条件按照附件一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

(三)附件一规定的应报送的减免税备案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报送资料一式一份(留存复印件的应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资料后要进行案头复核。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第七条规定需要备案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审批以外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依法自行享受。

(二)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并出具加盖税务局机关印章的备案回执。第十一条 减免税备案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事项,在每次发生后即时备案。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停止执行通知告知纳税人停止执行。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备案减免税事项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一经查证纳税人有明显虚假减免税备案申请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减免税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备案跟踪反馈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备案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省级税务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备案减免税的专项检查。县(区)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级税务机关上报上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市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向省局上报上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减免税备案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其中基本情况应包括受理户数,备案户数,未备案户数、停止执行户数、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税额;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二)建立层级监督制度。省市局应当对各县(区)局的备案情况进行抽查,包括是否按本规定要求的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备案工作。

(三)建立备案案卷评查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备案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抽查结果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并将情况及时向有关认定部门通报。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 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函〔2005〕506号)同时废止。

公司印发通知 篇11

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通知

辽人社[2010]6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为企业培养、引进和用好高层次人才创建载体,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9]301号)的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对象 1.各类所有制企业;

2.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基地、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及参与国家重点科研、开发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报程序

(一)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工作站报批表》);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或中省直有关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对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报告,与各申报单位的材料一起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组织专家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和各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各界加深对博士后制度的认识,增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向有关单位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以及设站后对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新产品开发和提升企业知名度等方面的优势。

(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深入企业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积极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申报材料的归整工作,确保申报质量。同时,优先考虑开发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沈阳经济区和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所涉及的重点企业;优先推荐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和设立基地后成效明显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基地企业。

(三)各申请设站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工作站报批表》(其电子版表格文档可从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附件:《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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