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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刑法心得体会通用

最新学刑法心得体会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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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1

编者按

判例对于理论和实践的意义近些年来越来越得到重视。本文作者结合自己求学和从业的经历,和大家分享了案例研究的价值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对于案例研究的类型化分析更是指出了《刑法判例百选》一书相较于市面上其他同类型书籍的独到之处。相信阅读完本文,您一定会有所收获!

刑法案例研究的进阶之作

读《刑法判例百选》有感

作者简介

杨先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司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离不开法学著作。最近我阅读了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主编的《刑法判例百选》一书,受到不少启发。下面结合阅读感受,谈谈我对案例研究的一点思考。

01

案例研究的价值

司法人员在遇到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时,往往需要广泛寻找论证依据。在判例法国家,司法人员的论证主要围绕着判例展开,其判例汇编往往浩如烟海,让人望而生畏。而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司法人员办案主要依据法条、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偶尔会参考理论学说。近年来,“两高”建立和完善了案例指导制度,大力推进裁判文书公开,使得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都更加重视判例。在我国,判例虽然不创造新的法律规则,也不能成为将来判决的依据(不具有规范上的拘束力),但是其具有辅助解释法律的作用,也就是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深刻、准确地理解抽象的成文法规范,而指导性案例还可以在判决说理中引用,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刑法判例百选》通过对判例的深度加工,实现了理论和实务的“双向奔赴”,对司法人员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我一直喜爱阅读案例,包括案例汇编、研究案例的著作或理论文章。本科时,王泽鉴先生的民法“天龙八部”和陈兴良教授的《判例刑法学》让我印象尤其深刻。它们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仅涉及大量真实案例,而且会进一步探讨理论和实践在相关问题上的异同,阅读这些经典著作,能够大大加深对规范、学说和实务立场的理解,可谓一举多得。后来我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读研究生,得以接触大量的英文判例。当时的中欧法学院院长方流芳教授,正是案例教学法的积极倡导者,他说过大概这样的话:“法官无法离开(也不能)离开个案解释法律”“法官无法代替立法者作一般解释”。这提醒我,司法人员既要结合个案探求法律的本意,要关注个案正义。参加工作后,我也比较重视案例研究,与领导同事共同主编过一本《职务犯罪证据审查实务》,结合案例讲证据审查的方法,工作中也参与一些典型案例的编写,目前仍处于不断的学习摸索中。这些经历使我隐隐感到,案例思维和方法背后的经验主义哲学观,对于培育司法人员乃至社会公众的法治素养十分重要。

刑法判例百选

主编:周光权

限时五折钜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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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结合阶层犯罪论的逻辑和理念,精选100个典型刑事判例,并对判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说理,对不同的学说进行梳理论证,注重建立刑法学说与案件处理之间的紧密关联。

02

案例研究的类型和精髓

根据我的观察,理论界开展的案例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六经注我”,即结合案例阐释理论。这种研究重在理论,虽然会引用案例,但引用的目的,在于辅助理论上的论证。换言之,在这些著作中,案例并不是主体,而是作为补强论证的材料。市面上的《刑法总论精释》《刑法各论精释》《案例刑法研究》等著作,大致属于这一类。在我看来,司法人员学习理论知识时,如果能够同时辅以相应的案例,显然可以加深对理论的认识,故而阅读这类著作,是十分有益的。

二是“我注六经”,即评析和研究案例本身。这种研究是将案例作为研究对象,首先呈现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从中归纳裁判思路,最终结合学理,对裁判思路进行评析。《刑法判例百选》大致属于这类研究,相对于“六经注我”式的研究,它更加聚焦案例本身,作者大量的精力,都放在梳理案例背后的司法逻辑。在说理充分、结论准确的案例中,其侧重于从裁判思路中提炼出理论,以深化案例背后的实践智慧;而在说理有所欠缺,或者结论可能存在疑问的案例中,其会对裁判思路尽最大限度的理解,尽可能地对其予以“补强”,仅在少数场合进行“纠偏”。通过这种在理论与实务间的来回“奔赴”,读者不但可以了解理论和实务的不同立场,让读者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层次认识,对类似案件应该如何判决、如何处理产生更全面思考。

