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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船舶合同

2024船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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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合同【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有关_________(船名)船的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档(如有)等应由卖方收存取回,但买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档不提供复印)。

2.交船时,卖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买方:

授权书;

普通商业发票(不含增值税),卖方应在交船后______日内办妥船舶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

3.同时,买方应将下述文档递交给卖方:

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书;

买方办理船舶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九、备件和燃料

船舶包括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应由卖方移交给买方。属于卖方专用的船上图书、数据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上剩余的燃料、未使用的润滑油、备用品和伙食应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场价格付款。本条款下的付款时间、地点和币制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相同。

十、保护

卖方保证其对出卖船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船舶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发生第三人对船舶提出主张,而导致纠纷的赔偿、费用、开支等均由卖方承担。

十一、费用负担

船舶交付前所发生的包括雇佣人员薪资,船员分红、税赋及其他债务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船舶交付后所发生的与购买和登记有关的税、费以及其它开支等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买方承担。

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1.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保证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_________%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在支付保证金后,若买方决定不再购买该船,并拒绝支付船款,卖方有权没收保证金;若买方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后一日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购船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保证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

2.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续,或未能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___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全部船价款(包括保证金)及按年利率_________%计算的利息;若买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保证金和船款,卖方违约拒绝出售该船,买方有权获得船款保证金的两倍赔偿。

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十五、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六、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七、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八、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由双方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由双方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仲裁解决。

若买卖双方未能就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达成一致则纠纷应由三名仲裁人仲裁解决,双方各指派一名,第三名由_________指派。

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

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

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本合同以服从仲裁所在国的法律为前提。

十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二十、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二十一、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二、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签章): ____________ 卖方(签章): 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船舶合同【篇2】

卖方:

买方:

买卖双方就有关“ ”船的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船舶

船名:

总吨:

船舶种类:

净吨:

船籍:

总长:

船级:

型宽:

建造厂家:

型深:

建造年份:

载重量:

二、所有权

卖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 ”船的全部产权。

三、船价

船价为。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四、付款

双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船舶交接手续,并由卖方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完毕,所有船舶档案移交给买方后,由买方将船款一次性支付给卖方。

五、看验船

卖方应为买方安排看船。在不延误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可能为买方看验船提供方便,并确定具体的看船时间和地点。卖方已于年月,为买方安排了看船时间。

六、船舶交接

船舶在地点进行交接。移交船舶期限:签订交接协议后卖方应及时将船舶移至交船地点。船舶按买方看验船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卖方应将船舶恢复至买方看船时的状况。买方应给卖方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

七、备件

船舶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工属具由卖方按船舶现状移交给买方。船上气胀筏、救生浮具、救生衣及通导设备归买方所有。

八、债务

在交船时,由卖方向买方提供提供担保书,担保该船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而发生纠纷导致的赔偿、费用、开支等由卖方承担。

九、费用判定

交船前,该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船后,该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买方承担。

十、 登记

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十一、买方违约责任

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10%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在支付定金后,若买方决定不再购买该船,并拒绝支付船款,卖方有权没收定金;若买方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后一日前按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支付购船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

甲方:乙方:日期:

渔业船舶买卖合同范文三

甲方(卖方): 身份证:

乙方(买方): 身份证:

一、甲乙双方所确认买卖渔船为 号。其船舶所具备条件如下:

1、船舶登记所有人为 ;所占股权为 %

2、买卖标的物渔船为干净船。甲方确保所卖出的渔船没有被司法部门查封和扣押;没有被相关部门和单位个人抵押;没有用本渔船进行担保;没有第三人对本船提出船舶优先权的诉求保全

3、随船的有效证书有: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国籍登记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捕捞许可证书( );船舶捕捞辅助许可证书。

4、船舶实际特征:船舶主要参数 船长 ; 型宽 ;型深 ; 船质 ; 主机型号 ; 主机功率 。造船地点 : 下水时间:

二、甲乙双方协商买卖渔船成交为人民币 ; 付款约定:

合同签订后及时付给 人民币,剩余款按如下预订给付

三、买卖渔船成交后,乙方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转籍,甲方有义务配合。

四、买卖渔船交船时间地点;

1、交船时间:

2、交船地点:

五、本渔船买卖行为和约定合同是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民事行为和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的制约。

六、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如有争议,可向制定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七、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已备所有权变更登记用)复印件无效。

甲方:

乙方:

船舶合同【篇3】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沉船打捞标准合同》

(总承包价―分期付款)

________年__月__日

________(签署地)(以下称公司) (以

下称打捞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双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打捞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船舶。

1. 船舶

船名船籍

注册地 总长/型宽/型深 设计吃水 总吨/净吨/载重吨 货物详情和性质船舶位置、状态及作业工地情况 本合同中术语“船舶”应包括任何性质的船舶、艇筏、财产或其部件,包括装载于其中或其上的任何物品,诸如但不限于本条描述的货物和燃料。

2.服务

打捞方同意在履行合同时做到应有的谨慎,并尽量在第10条规定的地点交付或处置船舶。在与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性质不起冲突的前提下,打捞方要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小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打捞方应提供本合同附件1所载明的人员、船艇、设备,这些人员、船艇,设备应当是打捞方根据船舶状况、位置以及工地情况认为在服务过程中所必须使用的。打捞方的作业方法应按照附件2的约定,并且应当使用附件1中列明的人员,船艇和设备。

3.价格和支付条款

3.1 打捞总承包价(大小写):

3. 2 延误费率: 元/天

3.3 支付方式: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3.4 所有向打捞方支付的款项应按照以下约定的银行帐户和货币进行支付:开户行:开户名:帐号: 货币 :

3. 5总承包价的每期付款都应按本合同约定,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并不可撤销地由打捞方取得。

本合同下所有应向打捞方支付的费用,应该没有任何折扣、扣除、抵销、留置、索赔或者反索赔。

3. 6根据本合同支付的所有款项,打捞方应尽快给公司开具发票。如果打捞方在合同约定期限的3个银行工作日内未收到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则该款项应按年息 %记取利息。

3. 7如果公司在约定期限7日内未支付合同应付款项,或者应打捞方的要求,

根据第12条需要的担保未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提供,打捞方可以在以后的任何时间,在不损害本方已得费用及所享有的进一步对公司的权利或救济的情况下,终止本合同。但是打捞方对其行使救济权利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公司。

4.公司代表

在作业过程中应打捞方的合理要求,应当有一名公司全权代表随时在场。公司应尽可能向打捞方提供所要求的一切信息。

另外,公司应在自己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提供足够的高级船员或同等资质人员,这些人员应熟悉货物体系和船舶布置情况,并在作业过程中应打捞方的合理要求在现场,以便为打捞方提供作业建议。

5.作业方法 和(或)人员、船艇和设备的调整

5.1 如果在履行合同前或履行期间,由于以下原因,需要对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人员、船艇、以及设备进行实质性的调整,则打捞方应该书面通知公司,并告知其为完成服务而估计增加的额外费用(这种调整非因打捞方的过失):

5.1.1由于公司的疏忽,打捞方在作业时所依据的材料或数据错误;

5.1.2船舶或者作业工地的`位置情况有重大变化。

5.2 双方应不延迟地对承包价上增加的额外费用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如果在打捞方提供额外费用的5天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商,那么在不损害第5.1.1条打捞方索赔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合同下的服务,但是必须征得主管当局的同意。此情况下,打捞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终止时取得全部应得费用。

如果主管当局不同意终止合同,公司应随时按照第3条规定的延误费率向打捞方支付费用。公司有责任向打捞方支付持续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5.3就额外费用的合理性和金额,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也可以协商将此提交仲裁,以取得仲裁员的裁决(仅在17.1条被选用时适用)。

在提交仲裁的过程中,打捞方应继续提供本合同下的服务,同时保留其对额外费用的索赔权。

篇三:(个人)船舶转让合同范本

(个人)船舶转让合同范本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号双体钢质客轮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

停泊在黄埔港的“ ”号双体钢质客轮,该船现有设施有:

a.动力系统;

b.通讯系统;

c.中央空调主机;

d.救生设备;

e.所有随船原图纸。

第二条 转让价格

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

第三条 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本合同定金。余款 万元乙方用银行承兑汇票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 前期准备

4.1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后,甲方将“ ”号交由乙方管理,管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包括水电费、码头费、人工费等。乙方管理“ ”号轮期间,“ ”号轮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4.2 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如需甲方提供有关手续,甲方应全力协助。

第五条:移交

5.1 乙方应自管理“ ”号轮后日内向甲方提交无瑕疵的银行承兑汇票,确保甲方收齐余款,以示乙方已付清余款;

5.2 甲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立即与乙方办理“ ”号轮的过户移交手续,过户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违约责任