不过,《刑法判例百选》虽然具有鲜明的实务色彩,但在我看来,最精彩、对司法人员启发最大的部分,仍然是理论评析。例如,在第58号判例“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编者评析了一起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但让他人“顶包”,进而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在总结判决思路后,作者梳理了“逃逸”认定中的“逃避法律追究说”“逃避救助义务说”“折中说”等多种学说及各自的局限性,最后在“延伸思考”的部分,简要说明了自己的见解,最终给出了一个相对妥当的结论。阅读这类判例研究非常像苏永钦先生所指出的,“看判例就像看论文,不是为了同案同判,而是要知道如何判。”(见《寻找新民法:苏永钦·方流芳对话中国民法法典化》)。

要想实现读者有“知道如何判”的阅读体验并不容易,这需要高质量地呈现判例和学理。《刑法判例百选》在沟通理论和实务上所作出的尝试,是值得肯定的。书中虽然讨论了100个判例,但每个判例平均不到5页,清晰地展现了不同见解的对立所在,不会给人拖泥带水、长篇大论、云山雾绕的感觉,这种理论上的精准阐述,反映了背后的深厚积累。更为可贵的是,书中阐述相应理论时,往往辅以详实的脚注,从而便于想要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的读者按图索骥,省去了检索筛选的功夫,这种精益求精的品质值得敬佩。

03

案例编写的方法和技术

判例编写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呈现判决本身,其要素包括:基本事实(fact)、法律争点(issue)、法律分析(analysis)、判决结论(conclusion)等。然后才是学理评析等。这与判例法体系中撰写司法判决摘要(case brief)十分相似。

在判例法国家,判例的学习,是法学教育的核心;撰写司法判决摘要,是法律人的基本功。判例编写绝不是将判决书全文复制或者大段摘抄那么简单。起诉书、判决书等只是案例编写的原材料,编者要根据自己和读者的需要,浓缩、提炼包括事实、裁判意见在内的所有内容,这考验法律人的阅读理解、逻辑思维和写作能力。好的案例编写十分耗精力。例如,“基本事实”是整个案例分析的基础,需要在最大限度上清晰、准确。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应当是案例事实的基础材料,尤其是判决书事实是法律上的终局事实,应当尽可能地使用判决书内容。当然,如果涉及控辩、诉判争议问题,可能需要呈现控方指控认定的事实。

出于篇幅的限制,同时也为了方便阅读,在编写案例时,往往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剪、浓缩。此时如何删减事实,则取决于案例分析的主题,有时甚至需要编写者重新归纳提炼事实(比如判决原文过于拖沓、不规范)。裁剪提炼事实的原则是不虚增、不篡改事实,不影响读者对案情的把握和对争点分析的理解。例如,对于黑恶犯罪案件,仅表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恐怕并不够。因为个罪的情况影响读者对涉黑定性的判断。但篇幅的影响,需要以适当的方式尽可能的在案例事实中呈现个罪的情况。“裁判结果和理由”部分,同样不宜简单地复制判决书内容,尤其是在说理内容十分详细又不够简练时,需要编者适当加工提炼。

高质量的文字表达是案例研究的必修课。说到文字表述,俗话说“文无第一”,好的文体有很多,而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表达习惯和文字风格,难说谁更好。但是不论何种风格,一些显见的错误语言表达应该避免,而且应当尽量做到精益求精。我们经常接触公文、学术论文和法律文书三种文体。采用哪种文体取决于文字呈现的场合和主题等因素。案例研究更像是后两种文体的结合。以“基本事实”的表述为例,案情事实应当是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且用语、标点应当尽可能地规范。啰嗦、生硬、语句不通是可读性的大忌。比如我们经常会看到的类似于“对某某进行殴打/强奸/伤害...”,或者“将某某杀害/强奸...”以及大量使用“...的”式语句,在语言学上诉属于“中文西化”现象。这方面,《刑法判例百选》的语言风格做到了力求凝练、简洁,较好地避免了“中文西化”问题,这也提升了该书的阅读体验。