6.1.1 甲方将“yu”号轮移交给乙方时,须确保“ ”号轮具备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设备。如乙方发现“ ”号轮设施不全,且合法弥补,导致“ ”号轮不能正常行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6.1.2 甲方收到定金后,如无正常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6.1.3 如甲方自身原因,“ ”号轮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

非甲方原因导致“ ”号轮不能办过户手续,甲方只需返还 万元定金给乙方;

6.1.4 “yu”号轮移交前,“ ”号轮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如有遗留债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须尽快解决,否则,甲方直接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6.2 乙方违约责任

6.2.1 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余款,按日 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时止。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没收定金;

6.2.2 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没收定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败诉方除承担仲裁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船舶合同【篇4】

甲方:

乙方:

为适应水运市场的需要,乙方承租甲方_______号(船舶总造价_______万元),船舶尺寸:长_______宽_______深_______马力_______船造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一、租期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乙方中途退船(罚违约金_______万元),甲方中途要船(罚违约金_______万元)均作违约处理。

二、租金:每年租金总价_______万元,每季度()提前_______天缴纳。

三、设备保证金万元(租期届满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给乙方)。双方应交中介保证金我,甲方将_______万元,乙方交_______万元。

四、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船舶完整证件和有关材料。

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生产经营,乙方经营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不影响船舶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如果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船舶进行改造,需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才能改建。租期届满后,由乙方拆除,并对船体改进进行修复。

4、租赁届满后乙方按“船舶设备清单”交船,并保证机械、设施性能正宗,交船地点:_______,乙方还船地点:_______。

5、发生纠纷由芜湖市船舶交易中心协助调解,调解无效由舶吨位钢质货船_______艘,造船地点:_______。

海事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

6、甲、乙双方按船舶总价的_______%向中介方一次性付清中介费。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鉴证机构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甲方向乙方交船后,船上驾驶人员由乙方自行聘请,驾驶人员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持证上岗。乙方在合同期内使用船上的过程所发生的一切任何责任事故,民事刑事责任一概由乙方负责,因乙方造成的船舶停用不影响租金的按时缴纳。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油料消耗、机器维护、国家规费概由乙方自理)。

合同期满后,乙方须保证船舶外形完整,机器设备无明显硬伤(合理损耗不在此列)。

乙方使用过程中,须按船舶性质用途使用,如将船用于海运,甲方有权将船收回,押金不退。

乙方在租期内须按规定缴清租金,如租金延期超过一星期,甲方有权将船收回押金不退,并终止合同。

甲方(签章):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住址:_______住址:_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

担保人: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住址:_______

电话: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船舶合同【篇5】

船名:龙货408总吨位:480吨

船舶种类:货轮净吨位:268吨

船籍港:佳木斯总长:56米

航区:B级船宽:10米

二、所有权

卖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龙货408轮的全部产权。

三、船价

船价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四、付款

双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办理船舶交接手续,并由卖方向买方移交所有船舶档案后,由买方将船款一次性支付给卖方。

五、船舶交接

双方在同江港按船舶现有状况进行交接。

六、债务

甲方应保证该船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而发生纠纷导致的赔偿、费用、开支等由卖方承担。

七、费用判定

交船前,该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船后,该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

八、登记

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如有违约,均需向对方支付船价10%的违约金,并解除本合同。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附件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或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并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以文本标注日期为生效日期。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签约地:

卖方(签章):买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或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或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船舶合同【篇6】

广东广发实业投资公司与东莞市东信小轮公司、东莞市信益实业总公司

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广海法初字第287号

原告:广东广发实业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34楼。法定代表人:刘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称华、张翼韬,均为广东广发实业投资公司职员。

被告:东莞市东信小轮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头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祥,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信益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运河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祥,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广发实业投资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信小轮公司(下称小轮公司)、东莞市信益实业总公司(下称信益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7月15日、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称华,被告小轮公司和信益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庆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广发实业投资公司诉称:1994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小轮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出资10,000,000元购买三艘俄罗斯水翼船出租给小轮公司使用,小轮公司从1994年11月22日至1996年11月22日分24期向原告支付租金共14,800,000元,小轮公司支付上述租金后,可以1,000元的名义价格购得该三艘船舶。被告信益公司就该合同的履行为小轮公司提供担保。原告已依约为小轮公司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其使用,但小轮公司至今为止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0元的租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轮公司偿还原告租金13,800,000元,被告信益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