此外,《刑法判例百选》属于集体作品。一般来讲,集体作品的通病在于,作者一旦多了,文风、观点和逻辑很难做到协调一致,更难讲浑然一体。此时如果主编无法全盘统筹跟踪、掌握,就容易出现矛盾的情况。我认为,如果集体作品想保持质量,一是要提前详细策划、规划,从主题到体例、结构再到文风都要尽量明确,最好动笔之前拿出样章,其他作者在“照猫画虎”的基础上各尽其能,以此减少统稿人的负担。二是主编、统稿人要负责任,除了协调进度、体例等基本内容外,在各章初稿完成后,他们需要仔细审查各部分的内容,避免出现错误、矛盾的论述。尤其是,主编要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能力,必要时自己动手修改。《刑法判例百选》很好地克服了前述弊病,属于集体作品中的上乘之作。

04

展望

从实务角度讲,时常遇到的情形是面对在办案件,很难立刻形成三段论式的结论。遇到疑难的问题,我会翻开《刑法判例百选》去查找类似的案例。如果发现有类似案例可参酌,并有原理分析辅助理解法律,确实有一种茅塞顿开、柳暗花明的感觉。《刑法判例百选》涵盖了刑法总论和分论的100个主题100个案例,看得出来经过了精挑细选。比如涉及串通投标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这种较为常见,但又非常考验司法人员的解释能力,甚至涉及对刑事政策、前置法的理解的罪名,书中均有详细的讨论。

当然,书中的不少主题,可能需要至少两个以上的案例,才能讲得相对清楚。比如“但书”的适用,虽然我也同意作者所举“安乐死”案例很难适用“但书”出罪的结论和分析,但是也应当关注到近来司法实务大量通过“但书”出罪的现象,尤其是在法定犯、危险犯的场合,这样的处理和裁判思路在我看来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值得学界关注。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最好的判例研究应该是发掘无论是事实还是裁判说理都十分经典的案例。若想发掘这些“富矿”,既要大量阅读裁判文书,又要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意见书有足够的关注。

正如前文所指出的,案例研究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六经注我”;另一种是“我注六经”。当前的案例研究前一种居多,在我看来,只有优秀的判决多了,我们才能体会法律现实主义者们所鼓吹的“法官判决即法律”,此时“我注六经”式的研究才能充分展开。相信在《刑法判例百选》这部刑案例研究的进阶之作的引领下,在理论与实务的持续互动中,中国的案例研究会更成熟、更精彩。

详细介绍

作者简介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担任全国二十余家司法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专家顾问,曾先后挂职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

刑法判例百选

限时五折钜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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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周光权

isbn:978-7-300-30961-3

字数:567 千字

定价:118.00元 优惠销售中!

出版时间:2024年9月

内容简介

本书以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结合阶层犯罪论的逻辑和理念,精选100个典型刑事判例,并对判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说理,对不同的学说进行梳理论证,注重建立刑法学说与案件处理之间的紧密关联。