1、租赁合同;

2、原告的汇款凭证、收款收据等;

3、小轮公司的付款凭证;

4、两被告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银行贷款利息的申请、以股权抵债建议书等;

5、到逾期投资本金及收益催收通知书。

被告小轮公司辩称:小轮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起诉状所述事实属实。小轮公司在租用原告三艘水翼船期间,因运量大为减少,经营严重亏损,无法依约支付租金,故小轮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义务,是因为不可抗力所致。现小轮公司租用并代管的三艘水翼船已经于1997年被东莞市人民法院等法院扣押,原告应向有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信益公司辩称:信益公司对原告起诉状所述事实没有异议,信益公司确为小轮公司提供担保。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信益公司只是在租赁物没有灭失、毁损,小轮公司不按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才承担代付租金的责任。现作为本案租赁物的船舶已于1997年被东莞市人民法院等法院扣押,原告应向有关法院主张财产所有权。信益公司不应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信益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小轮公司、信益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共同提供以下证据:

1、东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3、“东安号”轮、“东信号”轮的船舶登记证书;

4、“西昌 1

号”轮、“东安号”轮的购销合同。

经被告小轮公司、信益公司申请,本院向东莞市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部分案卷材料。被告小轮公司、信益公司向本院支付调查取证费500元。

经庭审质证,原告和被告小轮公司、信益公司对以下证据和事实没有异议,合议庭予以确认:

1994年11月21日,原告与小轮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出资10,000,000元购进三艘俄罗斯“波列西耶”水翼船,租赁给小轮公司使用;船舶由小轮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并提供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由原告委托小轮公司购买;租期从1994年11月22日起至1996年11月22日止,租金总额为14,800,000元,由小轮公司在租期内分24期于每月22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在租赁期内,船舶的所有权归原告,小轮公司只享有船舶的使用权,未经原告同意,小轮公司不得将船舶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侵犯船舶所有权的行为;小轮公司负责船舶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和租用期间的保险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如因小轮公司的原因,船舶遭到灭失或损坏,应由小轮公司赔偿并继续按期支付租金给原告,直至租期届满为止;租赁期满时,小轮公司支付完租金,并向原告支付名义价格1,000元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自动转移给小轮公司。合同还约定,信益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担保和负责小轮公司切实履行合同,如小轮公司不按期向原告支付租金,信益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在收到原告书面通知的3日内,无异议地代小轮公司向原告支付包括迟延罚金在内的租金。如果小轮公司违约或因小轮公司的原因致使船舶灭失、毁损而无力补偿时,信益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负责清理和偿还小轮公司的一切债务。原告和被告小轮公司、信益公司均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合同的附件《委托代保管协议书》约定,船舶的原始发票归原告所有,被告小轮公司受原告的委托,在租赁期内为原告代保管船舶的原始发票。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4年11月21日、28日各向小轮公司支付投资款3,000,000元(其中11月28日的款项中有200,000元是小轮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其他款项的利息,由原告转给小轮公司作为投资款),加上原告在合同签订前的8月15日和11月7日分别支付给小轮公司的3,000,000元和1,000,000元,原告共支付小轮公司10,000,000元。小轮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于1994年底至1995年上半年期间,分别与黑龙江航道经济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了三艘俄罗斯“波列西耶”水翼船。小轮公司购得该三艘水翼船后,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该三艘船舶的登记手续,将船名分别登记为“东信号”、“东安号”和“西昌号”,将船舶所有人均登记为小轮公司。

小轮公司在使用“东信号”、“东安号”和“西昌号”轮期间,分别将该三轮抵押给他人进行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1997年1月28日至2000年12月4日期间,该三轮分别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莞市人民法院查封,最后被拍卖或折价清偿小轮公司的债务。至今为止,小轮公司除于1995年6月9日向原告支付租金1,000,000元外,其他租金均没有支付。

1997年4月18日,小轮公司、信益公司致函原告称,原告于1994年度投放资金13,500,000元到小轮公司用于购买船舶从事珠江水域高速客轮客运业务,但由于水上客运行业不景气,小轮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归还投资本金和投资回报利益。请求原告将本金13,500,000元和至1996年12月31日止小轮公司尚未支付的部分投资利益数额,经双方确认后,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采取挂帐并停止继续发生投资利益。以上债务除由小轮公司以自有财产偿还外,信益公司同时作为小轮公司的履约担保单位,以其新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担保承诺得以兑现,希望原告继续予以资金支持。

1999年4月5日,小轮公司、信益公司又致函原告称,原告与小轮公司于1994年11月21日和1997年6月2日签订的合同分别有投资本金9,000,000元和850,000元以及相应投资收益没有清偿给原告,该两合同除有相应的抵押物以外,均由信益公司作为小轮公司的履约担保单位。基于小轮公司已经停止营运,信益公司无法以现金兑现承诺,建议

以信益公司在西双版纳傣族园有限公司的部分股份冲抵小轮公司所欠原告的部分债务。4月6日,原告向小轮公司、信益公司发出一份《到逾期投资本金及收益催收通知书》,要求小轮公司、信益公司归还原告投资本金9,000,000元。2002年3月25日,小轮公司、信益公司致函原告,以困难为由要求原告免除其所欠贷款利息300,000元。原告没有答复。另据查,原告属股份制企业,其2002年11月28日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投资、开发、经营外引内联实业、物业、旅游项目及与投资业务相关的厂房、设备的出租、出售、租赁等,其2002年11月28日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其经营范围为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原告承认其没有取得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没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和资格。

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原告和小轮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小轮公司对船舶的特定要求,出资并委托小轮公司购买船舶出租给小轮公司使用,小轮公司按约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办法取得该船舶的所有权。该《租赁合同》的内容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因此,原告和被告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因本案《租赁合同》的成立和约定的履行期限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和小轮公司签订该《租赁合同》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解决。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业务,只有经批准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业务。任何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原告未经批准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和资格,擅自与被告小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违反了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与小轮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违法经营金融业务,对造成该合同无效应承担过错责任;小轮公司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时,也应当了解或知道原告有无经营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和资格,对造成该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已依据《租赁合同》投资10,000,000元委托被告代其购买了作为租赁物的三艘船舶并出租给小轮公司使用,小轮公司本应依法将该三艘船舶返还给原告。但因小轮公司将该租用的三艘船舶的所有人登记为小轮公司,并将船舶抵押给他人进行借款,致使船舶被有关法院拍卖,清偿了小轮公司的债务,造成小轮公司已无法返还该三艘船舶,且小轮公司不能提供证明现时该三艘船舶市场价值的证据,因此,小轮公司应依法将原告支付的购买该三船舶的投资款返还给原告。小轮公司已支付给原告的租金1,000,000元,依法应返还小轮公司,从应返还给原告的投资款中予以扣除,即小轮公司还应返还原告投资款9,000,000元。原告请求小轮公司偿还的13,800,000元中,其中有3,800,000元属于原告依照《租赁合同》应获得的投资收益,因该《租赁合同》无效,且原告对该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故原告对该投资收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和信益公司就担保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在《租赁合同》中予以载明,信益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租赁合同》中签名盖章后,原告和信益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成立。因信益公司的担保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之前的1994年11月2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和信益公司的担保合同应适用担保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原告和信益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小轮公司不履行按期支付租金等义务时,由

信益公司代为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原告和信益公司约定的该担保方式应为一般保证。因主合同《租赁合同》无效,原告和信益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亦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信益公司与原告达成担保合同时,应当知道在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原告没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和许可证,擅自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与小轮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依法无效,却仍然为小轮公司履行该《租赁合同》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无效后,信益公司应与小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轮公司返还原告9,000,000元;

二、被告信益公司对被告小轮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9,010元,由原告负担27,482元,被告小轮公司、信益公司连带负担51,528元。调查取证费500元,由被告小轮公司、信益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另清退,被告小轮公司、信益公司应将所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船舶合同【篇7】

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徽****轮船运输有限公司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购买“____”轮_____ 散货 ___ 艘,双方在友好公平、互利有偿的原则下,达成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船舶名称:“____”

船舶概:总长:____米,型宽:____米,型深:____米,参考载货量:____吨,总吨:____吨,净吨:____吨,主机型号:____,功率:____K档(如有)等应由卖方收存取回,但买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档不提供复印)。

2.同时,买方应将下述文档递交给卖方:

营业执照复印件;

买方办理船舶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船舶包括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应由卖方移交给买方。属于卖方专用的船上图书、数据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上剩余的燃料、未使用的润滑油、备用品和伙食应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场价格付款。本条款下的付款时间、地点和币制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相同。

船舶交付前所发生的包括雇佣人员薪资,船员分红、税赋及其他债务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船舶交付后所发生的与购买和登记有关的税、费以及其它开支等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买方承担。