本书致力于缩小理论与实务之间的距离,注重客观性思考、体系性思考和功能性思考的同步推进,通过对我国司法机关实际处理的大量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价,熔前沿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于一炉,为刑法研究者按照刑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相关问题指引研究方向。同时,为司法实务人员提供更严谨的分析思路,得出妥当判决结论,以改变判决依赖司法解释的现象,使司法实务人员树立罪刑法定、刑法谦抑、人权保障等基本理念,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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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 12.“但书”规定的司法适用 53.阶层犯罪论的实务运用 104.犯罪论体系与共犯的定罪 165.单位犯罪主体 21 6.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267.支配领域性与作为义务 31 8.第三人介入的因果关系 36 9.被害人危险接受与结果归属 40 10.被害人的介入与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 45 11.犯罪故意中的“危害社会” 5012.具体打击错误的处理 54 1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5814.结果推迟发生与犯罪故意 62 15.过失犯 66 16.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7117.结果回避可能性 7518.意外事件 8019.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8420.对无责任能力者的防卫 9021.互殴与防卫意思 95 22.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99 23.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04 24.被害人承诺 108 25.原因自由行为 11326.期待可能性 118 27.违法性认识 122 28.犯罪预备 12729.实行的着手 131 30.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136 31.不能犯与未遂犯 142 32.未遂犯的量刑 14733.中止犯的处罚 15134.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 157 35.片面对向犯 162 36.共谋共同正犯 16737.承继的共犯 171 38.共犯的处罚根据 176 39.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18140.帮助犯的因果关系 18641.中立行为与帮助犯 19142.主从犯的认定 19743.教唆未遂 20144.共犯与身份 206 45.死刑适用的限制 211 46.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216 47.自动投案的认定 221 48.协助抓捕型立功 22549.规劝他人自首的性质 23050.累犯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23551.追诉期限的延长 240 52.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24553.法条竞合 25054.想象竞合犯 255 55.牵连犯的认定 2605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6557.交通肇事罪 271 58.交通肇事后逃逸 275 59.危险驾驶罪的抽象危险 28060.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28461.妨害安全驾驶罪 288 62.重大责任事故罪 293 6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9764.骗取贷款罪 302 6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0766.串通投标罪 312 67.交易习惯与合同诈骗罪 3176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2169.帮助自杀的定性 326 70.故意伤害罪 331 71.过失致人死亡罪 335 72.索债型非法拘禁与绑架罪 339 73.侵犯通信自由罪 344 74.获取公开信息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4875.强迫劳动罪的实行行为 35276.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35677.财产占有关系 36178.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 367 79.非法占有目的 37180.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376 8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38182.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 38683.敲诈勒索罪 391 8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行行为 39685.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0086.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04 87.聚众斗殴罪 409 88.聚众斗殴致人死伤 41389.非法采矿罪 418 90.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423 91.村委会组成人员与贪污罪主体 427 92.不法取得被扣押财物与贪污罪 432 93.借贷关系与受贿罪 43794.收受股份的犯罪数额认定 443 95.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48 96.斡旋受贿犯罪的既遂 453 97.行贿罪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458 98.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 464 99.玩忽职守罪 469 100.滥用职权罪 474

案例刑法研究(总论)

(上下卷)(第二版)

点击上图即可购买

主编:陈兴良 周光权

定价:258 元 优惠销售中!

字数:1053 千字

出版时间:2024-05-12

isbn:978-7-300-30554-7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专题为经线,以问题为纬线,较好地将案例分析和理论叙述相结合,完整地呈现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可以说,《案例刑法研究(总论)》一书是刑法案例类著作的升级版,对于直观和生动地掌握刑法基本理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次修订,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指导案例。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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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目上 卷第一章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三章客观构成要件 第四章主观构成要件第五章违法阻却事由 案例索引 下 卷第六章责任阻却事由第七章未完成形态 第八章共同犯罪第九章单位犯罪 第十章罪数与竞合 第十一章刑罚的适用 案例索引 后 记

· end·

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2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部门法学。刑法学以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刑法体系:

刑法学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分则。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分则部分包括概述,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的设立目的:

这一直也是让民众所不解的事,大部分人恐怕都是认为刑法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机器统治民众的工具而已,如果没有刑法恐怕我们的生活也不是会乱成一团(甚至对于法律都是这么认为,仅仅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但是刑法并不是可有可无、仅仅是统治工具而已。同态复仇是最原始的“刑罚”方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不仅是古代巴比伦人处理纠纷的方法,同样适用于全世界任何一个民族和文明。但是同态复仇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冤冤相报。如果按照同态复仇的方式,恐怕人类一直会处在不停的战争和纠纷之中。而刑法的出现就是为了结束同态复仇的无止境的状况。同态复仇也是一种司法,但是毫无疑问他的结果是更加严重的冲突。而刑法则是转向恢复性司法,也就是恢复到伤害造成之前的状况。如果不能恢复,则用另外的方式来补偿,如经济补偿等。这就是刑法最大的意义。如果还有人说刑法是统治阶级的“走狗”或者之类的话,那么确实应该让他来尝试一下同态复仇是什么感觉。

刑法的地位: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地位应该不同,他涉及到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情况,又脱离于其他部门法。我自己将法律分为三等,一等为最基础最初级,三等为最高级。一等法律即为宪法,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问题,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调整所有社会关系的基础,但是由于本身宪法过于模糊,并且一般不适用于案件,而适用的时候也大抵不是用宪法的形式,所以虽然他是“不可违背”之法,但应该是放在第一等的。二等法律是各类部门法(地方法规等不在探讨范围内),不包括刑法。部门法是调整各类不同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其中有相通之处,也有独立之处,他们是国家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也是支持法律生活的法律,所以是二等之法律。三等法律就是刑法了,之所以将刑法放在三等,并不是它比其他法律更加的完善或是意义更大,而是因为他所规定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的“刑法”的范围,而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最严重的方面。而刑法在制定和应用的时候应该注意其与其他部门法的相适之处。而这些观中国之刑法,恐怕还是不完善的。

刑法的历史:

刑法学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我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刑法学分为以下类型: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体系。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其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刑事实体法规范和刑事程序法规范)进行研究而刑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本书属于规范刑法学,是以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刑法学是刑法学的基础,也是刑法入门的基本知识。

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3

刑法学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之一,研究的对象是犯罪和刑事法律规范。在学习刑法学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下面我将根据自身的学习经验,就刑法学的学习心得体会进行详细、具体且生动的阐述。

刑法学不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具有实践性的学科。在学习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深入理解法律条文的意义,还要了解实际案例的具体运用。刑法是一门规范性很强的学科,它要求我们在学习的同时能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础,而实践则是综合能力的体现。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我们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精神和目的,提升自己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刑法学需要我们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刑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需要我们广泛涉猎各个学科的知识。在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相关法律的基本知识,比如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习其他学科的知识,如心理学、社会学等。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广泛的知识储备,才能对复杂的案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而敏锐的洞察力则是在具备知识的基础上进行问题的推理和解决的能力。刑法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善于观察、理性思考,发掘问题的核心所在,这样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刑法学的学习需要我们拥有良好的伦理和道德品质。刑法学涉及到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对于我们来说,我们要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始终坚持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在学习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要本着弘扬社会正义的精神,正确对待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平稳与和谐。同时,我们还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修养,以做到在实践中遵纪守法、诚信执业。

刑法学的学习对我们的社会责任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学习刑法的学生,我们要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用自己的所学知识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群众。我们应该关心社会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为社会治理提供有益的思路和途径。同时,我们还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加强自身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帮助他人提高对法律的认知和遵从。

刑法学是一门重要性和复杂性并存的学科,学习刑法学需要我们具备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既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又要有良好的伦理和道德品质,更要有社会责任感。只有全面地提升这些能力和素质,我们才能真正地成为一名合格的刑法学专业人才,为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4

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5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下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

至于刑法上所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结果以及判决结果。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

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6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可偷懒。对罪名的复习还要注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7

在党的十八大胜利闭幕之际,11月15日市供水公司组织公司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宣传了十八大会议精神。公司广大党员干部认为:十八大报告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党和国家事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作为供水人,在今后的生活工作中,要把十八大精神学习的深刻,贯彻的彻底,要坚决拥护党的各项大政方针,紧跟党的伟大旗帜,紧把历史机遇,以科学发展的理念,不断开拓创新,为全面开创我市供水事业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十八大主题鲜明,为全国人民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十八大在全面把握当前世情、国情、党情,全面把握我国发展新要求和人民新期待的基础上,提出了全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二、十八大对过去十年总结精炼,有很强的继承和践行性。

十八大强调指出,十年来各项辉煌成就的取得,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勇于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一系列紧密相连、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和贯彻了科学发展观。

三、十八大面向未来,全面激发了改革发展活力。

国内外之所以关注十八大,是因为关心乃至忧虑中国的未来。中国的改革发展正在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在取得世界公认的发展成就的同时,一系列风险挑战也愈发严峻。十八大报告尽管只是要点式的,但向全国和世界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未来发展的清晰构想、迎接挑战的坚定决心以及完成使命的扎实举措。

一是唱响了变革创新的主旋律。“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要求中国共产党“一定要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把握时代发展要求,顺应人民共同愿望,不懈探索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永葆党的生机活力,永葆国家发展动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建设。

二是明确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间与要求。十八大提出,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坚定指出,要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坚持改革发展,“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三是明确要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尽管中国不断发展,但是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较多。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四个自觉”,即:更加自觉地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更加自觉地把统筹兼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