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1.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保证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遭

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______%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在支付保证金后,若买方决定不再购买该船,并拒绝支付船款,卖方有权没收保证金;若买方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后一日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购船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保证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

2.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续,或未能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___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全部船价款(包括保证金)及按年利率________%计算的利息;若买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保证金和船款,卖方违约拒绝出售该船,买方有权获得船款保证金的两倍赔偿。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x年,自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签章): _________卖方(签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20xx年x月x日 20xx年x月x日

船舶合同【篇8】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姓名:

住址:身份证号码:

为保证承包条款的履行,乙方愿意以产权归已船舶抵押经营。

一、抵押船舶状况

车型生产厂座位始用日期牌照号编号

船舶行驶号码所签承包经营合同编号营运班线起讫地点起站发车时间

二、抵押方式和抵债:

乙方在承包经营中发生下列违反条款情况,甲方有权收押处理乙方抵押船舶(收车折价抵债或变卖船舶抵债),按处理时船舶的实际价值,抵偿乙方所欠甲方债务。

1、乙方欠交甲方承包费和各项规费数额超过一个月的应交费用达______元上,按甲方通知后15日以内仍拒不交付的。

2、乙方发生行车事故,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无力经营偿还所欠甲方债务的。

3、乙方严重违纪违法、违反合同条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使企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甲方给予解除合同、追回造成经济损失处理,乙方拒不赔偿损失的。

三、1、甲方收押处理乙方船舶,所得收入仍不足抵偿乙方所欠甲方债务的,甲方依法起诉,要求用乙方其他财产抵偿欠款余额。

2、甲方处理乙方船舶所得收入超过乙方所欠甲方债务的,余额全部返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船舶合同【篇9】

甲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乙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甲方愿意出售且乙方愿意购买“______”轮(以下简称“该轮”),并达成如下协议:

1、船舶概况

船名: 船型:

船籍: 船级:

总长: 船宽:

型深: 总吨:

净吨: 载重吨:

建造厂家: 建造年月:

2、产权/经营权

甲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轮的完整的所有权。

甲方确认该船不在光船租约下。

3、船价

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或美元)___________

4、定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乙方同意在合同签定后的__个银行工作日内以银行汇票方式将人民币(或美元)________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帐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人民币(或美元)帐号:

5、付款

乙方应在实际交船前的__天将剩余船款人民币(或美元)_______及剩余油款汇至上述甲方指定的银行,并将银行凭证交给甲方。

6、验船

乙方已于____年__月份在甲方的安排下验船,并同意按验船现状接船。

7、交船时间和地点

交船地点:

交船期限: (由甲方选择)

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了上述定金并签署跟船保函后,可以委派__名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或妨碍甲方船员的正常工作。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自负。

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该轮3天交船预报和1天交船确报,乙方在收到3天交船预报通知后,应立刻安排付清剩余船款及油款,乙方收到1天交船确报后,必须在__天内接船。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漂浮状态,甲方按该轮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

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油款等款项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正式移交给乙方。甲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乙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人民币(或美元)________。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款项包括利息(如有)全额如数退还。

8、备件和燃料该轮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由甲方按清单移交给乙方。属于甲方专用的船上图书、资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伙食等由乙方接收并按交船地当日市场价格计价付款,并一次性付清。

9、文件

交船时,甲方应将现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船检证书及该轮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乙方: 该轮的国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舶技术证书、电台执照、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船舶稳性计算报告》;其他船舶相关的检验证书和技术图纸等。

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将其现拥有的该轮其它技术文件及时向乙方提供。 交船时,甲方还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乙方:一、授权书;二、普通商业发票(不含增值税),甲方应在交船后__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同时,乙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甲方: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授权书;三、乙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10、债务

在交船前,甲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

11、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乙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12、船名和标记

13、乙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__%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若乙方未能在收到交船预报后__日内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确报后__日内接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__%计算)。

14、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和交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__个银行工作日内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所收到的购船款及其利息(按年利率__%计算)。

15、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地震、火灾、海啸、战争等不可抗力而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则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另外若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如台风、大于该轮抗风能力的大风、雾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规定等造成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之日期交船,甲方应提前__天通知乙方,同时提出新的交船日期,乙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或保留合同。若乙方选择撤销合同,则本合同立即终止;若乙方选择保留合同,则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新的交船日期。

16、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第 项进行解决:

1、提交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附则

本合同壹式伍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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