四是要树立自信心与坚定理想。指出全党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党员、干部要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五是构建了党的建设与发展的新理念。观念认识的多元化是执政党面临的严峻挑战。如何在多元的社会中构建新的共识,搭建观念沟通的平台,就需要不断提出新的理念来整合、引领各种不同的观念。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多个新的理念。比如在谈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信念时,提出要树立“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坚持推进改革开放,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坚持和平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谈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时候,提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谈到社会建设的时候,要树立“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理念等等。

六是丰富了国家发展目标。明确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既反映了广大人民对于国家发展的新期待,更体现了执政党的胸怀理想、与时俱进。

七是要高扬团结的旗帜。十八大报告从国家发展和世界和平的高度,呼吁“团结就是大局,团结就是力量。全党同志要用坚强的党性保证团结,用共同的事业促进团结,自觉维护全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促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大团结。

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8

在我国刑法十多年的修正史中,还是首次有这么多罪名受到普通人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自觉传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刑法很遥远,只要秉持朴素的善良观念,刑法并不会找上门。而这次“刑九” 之所以特别引人注目,主要是因为它涉及不少近年来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上述九种行为,都曾多次制造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许多事情甚至就发生在很多人的身边。即使不是亲历者,这些行为也早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构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其实,“民生刑法”在20xx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初露端倪,当时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醉驾入刑”。4年来,这个新罪名已经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彪悍的“酒桌文化”已有改观,还催生了一个新的代驾行业。更为积极的作用是,交通文明的程度提高了,司机、路人们至少不需要太担心遇上酒驾飞来横祸。而此次新入罪的九种行为,和当时的“醉驾”一样,同样是当前社会的主要“负能量”。尤其在网络传播放大效应之下,这些影响无远弗届。比如每有孩子被拐的消息传出,身为父母的人都会心头一紧。类似的不安、焦虑,乃至戾气,一旦构成了社会的主要氛围,必然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精神民生”。“刑九”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感,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近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有好剧本未必能拍出好电影。对于法律而言,如果说立法相当于写剧本,执法和司法便是从影像上实现剧本的过程。虽然说“民生刑法”的立意在于消除社会戾气,提振“精神民生”,但假如执法不严,甚至执法异化,执法本身便可能成为更为严重的戾气之源。此次废除的“”,某种程度上便是因执法松懈、裁判武断而被“妖魔化”的反例。因此,“民生刑法”还必须通过“民生执法”才能发挥效果。刑法对社会生活的成功重塑,不仅取决于立法,更要在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配套”下才能取得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在通过后,都是立即实施,没有过渡时间。自“刑八”开始,在通过和施行之间,留了两个月过渡期。这显示,设立新罪名的用意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疏导与预防。这也是“民生刑法”渐入佳境的一个体现。这意味着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越来越重要,成为人们谋划生活、组织活动和考虑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这不仅显示中国的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更显示法律观念开始以引导人心为己任。

孟德斯鸠曾用“慈母般的眼神”形容民法对每个人的关怀。步入“民生刑法”的时代,我们会发现,刑法的面孔也并不总是严峻的。它可以被驾车的人们用来在酒桌上挡酒,可以被校车司机用来拒绝学校超载超速的要求,可以让我们对年幼孩子的安全更放心,对我们晚年生活更乐观……此时,刑法看似冷峻的眼神里,也透着慈母般的关怀。

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9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律——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

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

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

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

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

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10

嘉宾简介:张希贤,河北承德人,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环球智库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我国研究党建理论的资深学者、博士、知名党建专家,他著述和发表的许多论文著作,丰富了党的思想政治理论建设。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即将在全党全国迅速展开。如何更好地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博士生导师张希贤教授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应注意把握党的十八大报告的八个要点。

“科学发展观”定“指导”

这里的一“观”定指导,指的是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确定为党的新时期的指导思想。

十八大报告指出:过去的十年,我们的党和人民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基础上,“勇于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一系列紧密相连,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和贯彻了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做出了新的科学回答,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面向未来,必须把科学发展观贯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更加自觉的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更加自觉的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更加自觉的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更加自觉的把统筹兼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科学发展观最鲜明的精神实质。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认识真理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全党一定要勇于实践,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把握时代发展要求,顺应人民共同愿望,不懈探索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永葆当下的生机活力,永葆国家发展动力,在党和人民创造性实践中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学刑法心得体会 篇11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人员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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